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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流动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08/11/28
浏览数: 20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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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在聘用合同期间要求流动的,应提前书面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并与律师事务所结清财务、案件。
2、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申请流动的,应按合伙协议告知其他合伙人。协议没有约定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合伙人退出合伙后方可办理流动手续。
3、律师事务所在接到律师流动申请后,应按程序、协议及聘用合同及时与申请流动律师办理“三清”手续,并解除聘用合同。
4、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向当事人通报申请人流动的相关情况,与当事人办理未结业务转委托或解除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要尊重当事人对未结业务代理人的选择人。
5、对符合规定条件和程序的律师流动,律师事务所应积极予以支持。派驻到分所的律师流动,须经总所同意,由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按程序办理流动手续。(责任编辑:陆迅)
执业律师流动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执业证号
首次在何所执业及执业时间
是否是合伙人
退伙时间
原受聘律师事务所
受聘律师事务所
原执
业所
意见
原主
管局
意见
原市
局意
见
省厅意见
(注:跨市流动)
备注
附:执业律师流动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与原律师事务所财务、案件结清何卷宗移交手续证明(可写在表中)。2、提供合伙人变更通知书复印件。3、提供市局出具的未受行政或行业处罚的证明(可写在备注栏中,但须盖章)。
【来源】:市局信息中心
【作者】:市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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