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宏亮律师事务所: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律师专线第十三期节目安排 医疗事故维权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时间:2010年2月21日周日10点至11点
地点:宿迁爱心广播网 FM106.3
主持人:单单
嘉宾: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法律专线节目直播时间:每周六周日上午十点至十一点
本期节目话题:医疗事故维权
主持人:我们今天的法律服务热线主题是医疗事故维权,如果您有医疗方面的纠纷可拨打我们直播间的热线电话 。节目过后,也可拨打姜律师的电话进行咨询:13013900543。
姜律师律师:你好,主持人,听众朋友好,很高兴再次坐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法律方面的知识。从我日常办案和解答有关咨询的情况来看,老百姓在看病过程中有时难免与医院发生医患纠纷,而普通百姓因为医疗和法律知识的欠缺通常无法有效的解决相关矛盾。今天,我想通过以下这个医疗纠纷案例来帮助听众朋友们了解一些基本的医疗纠纷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听众朋友们有所帮助。下面有请主持人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
主持人:被告某医院在原告贾某住院期间为其输血。被告使用的血液中携带乙肝病毒,致使原告贾某感染乙肝病毒。原告在出院后、发现被乙肝病毒感染之前,因与其妻子修某(第二原告)同居致使修某也感染乙肝病毒。于是,贾某和修某共同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某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案件情况比较简单,那么姜律师这个案件中有那些法律问题呢?
姜律师: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案情,原告贾某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依据医疗事故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里存在一个选择的问题。但是,原告修某与被告医院之间没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基础,是否也能请求损害赔偿其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呢?
主持人:看来因为修某与医院没有医疗服务合同所以是否能得到赔偿这在法律上还是有争议的,那么姜律师,你有什么看法呢?
姜律师: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的是医院在患者治疗期间为其输血致使患者感染乙肝病毒,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侵权或违约责任,至于是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由患者在诉讼时进行选择。所以本案原告贾某主张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没有什么障碍。但是,输血致第三人感染乙肝病毒,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得到医院的赔偿,理由如下,输血致患者感染乙肝病毒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机构负有医疗过错符合侵权责任的过错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依照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对输血致第三人感染乙肝病毒的责任问题,不能依据违约责任作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因为第三人在受到损害之前与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不可能依据合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可是第三人确实是因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后果,并且也有因果关系作为根据,尽管这种因果关系比较间接,原因与结果距离较远。但仍然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这一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因过错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看来在这个案件中,医院是有过错的,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也应当负责赔偿,是吗?
姜律师:是的,关键是第三人必须以侵权进行起诉而不能以违约起诉医疗机构,否则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主持人:另外,姜律师,在医疗纠纷中作为患者一方如果认为医院因医疗过错导致自己身体损害应当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姜律师:这个问题我想很有必要在这里给听众朋友们交流一下,因为可能普通老百姓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所以往往在医疗纠纷诉讼中误入歧途。当前,适用什么法律来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如何提诉讼请求这关系到争取赔偿数额的多少以及是否能赢得诉讼这些关键问题。在适用法律方面,既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又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主持人:那么医疗纠纷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医院和患者有那些权利义务呢?
姜律师:医疗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与医院产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医院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程为患者进行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疗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在这种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因过失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既可以由《民法通则》调整,即《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另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是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行政和民事赔偿处理。这一行政法规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另行确定一套不同于《民法通则》的赔偿规定,现实中往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民事赔偿标准比《民法通则》确定的民事赔偿标准要低。并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行为必须由医学会评定为医疗事故才能得到相关赔偿,而现实中医疗事故要求的医院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都比较高。如果产生纠纷,有的患者走医疗事故认定程序,而因为认定医疗事故的要求和标准比较高,往往医学会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这时患者会陷入无法继续诉讼的窘境。其实,患者完全可以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直接以“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照《民法通则》来审理此类纠纷。并且在举证责任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患者一方也是有利的。
主持人:看来医疗纠纷的诉讼还是存在一些诉讼技巧的,那么是不是遇到医疗纠纷就应该按姜律师你说的这样以侵权提起民事诉讼呢?
