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 传
苏高法电[2011]123号 签发人:夏正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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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1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省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费用赔偿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944元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4357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118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6543元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