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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倒楼案庭审激辩 主犯阙敬德含泪认罪(图)

发布时间:2010/3/4  浏览数: 1112 次  浏览字体:[ ]
  

3月1日,被告人阙敬德(右)、张志琴在法庭上。新华社发(陈永良摄)



  2日,上海闵行倒楼案两主要被告受审进入第二天。庭上,控辩双方围绕阙敬德、张志琴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资产评估方法是否得当、挪用4.4亿是否谋取私利等焦点议题展开激烈辩论。


  面对公诉人指控,两位被告很少直接发言,到最后陈述阶段,阙敬德含泪认罪,希望得到重新做人的机会;张志琴也表示认罪,但他提出重新评估涉案资产。


  法院将择日宣判。


  庭审焦点一:


  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一度集中在阙敬德和张志琴的“身份”问题上。


  控方认为,鉴于梅都公司是由梅陇镇征地服务所出资80%与另一家公司合作成立的,阙敬德和张志琴又是征地服务所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其身份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控方称,两被告应以贪污罪定罪。


  辩护人则表示,阙敬德和张志琴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故应适用职务侵占罪。


  庭审焦点二:


  挪用4.4亿是否谋取私利


  庭审中,控方指出,阙敬德、张志琴两被告在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梅都公司资产时,花样繁多,作案手段不一,阙敬德、张志琴二人分别在幕后、幕前作案,贪污计划周密,手段“有一定技术含量”。


  控方提出,仅以绿梅公寓为例,二人便采取了三种隐匿、欺骗的手法:一是声称绿梅公寓十二栋楼有六栋不属于梅都公司;二是谎称绿梅公寓没有产权证,不具销售资质;三是谎称绿梅公寓靠近绿化带,面临拆除风险,骗取上级部门减免梅都公司资产置换金额350万元。


  对此阙敬德的辩护人称,“阙在单位是个好干部好职工”。法官表示,“这些不能做为证据质证”。张志琴的辩护人称,张志琴是占了国家资产的便宜,但这与他出身农民、存在小农经济思想等有关。


  此外,辩方还提出,两被告在公司转制过程中都具有“勇于下海”、“解决就业”的“奉献精神”。控方对此反驳说,其本质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自我获利。

  倒楼事件始末


  2009年6月27日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幢13层在建商品楼发生倒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2009年7月28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就“6·27”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主要内容。


  2009年8月12日闵行区检察院对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志琴、上海梅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秦永林、上海众欣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张耀杰及工作人员夏建刚、陆卫英,无业人员张耀雄和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兼“莲花河畔景苑”总监理乔磊等等7名责任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2009年8月13日 “莲花河畔景苑”开发商梅都房地产公司第二大股东、原梅陇镇镇长助理阙敬德,因涉嫌贪污罪被批准逮捕。


  2009年9月25日莲花河畔景苑在建住宅楼工程质量检测与安全性评估结果公布。结果显示,小区未倒覆的楼房中,6号楼发生水平移位,应加固处理,其余楼房的基础结构安全性则未受到倒楼影响。


  2009年10月15日受闵行区政府委托负责处理倒楼小区后续事宜的律师张鹏峰宣布,梅都公司不同意对小区内除6号楼以外的房屋进行加固。同时,未倒楼房购房者的解决方案选择日期也将被延后。


  2009年11月16日大楼倒下近五六个月后,全部40余户购房者的赔付方案最终确定。


  2010年1月加固后的6号楼终于在施工、监理方两方出具的加固报告中显示房屋质量合格。同时,“莲花河畔景苑”理赔工作全部结束。小区内400余户购房者中80余户退房。


  2010年2月1日闵行倒楼案6名被告受审,被控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0年2月11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张耀杰有期徒刑5年、夏建刚有期徒刑4年、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乔磊有期徒刑3年。


  2月26日,记者了解到,秦永林、陆卫英、张耀雄三人已提出上诉,夏建刚明确表示不上诉。截至26日15时,闵行法院未收到其余2人的上诉状。



  2月11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张耀杰有期徒刑5年、夏建刚有期徒刑4年、陆卫英有期徒刑3年、张耀雄有期徒刑4年、乔磊有期徒刑3年。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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