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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是如何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8/31  浏览数: 4942 次  浏览字体:[ ]
  

     案件:

    小王去涂料厂进货时被厂内饲养的狗咬伤,在向主人索赔时遭到拒绝,索赔无果后小王将狗的主人老李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就过错责任各执一词。小王说,自己是一个建筑维修队的负责人,2009年5月21日中午,由于自己承包的一个工程需要涂料,因与老李常有业务来往,小王就驾驶摩托车到老李的涂料厂去联系购买涂料事宜。没想到,刚进入涂料厂内,老李在厂内饲养的狗就疯狂扑上来将其腿部咬伤,裤子咬坏,摩托车摔坏。经防疫站门诊治疗,诊断为:三度狗咬伤,建议彻底清洗伤口,狂犬病疫苗常规注射,局部侵润注射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100M*18支。庭审结束后,小王还一直在说:“虽然咬的不是很严重,但由于是被狗咬伤,摄于狂犬病的压力,心里总是觉得不踏实”。

     被告老李则辩称,当时小王去厂内联系进货时工人已经下班,老李的父亲要求小王下午再来,而小王是在不听劝阻执意要往厂里进,当狗叫时小王还踢狗并找棍子打狗的情形下才被狗咬伤的,对此小王应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为支持自己的意见,老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其父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对于该辩解意见除其父亲的证人证言之外再没有其他证据。

二、法院对这起案件是怎么认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对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如不能证明系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老李饲养的狗对小王造成伤害,对自己的主张,老李仅提供其父亲作为证人证明是小王被咬是由于小王自己踢狗所致,该证人与被告老李有明显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老李认为小王被咬是小王自身过错造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三、最后法院对这起案件是怎样裁判的?

     2010年1月28日,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据证据规则依法判令狗的饲养人老李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32元。

四、在现阶段处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依据是什么?

     当前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动物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渊源。在民法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

五、那么什么是特殊侵权,是怎么划分的?

     特殊侵权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而言的,一般侵权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侵权要求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而特殊侵权则不然,赔偿义务人可能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本案中,狗致人伤害而不是狗的主人老李致人伤害,狗咬人也不是老李的意愿,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老李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无过错不能作为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

六、我国新颁布了一部重要的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这部法律对饲养动物侵权和以前的规定有什么区别呢?

     于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该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用了一章的篇幅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将对规范管理饲养动物行为、处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相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原则,被侵害人不需证明饲养人有过错,就可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动物饲养人在证明被侵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也就是可以过失相抵。但《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作了更为严格的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直接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过失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描述。这两种情况下适用严格归责原则,即无论什么情况动物饲养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不能够过失相抵。在本案中,如果老李饲养的属于烈性犬,在《侵权责任法》实行后,承担的将是严格责任,受损害人不仅不需对老李的过错举证,而且即使老李能够证明小王有过错,仍负有对小王赔偿的责任。

七、 在生活中有的人将动物寄养在别人家,在这种情况下发生致人损害的情况,如何界定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呢?

      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在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上仍然使用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概念,这里就产生一个问题,就是动物的所有人是否属于义务主体范围。在理解上有三点值得注意:1、动物所有人自己饲养管理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当然包括了动物所有人;2、在动物所有人委托他人饲养或者管理时,动物所有人应当被排除于义务主体的范围。因为动物和建筑物不同,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能够通过自己的控制行为掌握其危险性扩散。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侵权责任法》在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义务主体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从文意解释看,立法意思是同建筑物侵权有所区别。但是,由于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负有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义务,这其中的养犬人主要是指所有人,因此如果因实施寄养的动物所有人未履行上述义务,而导致他人损害的,在解释上,动物所有人应当负连带责任。3、占有动物的人,也应当纳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合法占有人(比如接受动物所有人委托的人及负责处理收容或者没收犬只的犬只留检所等),因其对动物的直接控制而负有管理义务故可纳入动物管理人的范围,应当负管理义务。对于非法占有人,也就是通过抢劫、抢夺、盗窃手段占有动物的人,一般认为也应当纳入到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

八、饲养的动物有很多种,比如有警犬、军犬、还有动物园里的动物,那么饲养的动物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关系到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主体如何确定。致人损害的动物范围相当广泛,可以首先明确的是,野生动物肯定不属于饲养动物的范围。由于《侵权责任法》中对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问题另作一条规定,所以动物园的动物也不是我们所讲的饲养的动物,对于军用、警用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动物是否属于本条所称的饲养的动物。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将这些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动物纳入到饲养的动物范围。否则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将出现漏洞。

九、我们平时遇到动物,虽然没有被咬伤,但是可能被吓了一跳,如果情况严重了,算不算被伤害呢?

     这是如何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问题,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以咬伤、抓伤等为通常情形,但《侵权责任法》所称的“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不限这些范围。动物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一类特殊侵权类型,主要是因为动物具有危险性。而这种危险性不仅仅表现为前述情形,因饲养动物导致被侵权人受到惊吓、恐吓而出现心理恐惧并因此诱发其他损害的,比如本来就有心脏病受到动物的惊吓,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在这些情况下也有可能涵括于造成他人损害范围之中。

十、在广场、社区、道路等公共场所,有的居民带着看上去很凶的犬游玩,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对烈性犬有没有一些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法》专列一条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禁止性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是对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在过错上等同于故意。在学理上,若加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的,应当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实行最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因此,对于饲养烈性犬的居民,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妥善管理、处置。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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