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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 律师专线 第七期节目安排 姜亚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2/19  浏览数: 2741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律师专线第七期节目安排

道路交通事故专题讲解(三)

主讲:姜亚春律师

宿迁律师网

时间:2009年2月20日周六10点至11点

地点:宿迁爱心广播网  FM106.3

主持人:单单

嘉宾: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法律专线节目直播时间:每周六周日上午十点至十一点

本期节目话题:道路交通事故专题讲解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FM106.3宿迁爱心广播网,今天我们请到的是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来和我们一起聊一聊道路交通事故方面法律问题。

在本节目播出期间,您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拨打直播间的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在节目之后也可以直接与姜亚春律师联系,姜律师的联系电话是13013900543 也可以登陆姜律师的网站 宿迁律师网 留言咨询,网址是WWW.SQ148.CN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FM106.3,今天我们请到的是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的姜亚春律师,来和我们一起聊一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

姜律师: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的姜亚春律师,很高兴和大家再次相会在宿迁爱心广播网。

主持人:姜律师,最近两周我们讲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犯罪专题以及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问题,这周给我们大家讲些什么?

姜律师: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来说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赔偿损失,但是现实生活中许多受害者不知道该向对方索赔什么,索赔多少?结果是该要的没要上,不该要的要上也得不到支持,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针对上述情况,今天我主要给大家讲讲交通事故损失计算问题。

姜律师:

一、首先给大家讲讲道路交通事故索赔项目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索赔项目包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两大块。我先给大家讲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身体损害或死亡的,伤者或死者近亲属可以根据自身伤害情况的不同,向对方进行下列项目的索赔:

(一)、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二)、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三)、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另外,以上三种情况,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都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其次再给大家讲讲道路交通事故各索赔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式?

(一)、医疗费如何计算:

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医疗费包括项目和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医药费 + 住院费 +其他(例如: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受伤人员为恢复健康而就医治疗所花去的费用。这笔费用主要包括为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既包括住院医疗费,也包括门诊医疗费,只要支出的目的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即可。

2、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治疗原则。

法院在确定医疗费时,是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这里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应为县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因抢救的需要,受伤的当事人也可以到离案发地最近的医疗机构(包括县级以下各种医疗机构)救治;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其治疗费用一并计算。乡村卫生所、小诊所医疗收费单据一般得不到支持,保险公司也不予报销,这一点要特别注意。因为保险公司对那些单据能报销,有他自己的条条框框,凡是不符合他的标准的,即便是法院判了,也不予报销。因此有人讲,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的条款是第一,法律规定是第二,有一定道理。另外,一定要保存好病历,只有医疗费发票而无病历的,应无法证明该医疗费发生的必要性,也是不行的。

3、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当予以合理治疗,既要保证受伤害人员的康复,又要将治疗费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在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曾规定,如果受伤人员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的,相关费用由受伤人员自行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也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失效,所以不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的,如确系合理必要,相关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赔偿。但是,如果赔偿义务人能够证明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有权拒绝承担相关费用。但确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另外,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因此,为避免麻烦,转院一定要开转院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需要外购药品的,应当由该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与伤情治疗的需要相符。

4、后续治疗费问题。

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是指为了使受害人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进行的训练费用,包括物理疗法、语言疗法中的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等。对后续治疗费,责任人应当赔偿。在实践中,其赔偿方法有三种:(1)一次性赔偿,即双方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一次性赔偿,以后无论再发生多少医疗费,责任方再不负责;(2)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块费用法院判决时比较慎重,必须有医疗机构的明确证明,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5、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另外,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有交警通知保险公司预先垫付;没有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现行垫付。注意,只能垫付抢救费用,而不是医疗费用。

(二)、误工费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 误工时间

其中,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一)    我们先看看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情况

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注意:必须是因误工减少了收入才行,只误工不减少收入的不行,例如虽然在医院住院,但是单位照样发工资,就没有误工费。

例如: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对方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住院治疗1个月,又应医院要求在家静养1个月。李某平时每月的收人是3000元,在这2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单位因其歇病假,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这样,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3000- 1000)×2个月=4000元;

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李某的单位因为李某没有来上班而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则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 3000 × 2个月=6000元。

注意:这里的固定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等,但是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例如,我曾经接手过这样一个案例。王某系某市市民,2005年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去了几个单位上班,但感到自己所学专业不适应这些单位的工作要求,都没有干多长时间,后来就在家耽着,没有再找工作,靠写文章取得一些收人,但收人不固定,好的时候1个月能有6000多元收人,不好的时候甚至2-3个月都没有1分钱的收人。从2006年1月起到2009年1月止,王某通过写文章所得稿酬总计为9万元。2009年2月初,王某因事故造成3个月的时间没法工作,在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需要进行如下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 9万元/3年=3万元;

第二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3 /12月=2500元

第三步,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2500元×3个月=7500元。

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人,但他的稿费单子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人。但实践中,没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大多不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情况。在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此时又分三种情况:

一是受害人是城镇居民,其劳动收入不固定的,其误工损失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6305元予以赔偿。
    二是受害人是农村村民,其误工损失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5641元赔偿。
    三是受害人是个体工商户或承包经营户的,其误工减少的收入可参照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也就是说,误工时间不是受伤者在交通事故受伤后到其正式上班之间的时间,而是由医疗机构根据其接受治疗的情况确定的时间。但是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一旦确定伤残后,就根据伤残确定有关费用了,就不再计算误工费了。

(三)、护理费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注意三点:

1、首先,护理人员有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前面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其次,护理人员无收人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人”,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例如:吴某为一个体工商户,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吴某由其妹妹照料。吴某的妹妹不久前辍学在家,无工作无收人。吴某所在城市,当地护工的同级别护理报酬标准为20元/天,吴某的妹妹对其进行照料共40天。这样,吴某的妹妹可获得护理费赔偿金额=20元×40天=800元。

2、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仅写需要护理不写人数的,为一人;但一般不超过2人。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误工费和护理费联系与区别:

1、误工费是受伤者本人因受伤而减少的收入;护理费是护理人员因为伤者护理而减少的收入。因此《误工证明》和《护理证明》的写法是不同的;

2、误工时间和护理时间。住院期间,不需要由需要休息和护理的证明就可以索要;但是出院后,没有医院需要休息和护理的证明就不可以索要了。因此,出院诊断证明书上一定让医生写上,而且时间一定要连续。

3、受伤人员无收入的不能主张误工费,但无论护理人员有无收入均可主张护理费。

(五)、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应分为: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种。

  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主要包括: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随身携带财产(衣服、手机等)直接损失折款,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损失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例如,去年10万元买的车,今年仅值8万,发生事故后残值为1万,此时赔7万。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 包括停运损失、 贬值损失等。对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的停运损失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规定,如果受害车辆与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赔偿。

关于贬值损失赔偿。侵权赔偿应当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事故车辆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均有所降低,故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车辆应由车损评估机构进行贬值评估,确定事故受损修复后的贬值程度。一般不支持,外地法院也有支持1-2年的新车的。

(六)、受害人或死者的近亲属都可以向赔偿义务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
 
 (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
  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江苏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8680元    【51.17元/天,1556.7元/月】
   2、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支出    11978元    【32.81元/天,998.16元/月】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7357元    【20.16元/天,613.08元/月】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328元    【14.60元/天,444.00元/月】
   5、职工年平均工资            31652元   (半年15826元)

 

                             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

                                 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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