姜律师:这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具体的案件情况经过缜密的的分析才能确定诉讼方案和途径。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应该及时专业安阳律师咨询,由安阳律师进行分析确定诉讼方案和方向,以免错过最佳的诉讼时机。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是这样的,希望听众朋友遇到类似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安阳律师。另外,姜律师刚才谈到举证责任,关于这个问题,姜律师你有什么提醒听众朋友们的吗?
姜律师:这也是一个涉及到案件是否能胜诉的关键问题。举证责任的关键是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确定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依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赔偿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范畴,即赔偿责任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他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即损害人与责任人相分离。在这类纠纷中,承担责任的往往是医疗机构,而造成损害赔偿的主体往往是医务工作人员。在法律上,对医疗机构采取严格责任,即无论该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多么严谨、管理如何周密,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医疗纠纷虽然未被医学会确定为医疗事故,但只要存在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事实,就要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种由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时要向法庭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如果医疗机构对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依照这一规定,对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一方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具有医患关系,并且有损害后果发生,就足可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另外因果关系方面,法官要考究的是医疗机构能否举出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关系。如果医疗机构无法证明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主持人:恩,看来医疗纠纷案件中学问还真的不少。那么本案是如何判决的呢?
姜律师: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贾某和修某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主持人:通过这一医疗纠纷案例,带给广大听众朋友们什么启示呢:
姜律师:进来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医患越来越紧张。经常能见到患者及其家属围堵医疗机构大门。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医闹”。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今天我选择这一个医疗纠纷案例,主要是想告诉听众朋友们,其实法律规定对患者一方还是有利的只要诉讼方案和途径得当医疗纠纷还是有希望胜诉的。最好不要通过“医闹”这种非法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否则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希望患者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可以得到多少赔偿?
姜律师: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以上是一般标准,各地的具体规定并不同,另外具体的案情和条件不同,赔偿的数额差别很大,律师也有很重要的作用。
新出台的医疗事故条例也使赔偿数额比以往大大增加,一般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比如致人死亡),获得的赔偿至少在20万元以上。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赔偿如何赔?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姜律师:我们已经知道,因医疗纠纷要求赔偿的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一年,那么从何时起算呢?《民法通则》第十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害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例如,某女病人于1993年在甲医院分娩时因大出血而输入了解200毫升血,5个月后于乙医院查出患了乙型炎。当时的病例上记载着这次输血史,并指明是乙型肝炎的病因。该病人一直在乙医院治疗,从未到甲医院申明这一情况。1996年初,由于所在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需要病人自己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至此,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医院负担这部分医疗费用,并申明是刚刚知道乙肝与输血有关。法院开始受理了本案,并通知了甲医院。甲医院的法律顾问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本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分析意见,后法院驳回了原千的诉讼请求。
为了保证权利人在遇到特殊情况仍然有必要的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法律上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某医疗事故致残病人,在合到鉴定结论的第11个月,家乡山暴发,交通中断,不能到县法院起诉。洪人两个月后方才退去,这段期间即为诉讼时效中止期间,自交通恢复之起,继续计算一个月时效才届满。此即所谓的不可抗力。再如,某5岁女孩右腿股骨骨折,在某医院手术复位,由于技术原因在术中术后均处理不当,造成角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右腿功能,被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此后不久,女孩唯一的亲人-她的母亲便因病信住院了,8个月后病逝。该女孩在民正部门和邻里的关照下渡过了一年多的艰难岁月后被送入了儿童福利院。福利院在了解了该女孩的情况后,马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了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本案从鉴定至起诉经过了二年零四个月的时间,但法院不仅受理了本案,而且最后判定福利院暨女孩胜诉。此即所谓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自女孩母亲病逝到福利院了解事故情况这段时间属于诉讼时效中止期间。
还有一种与效中止有很大区别的规定,那就是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可见,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个:第一个,提起诉讼。它不仅指权利人提起诉讼,还包括法院受理诉讼。如果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尚未将起诉书送达被告即裁定驳回或者当事人自行撤诉,均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第二个,权利人提出要求。权利人可以向义务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向义务人有责任关系的人提出要求。权利人可以向义务人提出要求,也可以向与义务人有责任关系的的提出要求。例如,某病人因医疗纠份而每月到医院的医务科来一趟要求赔偿,医院经过反复的调查和研究,于一年后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病人遂向该院所属的卫生局提出处理要求,卫生局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经技术鉴定确认为严重医疗差错,决定不予处理 。
主持人:若不幸遭遇医疗纠纷请你一定注意保全哪些证据呢?
