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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权大于法”,亦是“法弱于行”

发布时间:2010/7/24  浏览数: 3525 次  浏览字体:[ ]
  

  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2005年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定陕西国土厅违法行政,但陕西国土厅却长期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并在今年3月召开“判决”性质的所谓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经济参考报》7月19日)

  站在法院或法律本身的角度来看,该起事件,除了再次见证“权大于法”的现实之外,实际上同时也是法院本身没有将司法判决执行到底,使既有法律“弱于行”的结果。

  依据《行政诉讼法》,面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其实是不乏强制执行措施的。其中包括,“罚款”——“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建议”——“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追究刑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根据我国《刑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遗憾的是,从媒体报道提供的情况看,当事法院是听任已生效行政诉讼判决被长期拒不执行。

  这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桀骜不驯、藐视司法判决的行政权力,作为法院的司法机关其实并非完全没有制衡制裁的手段和依据,只不过,在现实中,原本不小的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没有被严格真正用足、放大,过于自我矮化、弱化了。

  法治的实行,不仅需要“有法可依”,更包括“有法必依”。因此,“权大于法”、“行政干预司法”固然是事实,但如果我们首先连“有法必依”也做不到,不敢于充分地依法制权、以法限权,确保法律既有刚性和硬度的落实,那么,一味简单地抱怨“权大于法”,无疑无助于我们锱铢积累地去逐步扭转“权大于法”的被动局面。 来源:楚天都市网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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