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爱心广播网2010年律师专线第五期节目安排
宿迁律师网
时间:2009年月6日周六10点至11点
地点:宿迁爱心广播网 FM106.3
主持人:单单
嘉宾: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
法律专线节目直播时间:每周六周日上午十点至十一点
本期节目话题: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犯罪
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犯罪
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大家好!这里是FM106.3宿迁爱心广播网,今天我们请到的是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来和我们一起聊一聊道路交通事故方面法律问题。
在本节目播出期间,您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拨打直播间的热线电话,进行咨询,在节目之后也可以直接与姜亚春律师联系,姜律师的电话是13013900543 也可以登陆姜律师的网站宿迁律师网留言咨询,网址是WWW.SQ148.CN
主持人: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今日发布的最新统计数字,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1%、7.8%、9.8%和10.7%。中国09年道路交通事故按平均每天185人丧生 。
据分析,2009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死亡人数降幅明显;
二是国省道发生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下降9.8%,高速公路平均百公里发生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下降10%;
三是恶劣天气导致的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增加,特别是下半年全国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3.3%;
四是摩托车肇事导致死亡人数波动上升;
五是营运车辆肇事导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比例上升,营运车辆肇事比例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是个别运输企业对从业驾驶人员录用把关不严,少数运输企业违法挂靠经营,给明显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营运车辆安全发放二级维护合格证,部分运输企业不履行对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一些地方运输管理机构不对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追究相关责任。
在本次节目中,我们请姜律师和听众朋友谈一下交通事故的问题。
姜律师:如果说交通事故致害人的侵权行为非常严重,进一步发展,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涉及刑事犯罪,有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犯罪主要是交通肇事罪,这是大家一般都能想到的,除了大家熟知的交通肇事罪以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出现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更为严重的犯罪。在这次节目中我将以交通肇事罪为主线,和大家交流一下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犯罪。
主持人:那么姜律师,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姜亚春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事法学理论定义,所谓的交通肇事罪是指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一些既非专业交通运输人员,也非正式驾驶人员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例如,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人上高速公路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形等等。关于犯罪主体,简单形象一点说,就是16周岁以上,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精神病人驾车交通肇事的,一般不能进行刑事处罚,不承担刑事责任。
主持人:如果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那受害人的权利怎么保证呢?难道受害人收到的伤害就这么算了吗?
姜亚春律师:是这样的,精神病人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依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精神病人有个人财产,首先以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如果个人没有财产或者个人财产不足以赔偿的,尤其监护人进行赔偿。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有罪过,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出自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往往是明知故犯的。如果行为人对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的态度,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按照有关刑法条文(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的规定处理。
(三)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其表现主要分为以下四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1、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内。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的空间,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有可能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3、必须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主持人:姜律师,通过你刚才的讲解,可以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到达一定的严重程度,才能定为犯罪,并且还有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那么,交通事故要严重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的犯罪,在实践中是怎么区别的呢?赵律师你能从这两方面给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讲一下好吗?
姜律师:好的,那就先讲一下,交通事故要严重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个,在法律上叫做“交通肇事罪认定”,如果认定某人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那这个人主观上必须具有过失,客观上必须具有交通违法行为,并因此造成了一定的严重后果,那么,这种那个后果严重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具备以下情况之一:(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如果说交通肇事致一人或者两人重伤,或者一人重伤,其他人全部是轻伤的情况下,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发生这些类型交通肇事,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以上讲的是,交通事故严重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接下来,和大家讲一下,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的有交通事故有关的刑事犯罪是如何区别的,法学理论上叫做交通肇事罪与相邻犯罪的区别。
1、大家都知道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甚至是死亡,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是有区别的。区别的要点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显然为故意犯罪。
主持人:讲到这,记得您刚才说过,交通肇事有可能变成故意杀人罪,这是怎么回事呢?