姜律师:你若不幸遭遇医疗纠纷请你一定注意保全下列证据:
一、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
二、输液瓶和药物的封存和检验;
三、对重症患者若怀疑有医疗过错,不要轻易签字放弃治疗;
四、对不幸死亡患者的遗体,不要在没有尸检前轻易火化;
五、对尸检结论有异议,在没有咨询律师前不要轻易火化尸体。
六、打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理》与医疗机构交涉或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主持人:在实践中医疗机构的欺诈手段有哪些呢?
姜律师:当心八种医疗欺诈手法
手法一:借“义诊”之名推销
少数医疗单位常打着“专家义诊”的幌子,雇请一些人穿上白大褂在大街上或在社区,进行“医疗保健咨询”或“免费检测”等。他们往往在极短的时间内对参检者的健康指标作出“超标”的判断或暗示,哄骗居民购买他们的保健食品或医疗器械等产品。
手法二:雇医托哄骗患者
在一些车站、大医院门口,时常有人假扮病人或病人家属,通过“现身说法”,讲自己或亲属、朋友患类似的病症在某医院、某大夫那里治好了,将患者哄骗到医疗技术质量低、收费昂贵的医疗机构,甚至骗到无证行医点就诊。
手法三:聘“假专家”坐诊
少数医疗机构利用市民相信外来专家的心理,经常聘请一些所谓的“外地专家”来坐诊。并且在媒体上对专家的权威性夸大其词,大肆吹捧。
手法四:收买患者吹嘘疗效
少数不法医疗机构经常刊载一些患者的自述,借患者之口为自己树碑立传,以此误导患者前来就诊。他们有时也会收买少数患者,虽然患者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是真实的,但对于病情和疗效却信口开河、胡编乱造。
手法五:借“高科技”欺骗
少数医疗机构利用患者缺乏专业知识,在媒体上连篇累牍地吹嘘其诊疗仪器、设备的高科技性能,强调“诊治时间短,治疗效果显著,绝不复发”等等,借此吸引患者前来就诊。
手法六:短病长治、小病大治
有些医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夸大患者的病情以及诊疗难度,迫使患者花费额外的钱财。个别的甚至无中生有,借此骗取患者钱财。
手法七:免费检查设圈套
少数医院所谓的免费检查只是针对检查中的少数项目。但患者一般都不知道,如果要完成身体某个部位或某项病症的检查,光靠免费的检查项目是难以确诊的,而其他名目繁多的检查项目却是要交费的。
手法八:违规承包门诊科室
少数医院的特色专科门诊科室,有时会违规对外承包,但一般患者并不知情。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这些承包人就和医院互相扯皮推诿,有的干脆逃之夭夭。
主持人:本次节目已接近尾声,再次感谢姜律师做客直播间。节目之后,听众朋友有法律问题可直接拨打咨询电话:13013900543,也可以登录宿迁律师网WWW.SQ148.CN留言。
姜律师:再见。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
2010年3月21日
嘉宾:姜亚春律师,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南京大学法学学士。江苏省沭阳县人,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执业于江苏省宿迁市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在承接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商事案件等个案的同时还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主要有:以江苏金鑫建材有限公司(金鑫集团)为代表的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以宿迁市工人医院、宿迁市博爱医院为代表的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以宿迁日报(壹周刊)、宿迁人才网为代表的媒体报刊、大型知名网站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