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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106.3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第二十六期《律师在线》专题: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发布时间:2010/5/9  浏览数: 3070 次  浏览字体:[ ]
  

 FM106.3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第二十六期《律师在线》专题: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时间:2010年5月9日周日10点至11点

地点:宿迁爱心广播网  FM106.3

主持人:单单

嘉宾: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法律专线节目直播时间:每周六周日上午十点至十一点

本期节目话题: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与处罚

主持人:人民网娱乐讯 2010年1月29日上午9时许,“臧天朔聚众斗殴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宣判。臧天朔案维持原判罚不变,即被判有期徒刑6年。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臧天朔仍不服,只能通过申诉,但不影响判决执行。
  自从2008年11月6日,北京警方第一次对外界宣称臧天朔被逮捕,全国的媒体几乎不约而同地“想起了”这位久违的“朋友”。一时间,关于案件本身的各种版本层出不穷。直至2009年11月27日,市二中院认定臧天朔为“廊坊斗殴案”首要分子,并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臧天朔6年有期徒刑。臧天朔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他提出上诉的主要内容涉及一审法院的定罪和量刑。对于定性为聚众斗殴罪以及量刑6年,臧均提出异议。臧天朔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围绕“未曾授意斗殴”展开。为实现二审改判,臧天朔聘请了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一审辩护律师已主动退出辩护。

11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臧天朔为“廊坊斗殴案”首要分子,并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臧天朔有期徒刑6年。12月7日,臧天朔本人通过看守所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请求改判无罪或减刑。近日,记者从独家渠道拿到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这份将近两万字的判决书揭开了臧天朔涉案真相。

  臧天朔涉黑案回顾:

  兄弟起家创业路上渐生嫌隙

作为摇滚歌手,酒吧是臧天朔主要的演出场地。1999年,臧天朔的第一家酒吧在北京开业。然而,开业不久,酒吧生意就被不时“冒”出来的不明身份的闹事者搅得每况愈下。臧天朔请来了吕长春等人“看场子”,酒吧生意走上了正轨。

2002年,臧天朔租下廊坊步行街上的一栋三层小楼,打算开“当地最大的酒吧”。不久,朋友王某将孙宝和介绍给了臧天朔,经协商,孙宝和出资,占70%的股份,臧天朔出场地,占30%的股份,双方共同经营酒吧。

然而,好景不长,在臧天朔要求孙宝和让出其名下股份后,分歧开始在两个合伙人之间生根发芽。在孙宝和看来,臧天朔是因为看到酒吧赚钱就想“将他一脚踢开”。然而,根据酒吧一位经理的供述,其中似乎另有隐情:作为出资方的孙宝和实际并没有出过一分钱,酒吧的资金都是其以臧天朔的名义借来的。臧天朔了解此事后,便把孙宝和以及孙宝和借钱的人“请”到当地派出所,让孙宝和承认是他欠这些人的钱而非臧天朔。据孙宝和称,他从“朋友迪吧”正式退股,将股份转让给了介绍他与臧天朔认识的王某。

    随后,在廊坊火车站附近,孙宝和开了一家规模更大的“热浪迪吧”。与此同时,臧天朔聘任吕长春担任“朋友迪吧”总经理。

  兄弟情深冒风险藏匿逃犯

2003年6月20日,孙宝和听说王某要从“朋友迪吧”撤资,而王某2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此时仍未到账。因为担心转让费随时可能“烟消云散”,当晚9时左右,孙宝和带着10多个人来到“朋友迪吧”索账。随后,他和吕长春发生冲突。孙宝和被警方拘捕,吕长春则开始了他的逃亡生涯。原来,事后得知斗殴造成对方死去1人,臧天朔对吕长春说:“你不能再在廊坊待下去了,必须马上离开这个是非之地。”

就在吕长春离开廊坊逃往长春的几天后,廊坊警方发出了抓捕他的通缉令。2004年春天,考虑到自己在长春熟人太多,吕长春铤而走险又潜回北京找到臧天朔。明知收留吕长春可能面临的危险,但出于义气,臧天朔还是为吕长春在北京安排了住处,并叮嘱他不要再出去惹事了。

