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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将盗窃定罪标准上调至2千元

发布时间:2010/4/11  浏览数: 2385 次  浏览字体:[ ]
  

辽宁将盗窃定罪标准上调至2千元北京仍为1千元


  今日(9日)报道,日前,辽宁提高了盗窃罪起线标准。盗窃罪起线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其他量刑标准也做了相应提高。

  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相关部门了解到,北京目前的盗窃罪起线标准仍为1000元,相关业内人士和律师介绍,这个标准对北京来说相对较低,北京目前正在讨论,标准有提高的可能。

  外地经验

  辽宁提高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日前,辽宁提高了盗窃罪起线标准。

  此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和辽宁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盗窃罪起线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2000元,其他量刑标准也做了相应提高。

  “原来1000元算犯罪的盗窃数额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现在我省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了,应该适当提高标准。”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姓法官介绍,“2009年的工资收入已经是1998年的四五倍,同样盗窃1000元,1998年和2010年的社会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对犯罪分子定罪量刑主要是根据其社会危害程度,所以提高盗窃数额标准为2000元是必然的。”

  “除了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三种情况之外,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的,不再按照犯罪处理。”葫芦岛市连山公安分局张警官说。

  据了解,对于盗窃数额不满2000元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还将被劳动教养。

  部分地区的盗窃罪认定标准(单位:元)

  地区 数额较大 巨大 特别巨大

  北京 1000 1万 6万

  上海 2000 2万 10万

  浙江 2000 2万 8万

  江苏 1000 1万 6万

  河北 800 1万 5万

  吉林 1000 1万 5万

  黑龙江500 5000 3万

  律师观点

  定罪标准应该调整到2000元

  今天上午,著名刑辩律师许兰亭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现在已经到了调整的时机。

  许兰亭指出,现在北京的盗窃罪定罪数额标准是1000元,而贪污受贿罪是5000元左右,相对于盗窃罪而言轻很多,这实在是有点不公平。按照打击力度来讲,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处理力度应该更大一点。

  许兰亭表示,由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的增长,当前关于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明显较低,与其他罪名的定罪程度不相符。现在法学界对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讨论非常多,“我认为现在的标准应该调整到2000元。”而对于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定罪标准,许律师认为,也应当相应调整为2万元和10万元。

  据法律界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北京地区关于盗窃罪的认定标准不是很高,而北京的经济发展很快,是不是要提高盗窃罪定罪数额的标准,具体什么时候出台,还需要对具体案例以及公检法三家的论证。

  该人士介绍,修订一定要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制定的范围内来修订,由公检法三家共同研究决定。

  这位业内人士表示,北京目前对此标准也有提高的考虑,并且已经酝酿多年,目前仍在论证之中。

  基层实践

  确实到了一个应该修改的时候

  丰台法院的一位基层法官介绍,现行刑法制定的时候,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制定不同的标准,在当时就是南方沿海地区的定罪数额比北京高。

  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现在北京的这个数额已经运用了十多年了,确实到了一个应该修改的时候。

  这名法官同时表示,对于这个数字的调整应该慎重,一定要有一个科学的调研过程,对于够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应该既能打击犯罪,又不至于让人民群众丧失安全感。

  如果数额认定过高,会造成一些盗窃犯得不到相应的惩处,老百姓会担心是不是自己的权益保障也会跟着降低。

  “现在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于初犯、偶犯,积极配合的盗窃分子我们一般会处以较低的量刑,比如拘役,促使犯罪分子能够较好地改造,而对于累犯、犯罪情节比较重的相对而言会重一些。”这名法官表示。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其中对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标准。  来源:华商晨报  孙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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