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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0/7/8  浏览数: 2072 次  浏览字体:[ ]
  

公安部党委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决策严重失误等九种情形将被问责


  为增强公安部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问题的发生,近日,公安部党委印发《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各局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机构的负责人,部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办法》明确,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失泄密、火灾、安全等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案件的;本单位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者占用、挪用公款的;本单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中发生严重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本单位或者其下属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重大事故、事件隐瞒不报的。

  《办法》指出,有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陷害检举、控告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能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问责。

  《办法》规定,部纪委、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权限进行调查。人事训练局负责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进行调查。对局级领导干部的问责,由部纪委、监察局或者人事训练局调查后提出问责建议,报请部党委决定;对处级负责人的问责,由部纪委、监察局或者人事训练局进行调查并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后提出问责建议,也可由本局党组织直接提出问责建议,报请政治部决定;对副处级负责人的问责,由直属机关纪委或者本局党组织调查后提出问责建议,报请政治部决定。

  《办法》规定,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经调查后需要问责的,由负责调查的部门代为草拟《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作出后,由人事训练局负责将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负责将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办法》规定,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办法》明确,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其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人民公安报评论员:做秉公用权的表率


  日前,公安部党委出台了《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公安部机关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各类问题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公安部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尤其是领导班子建设,《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等重要举措的出台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制度规范的实施,对加强公安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孟建柱部长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紧紧抓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警风。领导干部要从根本上打牢秉公用权、廉洁从警的思想基础,做秉公用权的表率。

  公安部机关是全国公安机关的表率,领导干部是全体公安民警的表率。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要坚决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为全国公安民警树立榜样。《办法》针对部机关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问责方式,其根本出发点就是要求部机关领导干部严格自律,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使领导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这既是公安部党委对部机关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更体现了公安部党委对部机关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办法》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贯彻落实。公安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要把学习《办法》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与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结合起来,与公安部直属机关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培训,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对贯彻执行《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准确把握问责制的内涵,自觉接受监督,切实负起责任。同时,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充分发挥问责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真正收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  来源:人民公安报  周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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