  兄弟反目 法庭交锋各执一词

2008年6月,吕长春在长春落网。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吕长春在北京的藏匿地点是由臧天朔提供的。经过对吕长春的突审,警方以涉嫌聚众斗殴将臧天朔刑事拘留。在警方的讯问下,臧天朔和吕常春等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2009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吕长春、臧天朔等人聚众斗殴案。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臧天朔表情始终很平静。但在关键证据方面,臧天朔和吕长春在法庭上的说法完全不同。 吕长春称:“在2003年的6月20日,孙宝和给臧天朔打了一个电话,说欠款了,然后把这个情况跟臧天朔反映。反映之后臧天朔跟我说,你先回廊坊去,找点人回廊坊。”

    但臧天朔坚决否认授意吕长春去打架,臧天朔表示:我授意的也就是让他好好跟他谈,不行就报警。如果那天我去的话,就不会让这种事情发生了。

当法官询问臧天朔本人为什么不去时,臧天朔说:“因为此前参加了一个活动,喝了点酒,再因为北京到廊坊路途也比较远,所以可能开不了车,再有确实有点疲劳。”

    法官就这个关键证据再次询问吕长春:“臧天朔是否明确示意要你找人去和孙宝和打架?”

吕长春的回答非常肯定:“他大概是这么说的,说你找孙宝和去,说能谈好就谈好,谈不好就打。”

正是吕长春的证词,锁定了臧天朔的犯罪事实。

最终,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臧天朔有期徒刑6年。

    姜律师,这是人民网关于臧天朔聚众斗殴案的一篇报道,我们知道臧天朔最终被判入狱的罪名是聚众斗殴,那么在法律上对该罪名是怎么规定的呢?

  姜亚春律师: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四)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主持人: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姜亚春律师:(一)聚众斗殴罪与群众中因民事纠纷而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械斗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动机、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中的互相斗殴或械斗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罪的,构成何罪就认定何罪。

  (二)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目的不同。聚众斗殴罪是基于流氓动机,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则是基于某种个人动机、目的,用聚众闹事方式,要挟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的要求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进行,也可以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主持人:那么,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又是什么呢?

  姜亚春律师:二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杀人、伤害行为,虽然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样,都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它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所以,凡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表示要打服对方,而行凶伤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而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则往往是对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认识的人,由于宿仇旧恨而起意伤害对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伤害故意;如果是临时起意伤害对方,也往往是因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明显的在对方一边,或者在互殴中伤害他人,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不易分清。

  当然,本条第2款明文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

  主持人: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是什么样的?

  聚众斗殴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如犯罪形式都是聚众,但两者存在明显不同。首先,犯罪动机不同,前者大多是为了争霸一方、私仇宿怨和寻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动机而破坏公共秩序,后者则多是为了实现个人某种不合理的要求,如分房、调工作等而破坏公共秩序。其次,情节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节严重,后者要求情节严重,必须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最后,两者犯罪方法不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方法一般是暴力方法,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还可以是非暴力方法。

主持人:那么,姜律师,在刑法中对聚众斗殴是怎么规定处罚的?

姜亚春律师:

  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臧天朔个人档案

臧天朔

 

  臧天朔

  小 名:小臧

  生 日:1964年3月6日

  身 高:176Cm

  体 重:95Kg

  血 型:AB型

  艺人自述:

  我对自己的乐队非常有信心。从不认为自己是一个摇滚歌手。摇滚的特质是反叛,而我个人推崇的是人情味儿。

  艺人简历:

  作为中国流行乐坛上实力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臧天朔在上世纪80年代末以玩摇滚起家,曾与几个摇滚乐队合作并

  成功地举行过几场音乐会。1989年正式与他音乐上多年的伙伴们成立“一九8九”乐队,至今他和他的乐队已经走过国内外许多地方,那首脍炙人口的《朋友》(也是他自己的保留曲目),更让臧天朔成为大家的朋友。圈里人都习惯地称他“小臧”。这个小臧本是不求外表包装的(只重音乐本身的内涵),盖儿关、肥胖、其貌不扬是他的商标;但小臧侠气、仗义、能喝酒、信佛,虽然,外形粗犷豪爽,内心却极其其细腻温柔。他自称是个“糙老爷们儿”,其实小臧是个粗中有细、深情内敛的男人。于是有传媒称他作“臧爷天朔”,写他豪侠刚毅的一面,也有报纸在头条显著位置赫然登出《要嫁就嫁臧天朔》,小臧深情蕴藉的另一面昭然若揭。小臧的简历上这样写着:

  6岁开始在教会风琴师孟四爷爷的辅导下学习钢琴,而后自费学习钢琴直至15岁初中毕业;

