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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存证据新规对接难题 程序修改倒计时

发布时间:2010/11/8  浏览数: 2823 次  浏览字体:[ ]
  
刑事二审系捍卫司法权威最后防线仍存与证据新规对接难等问题

刑事二审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亟待完善

  通过法定的程序,二审要检查和发现一审当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查和纠正,得以最终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是捍卫司法权威最后一道防线。

  最高人民法院在组成刑事二审程序改革项目组着手调研时,曾感到“二审程序问题不少”,举凡审限、提讯、量刑、重要事实证据补差、被告人和辩护人权利保障等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多达十几项

刑事二审程序修改进入倒计时

  11月6日,由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联合主办的“刑事二审程序深度展开”学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到,刑事第二审程序修改已进入倒计时阶段。

  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在研讨会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完成了《关于刑事二审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的修改建议》两份重要文稿,即将呈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争取在今年年内上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

  “刑事二审程序的改革目前已经进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11月6日,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据了解,2008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确定将刑事二审程序列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共同组成了刑事二审程序的改革项目组。

  目前,由最高人民法院具体承担的三项重大改革任务中,量刑规范化改革、两证新规的起草工作业已完成,而刑事二审改革任务正在加紧进行中。

二审系司法公正最后屏障

  “中国国情决定二审程序应当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说,两审终审制度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就是二审。

  卞建林认为,通过法定的程序,二审要检查和发现一审当中可能出现的错误,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查和纠正,起到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作用,得以最终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这是捍卫司法权威最后一道防线。

  据此,刑事二审的改革走向、制度细则最终以怎样崭新的姿态出现,势必令人瞩目。

  “原来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二审存在的问题,应该说是不少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曾参与二审程序改革研究项目,提供了大量理论研究方面的资料,同时还参与了相关的实证研究、现场研究。

  陈光中说,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学者们有这样的观点,认为刑事二审“立法不够完善,有的地方不够科学”。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陈光中认为既有老问题,也有新问题。

  “刑事二审程序作为法律的救济和纠错的机制,是正确查明案情、准确惩治犯罪、保护被害人权益的重要司法制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表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确实遇到了一些问题。”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也表示,“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程序的规定比较宽泛,我们在刑事二审实践当中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共同解决。”

  人们注意到,法、检两家虽都提及对二审程序的监督,但各自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方式不同。

  “二审目的是要以上诉或抗诉理由为重点,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进而对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正确性进行评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陈胜才与该院公诉二处书记员潘基俊都持这种观点,审判机关的目的在于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是否正确进行审理,但二审是要审理一审判决或裁定的正确性问题,以便对原审判作出维持、撤销或者改善、发回重审的裁判,以实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尽管二审检察员的诉讼地位目前存在争议,无论从一、二审程序还是诉讼职能和诉讼结构特点进行考察,还是依据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二审出庭检察人员诉讼职能的有关定位来看,其诉讼职能的表述应当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刑事二审作用没有完全发挥

  “我觉得目前在二审程序的设计里,权力救济的视角强调不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在解释这一观点时说,不管是二审的普通救济还是再审的特别救济,只要是救济程序,我们实际上都贯彻一个原则——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而证据是否合法的问题是一审程序乃至二审程序都必须关注的问题。

  熊秋红认为,根据刑事司法国际性准则,既然二审程序是一个救济程序,在救济程序里如何保障被告人上诉权,就成为二审程序中特别受到关注的问题,比如二审程序是否开庭等等。

  “我们忽略了开不开庭是否也要听听被告人方的意见,在这些方面我们关注的不够。”熊秋红类举了在二审程序中质证是否该听被告方的意见,以及如果同意不再进行质证是否要关注到被告方意愿等等问题。

  “法律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要发回。事实查清可以改判。”陈光中说,二审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证据不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按照原判决再判一次。据他介绍,曾经有一起死刑案件,判决书在一、二审法院之间来回折腾了4次。

  “人们要问的是,为什么二审法院不能改判无罪、或者改判轻刑呢?”陈光中道出其中原委,就是因为要查明事实才能够改变,二审法院不能说我查明事实,要下面查。而下面说我查明了,所以就来回折腾。

  针对我国刑事案件两审终审制的现状,高憬宏给出的“诊断”是,既有“一审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好”之弊,又有“二审处于弱化和不完善状态”。他认为,“刑事二审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据他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组成刑事二审程序改革项目组着手调研时,曾感到“二审程序问题不少”,比如审限、提讯、量刑、重要事实证据补差、被告人和辩护人权利保障、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和法律文书等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多达十几项。

证据新规对接二审仍存难点

  今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两个规定实施至今已有4个多月,正在加紧进行中的刑事二审改革如何对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已有原则规定,而“两高“的相关解释和规定都对相关问题有所明确。只是由于过于模糊,又没有相关程序作为支撑,所以流于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主任王洪祥在肯定两个证据新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同时,也指出证据新规在对接二审程序时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的责任是什么?”王洪祥认为,这条规定中存在不足,“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没有审查这个证据可能是非法的,这是检察机关的责任。但一审法院在一审时没有尽到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和排除的责任,到二审时发现一审法院应当有所作为,一审法院的作为是什么,没有规定得很明确”。

  鉴于检察机关对庭审前所搜集的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要确实充分,王洪祥假设说,“如果在庭审时,法官认为检察机关搜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明不确实、不充分,而检察人员认为我提供的证据已经说明我们的取证行为是合法的,这种情况怎么办”?

  针对“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中未明确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的决策者、决策机制的情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仲侠建议,“程序性调查应区别于审判程序”。他的理由是,调查程序应属于审判程序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这一程序与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没有直接关系。

  张仲侠还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对于证据合法性调查过程中取得证据的证明力和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规定尚不明确。尽管规定认定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据材料种类,包括书证、证言、视听资料,但是对其证明力没有作出规定。

  “规定中关于非法证据的种类以及何为非法手段的规定过于笼统,需要进一步明确。”张仲侠说。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刘晴依据在司法实践中观察到的情形提出,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二审程序在质证问题上存在着一些混乱情况,比如证据交换和展示程序的欠缺、二审案件审理时没有辩护人,被告方应该怎么出示和展示证据以及法官庭外调查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在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两方面都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解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长项明说,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目的在于推动刑事二审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来源:中国新闻网  杜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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