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司法部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并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56号)作了修改。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部长吴爱英签发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和司法部令第122号发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具体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按年度定期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实施检查考核的制度,明确了检查考核内容、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等内容,进一步细化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掌握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律师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和界定,为司法行政机关准确认定违法行为提供标准和依据,以解决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实践中对违法行为鉴别、认定困难的问题;明确规定对律师的处罚由其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对律师事务所的处罚由其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规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的范围内进行裁量,作出具体处罚决定;同时,还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基本方法和要求。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法制日报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