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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宿迁市劳动职工工伤赔偿项目明细表

发布时间:2010/8/17  浏览数: 8875 次  浏览字体:[ ]
  

来源: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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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伤残赔偿的项目

1、医疗费

适用标准: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予以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1、2、3款

2、康复性治疗费

适用标准: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予以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6款

3、住院伙食补助金

适用标准:工伤职工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第4款

4、残疾辅助器具(必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适用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5、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延长12个月。)

适用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1、2款

6、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才产生护理费)

适用标准:①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②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护理费分三种类型:

A、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B、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C、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适用标准:按照伤残等级程度确定,具体为十种形式

①一级伤残:工伤职工2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二级伤残:工伤职工22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三级伤残:工伤职工20个月的本人工资

④四级伤残:工伤职工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⑤五级伤残:工伤职工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⑥六级伤残:工伤职工1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⑦七级伤残:工伤职工12个月的本人工资

⑧八级伤残:工伤职工10个月的本人工资

⑨九级伤残:工伤职工 8 个月的本人工资

⑩十级伤残:工伤职工 6 个月的本人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1)项、第34条第(1)项、第35条第(1)项

8、伤残津贴(按月计发)

适用标准:1—6级伤残才享有,具体为

①一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90%

②二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85%

③三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80%

④四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75%

⑤五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70%

⑥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6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项、第34条第(2)项

几点说明:

①1—4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5—6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③5—6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④7—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本人工资的30个月至15个月;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

9、缴纳社会保险到退休年龄

适用标准: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5—10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和伤残职工应以本人伤残津贴或本人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到规定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2款、第34条第(2)项

10、其他费用

①工伤认定费

②致残等级鉴定费

……

适用标准:一般据票承担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

 二、死亡赔偿项目

   1、丧葬补助金

适用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

2、供养亲属抚恤金(必须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月支付)

适用标准:①配偶: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

②其他亲属: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

③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30%的基础上增加10%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适用标准: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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