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对夫妇超生一子,其所在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这对夫妇及超计划生的第三个孩子不能享受村集体福利及待遇,村委会至此未向3人支付过村民福利款。3人不服,以村委会侵犯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3人诉讼请求。
据法院介绍,王某系昌平区丰善村村民,离异前已生育有一子,后其与张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张某离婚时判归有一女抚养。婚后,张某母女户口也迁入丰善村。2006年4月,丰善村村委会发现张某与王某有超生怀孕的现象,多次劝说无果,张某跑到外地生下了第三个子女。村委会于当年5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以绝对多数通过了《丰善村关于提高对独生子女家长奖励力度,对不按时参加集体安排的育龄妇女身体健康检查和超计划生育子女村民及超计划生育子女不能享受村集体福利及待遇的决议》。决议规定,对于坚持超计划生育三胎及以上的夫妇和超计划生育的子女应该严格限制,在接受加倍征收社会抚育费的基础上,家长五年内不再享受丰善村集体的任何福利待遇及集体资产的分配,超计划生育子女12周岁前不能享受村内的任何福利待遇和集体资产(占地款、股权等)的分配。
按照该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丰善村村委会再未向王某夫妇及超生子女分配过任何款项。王某夫妇多次交涉未果,遂起诉村委会,要求村委会支付3人的土地补偿款、土地确权款、粮食补助款共计12.8万元。
据调查,王某夫妇在缴纳了15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后,超计划生育的孩子于2008年1月上了户口。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夫妇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丰善村集体经济组织因计划外人口增加带来的资源紧张和运行、分配压力,侵害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共同利益。虽然王某夫妇缴纳了15万元的社会抚养费,但并不意味着当然地免除了其计划外超生而侵害丰善村集体共同利益后果的责任。
法官还认为,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合法有效,该决议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对全体村民有约束力,对该决议应予以维护。丰善村村委会依据该决议对于王某夫妇及超生子女作出的相应处罚,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行政处罚。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