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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告工商局

发布时间:2008/12/11  浏览数: 2165 次  浏览字体:[ ]
       因认定《盛世奥运》纪念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9月17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对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并处罚款5万元。近日,因不服该处罚决定,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将工商局朝阳分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本网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今年9月17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向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于2007年9月4日与其他单位监制出品《盛世奥运》纪念册,并从中收取监制费5万元,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由,对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罚款50000元的处罚。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认为,《盛世奥运》纪念册既没有使用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徽记等专有标志,也没有使用奥林匹克、北京2008等专有名称,因此没有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同时,该会表示,其只是纪念册的监制主体,而非使用主体,因此对其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认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工商部门只有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方有权处罚违法主体,故在没有权利人请求的前提下,朝阳工商分局无权进行处罚。同时,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作为监制主体只对邮票的真伪负责,该会并非邮册的制作发行主体,而是他人冒用其名义将该会确定为联合发行主体,因此其不应受到处罚,应受处罚的是使用主体。此外,在只有一个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朝阳工商分局已对使用主体进行处罚后,又对监制主体进行处罚,属于重复处罚,也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宿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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