  81年开始从事美声钢琴伴奏;

  83年先后在北京的四个专业文化团体担任舞蹈、声乐、器乐钢琴伴奏,加入中国一支摇滚乐队不倒翁乐队。

  84年处女作《心的祈祷》问世;

  84年初进入中央歌舞团某声乐训练中心任键盘手;

  86年赋闲在家进行创作,其最重要的作品《朋友》在这期间完成,同时的作品还有《最后的军礼》、《分别的时候》等,同时创作了大量的广告音乐,如《奥林饮料》、《北冰洋》等;

  87年录制第一盘个人专辑《冲入禁区》;

  88年参与制作了中录出品的《中国潮》;并创作了《只有一条长江》;

  89年3月加入一九8九乐队;

  90年策划、组织并参加了中国流行音乐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1999年现代音乐会”。参加这场音乐会还有后来声名远播的五支摇滚乐队。这场音乐会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证明了摇滚乐在中国的生机,同时让北京观众了解到在中国,除崔健之外还有许多人的在从事摇滚音乐的探索,并且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中国摇滚乐从此引起海内外音乐爱好者及媒体的关注;

  91年为十年减灾演唱会创作主题歌《太阳、世界、孩子》,获文化部颁发的艺术家奉献奖;加入崔健的乐队任键盘手,参加日本及国内南京/珠海/贵阳等城市演出;参加北京各种PARTY的演出;

  93年2月应德国柏林世界文化中心之邀,赴柏林参加''93中国前卫文化艺术节,先后在柏林/斯图加特/德勒顿和瑞士的苏黎世等城市演出。此闪出演在欧洲一进掀起中国摇滚热潮;4月与乐队和黑豹乐队联袂在北京首都体育馆为临终关怀义演;

  11月开始录制《臧天朔——我这十年》个人专辑;

  参加在贵阳/兰州/西安/昆明/大连等地举行的小型个人演唱会;

  参加电视连续剧《海马舞厅》第20/21集小小鼓手的拍摄,担任男主角;

  参加电影《北京杂种》的拍摄;

  94年创作电影《天生胆小》音乐及主题歌;

  95年为6集电视连续剧《不谈爱情》/20集连续剧《经过上海》创作音乐;

  臧天朔乐队贝司手---斯琴格日乐

  女(蒙古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于锡盟草原

  1981年考入内蒙古艺术学院,学习舞蹈专业;1990年组建“骑士”,乐队担任贝司手;1996年签约“天星”娱乐公司,年底赴美国演出;1997年录制个人专辑,7月赴菲律宾演出;1999年录制单曲,并加入臧天朔乐队。

  臧天朔乐队吉它手---- 穆镝

  男、1973年11月30日生于北京

  血型:O型

  1992年进入中国音乐学院学习作曲,19岁开始学习吉它,后在各种娱乐场所任乐队吉它手,一度提任北京歌舞团吉它手,同时从事MIDI编曲。

  业余爱好:飞镖、滚轴溜冰

  臧天朔乐队小号手---文智涌

  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

  1985年考入中央音乐学院附中,师从冀瑞铠教授学习号并任中国少年交响乐团小号手。1991年考入北京交响乐团任小号演奏员。1992年考入中央音乐学院本科,并任中国青年交响乐团小号首席。1993年考入维也纳青年爱乐乐团并任小号首席,师众著名小号演奏家阿道夫哈勒,并在奥地利进行巡回演出。1995年加入“左手” 爵士乐队,期间接触不同风各音乐。1996年加入:“刘元爵士乐队”。1997年参加中国电影乐团工作。1997年加入一九八九乐队,并参加了几十场演出。

主持人: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我们常见到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那么什么叫寻衅滋事罪,请你给我们讲解一下。

  姜亚春律师: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该罪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主持人:本次节目已接近尾声,再次感谢姜律师做客直播间。节目之后,听众朋友有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3013900543,也可以登录宿迁律师网WWW.SQ148.CN留言。

姜律师:再见。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
                                           2010年5月9日

 

     嘉宾:姜亚春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江苏省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执业于江苏省宿迁市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在承接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等个案的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主要有:以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金鑫集团)为代表的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以宿迁市工人医院、宿迁市博爱医院为代表的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以宿迁日报(壹周刊)、宿迁人才网为代表的媒体报刊、大型知名网站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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