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抢夺罪律师辩护 抢夺罪量刑标准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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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抢夺罪是经常见到的。但是对于多次抢夺数额是否该累计计算及抢夺过程中致人重伤或死亡该如何处理,有不同的看法。现笔者略陈管见。
多次抢夺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笔者认为,多次抢夺数额不大也应规定为犯罪,这是因为:
一是抢夺罪是数额犯,数额犯应当累计计算:刑法第267条第1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本罪是数额犯,一定犯罪数额是其成立的标志。犯罪数额直接体现了犯罪行为的程度、规模,是反映犯罪行为负价值程度的一个指数,从而决定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律规定以一定的数额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是以之作为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标准,以此界定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从而缩小打击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原则的缩小,是以是否达到数额标准为判决标准,对于这一标准的理解,不能对于行为人的各次行为来个别衡量,而应当综合其多次行为进行评价。如果行为人多次行为的危害已达相当程度,实与一次行为即达标的数额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再者,刑法典第153条走私罪、第201条偷税罪、第383条贪污罪,都规定多次犯罪数额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以此相比,抢夺罪的犯罪数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二是从行为人主观恶性来看,其多次实施危害行为,人身危险性也并不比一次即达到犯罪数额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小。从社会防卫的立场来看,也应当对之进行刑事处罚。
行为人多次实施同种危害行为且未经处理是数额进行累计的前提,同时,应当考虑刑法时效制度,即对应予累计的多次行为有必要做时间上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两高《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中“案发前多次盗伐林木各次均未达到犯罪数额标准的,应以最后一次行为前一年所实施的盗伐行为所涉数额为累计对象”的规定,在累计抢夺数额时,以一年前抢夺未处理的犯罪数额为累计对象进行计算。
飞车抢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
有观点认为,行为人利用高速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抢夺,极易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害,行为人在飞车抢夺过程中对被害人伤亡显然是间接故意,而非过失,因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欠妥。笔者认为此观点有些偏颇:
一是《解释》中择一重处原则只局限于过失犯罪情况。《解释》第五条规定“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在这里,《解释》只是将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规定在“过失犯罪”的情形中,只有当“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时才择一重处,当然不包括行为人间接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
二是飞车抢夺中行为人呈现多种罪过。对于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如驾车抢被害人车筐内的财物,不慎挂住车把致被害人受伤;有的则是意外事件,如行为人驾车趁被害人不备猛然抽掉财物逃跑,被害人追赶时被第三者撞致伤亡;当然也不排除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抢夺过程非常急促、短暂,多数情况下,只管抢物,不管是否伤及被害人,如高速驾驶摩托车,猛拉硬拽被害人佩戴的手饰等。
三是飞车抢夺中间接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可以归入抢夺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何为抢夺罪“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从现行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找不到答案,“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能否与抢劫罪一样,包容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笔者认为,抢夺过程中的致人重伤、死亡不应包含直接故意。如以直接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实施抢夺,行为人是以被害人的伤亡作为夺取财物的手段行为,属抢劫罪的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后果的,应当依据抢劫罪的加重结果处罚;抢夺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已由《解释》做了规定,以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抢夺罪择一重处; 在现有司法解释未对“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解释之前,对间接故意实施飞车抢夺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加重情节处罚。
综上,飞车抢夺中致人重伤、死亡存在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的罪过,其处罚的方法应分别以抢劫罪、抢夺罪的结果加重犯及以过失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抢夺罪择一重处定罪处罚。
【如果您的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抓走该怎么办】
出现上述情况,首先不要慌张,您的亲朋好友可能涉嫌犯罪,但也只是涉嫌,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您可以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了解一下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传唤、拘传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此时,很多当事人误认为家属或亲戚可以去看守所探望当事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处于刑事侦查阶段,所以只有民警和律师才能到看守所探望犯罪嫌疑人,家属或亲戚是不允许探望的。家属或亲戚应该为他委托律师,因为这时律师是可以进入看守所与他见面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办理取保候审。鉴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和现阶段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时有刑讯逼供或者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的状况,我认为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时间越早越有利于案件最终的处理。
刑事拘留最长不能超过37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
【刑事犯罪案件中律师的作用】
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审判阶段(法院)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
侦查(公安)阶段聘请的律师与公安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律师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犯罪嫌疑人有可能经查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被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不再有之后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
审查起诉(检察)阶段律师接受聘请后,与检察机关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包括公安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意见书”、笔录、鉴定书等,会见犯罪嫌疑人。经律师分析、必要调查后若认为公安的起诉意见书存在问题的,可与检察机关换意见,或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见案例:“夫妻”先后被捕谁真正构成重婚罪),或提出罪名不当、认定事实有出入的意见(见案例:挪用资金罪还是抽逃出资罪、女老板偷税百万被判缓刑),为法院阶段争取从轻处罚打下基础。经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起诉的案件,或检察院退回公安后被撤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并不再有审判阶段。深圳强奸罪辩护律师
审判(法院)阶段律师接受聘请后,与法院联系提交相关委托手续,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的材料(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各类笔录、证据凭证等检察院据以指控犯罪的全部材料),会见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参加法庭的开庭审理,作为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说大多数刑事案件最终要要走完三个阶段,但辩护律师的作用在于法律赋予其职责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无罪、罪轻的角度来考虑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及保证罪罚相当,避免轻罪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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