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要求,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坚持解放思想、服务民众、改善民生、褒扬先进,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投身于江苏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从一个重要方面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加快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以人为本,鼓励先进,统筹规划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顺应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的客观规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步推进实施。
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在统一全省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由各地区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及自身综合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具体条件,促进人力资源在不同区域的优化配置。
明确条件,公平公正。重点鼓励优秀农民工,特别是有技能的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带动广大农民工积极提升自身素质。坚持相关政策、落户条件,确保办理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落户工作公平公正。
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二、落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在我省各行各业表现突出,取得优异业绩,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农民工。在江苏工作的进城务工劳动者或在当地转移就业、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符合年龄在18周岁—50周岁之间(对有特殊贡献或者突出事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户籍仍在农村,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城镇落户,本省户籍的也可选择在户籍地城镇落户。
(一)在就业地获得地级市以上党委、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四)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
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具体条件。
三、相关政策
(一)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指购买、自建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直系亲属住房或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落户的,可迁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户籍代管。
(二)对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三)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各地现行的户籍管理政策办理。
(四)经核准落户的优秀农民工,继续执行城镇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政策。对在迁出地已经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秀农民工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按国家和各地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做好衔接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优秀农民工申请落户,带高新技术成果在我省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的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需提供县及县以上科技部门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计划合同书;其他人员原则上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个人也可直接申请。申请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迁入直系亲属处的,需提供接受落户公证书。
(二)审核办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农民工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共同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优秀农民工表彰、嘉奖、荣誉称号、职业资格证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住房、直系亲属同意接受落户,申请单位工商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告知原因及补办手续;符合落户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和审核意见送同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审核优秀农民工及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身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情况。对不符合落户条件或手续不全的,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告知原因及补办手续;符合落户条件的,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发放准迁证。劳动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优秀农民工办理落户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市制订。
五、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宿迁律师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公安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