姜律师:一般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在报警,然后在现场等待处理,或者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如果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将受害人遗弃;或者直接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从而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话,法院将会把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导致更为严重的牢狱之灾,甚至被判死刑,所以,在这里要提醒广大朋友,一旦出现了交通肇事,一定要积极面对,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错再错。
上面讲的是把将受害人隐藏或者抛弃,任其自生自灭,是以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犯罪。另外还可能出现以积极的作为的方式杀害受害人的情况,就是因为过失将别人撞伤还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又倒回车将受害人轧死,尤其是在前几年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由于那时候,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远远低于因伤致残所赔偿的数额,导致一些肇事致害人宁愿杀死受害人,然后交纳足额的死亡赔偿金换取缓刑也不愿意对受害人施救。随着国家死亡赔偿制度的改革,提高了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以及国民素质的提高,这些情况已经非常的少见了,这几年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交通肇事后,发现没有别人在场,没有人发现,然后就杀人灭口,又故意将伤者撞死的;或者是肇事后明明知道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了逃逸或者是因为惊吓惊慌失措,不顾被害人死活,执意驾车行驶,从而致被害人伤残、死亡,这里需要再一次提醒大家的是这些情形同样会有可能导致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主持人:是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大家千万不要有侥幸心理。赵律师,我平时听说的交通事故大多数是发生在公路上,如果说这种事故不是发生在公路上,而是发生在其他地方,比如说,发生在工地上,运送材料的车把人撞了,或者是酒店饭店的停车场把人撞了,这也能够成交通肇事罪吗?
姜律师:主持人的这个问题也正是交通肇事罪和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的区别之处,像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等,区别的要点在于事故发生的时空条件。交通肇事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原则上限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通俗一点讲,交通肇事罪只会发生在允许一般车辆进入或者通行的场所。像工地,外部普通车辆是不允许进入的,而酒店的停车场如果允许公共车辆通行,像有的酒店在路边的人行道上画了停车位,那这里就有可能发生交通肇事罪,如果酒店的停车场在酒店的后院,在后院停车场发生车辆碰撞事故,就不会是交通肇事罪,如果说结果非常严重的话,将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
主持人:姜律师给我们讲了因为交通事故有可能导致交通肇事罪,还可能导致其他犯罪,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可能还有一个关心的问题,就是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或者说要判几年刑,坐几年牢呢?
姜律师:这个问题是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或者说是法定刑的问题,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第一个量刑档次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个档次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档次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这三个量刑档次做一下详细的阐述:
第一个量刑档次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指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只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论造成了多大的财产损失,如果致害人对财产损失进行了部分或者全部赔偿,将不会进行刑事处罚,如果说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也会进行刑事处罚。
在第一个量刑档次里,除了上面的情形外,根据《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主持人:刚才我注意到您说,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不管交通肇事行为造成多么大的财产损失,只要行为人能够赔偿,就不会进行刑事处罚。那这会不会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呢?因为这样,富人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赔偿了损失,就不用去坐牢;而穷人,可能因为没有赔偿能力,遭受牢狱之灾。
律师:对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但其实,如此规定是有合理性的,首先,立法者在制定这个法律规范时,要遵守一个必要性原则,尽量限制刑事处罚这种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的使用,能够通过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就没有必要用刑事处罚,这也是世界刑事法学理论发展的趋势,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没有必要一棍子打死;其次,肇事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则使自己产生了损失,如果还与没有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肇事者一样定罪处罚,这实质是对肇事行为人的不公平;还有就是,赔偿与不赔偿同样定罪处罚,可能会使得肇事者不愿积极主动的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受害人的权利得不到有力的保障,这其实也是对受害人的不公平。
主持人:也就是说,这条法律规定,通过形式的不公平达到了实质上的公平。
姜律师:是这样的,接下来讲一下交通肇事罪的第二个量刑档次,它是指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就是说,之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逃跑的叫做“交通肇事后逃逸”。
主持人:姜律师,我注意到,你刚刚在讲第一个量刑档次的时候,讲到一个“逃离事故现场”,现在又讲到“交通肇事后逃逸”,两个都是逃跑,为什么一个量刑轻,一个量刑重呢?
姜律师:这两个都是逃跑,而且都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之所以有所不同,是因为的逃跑之前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一样,前一个,逃跑之前的行为还没有构成犯罪,也就是,这个时候,你不跑,就不会出现刑事处罚;你跑了,就会构成犯罪,定罪处罚,当然这个时候要按较低的刑期处罚。那后一个逃跑,逃跑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不管你跑不跑,都会定罪量刑,只不过是,你不跑,是三年以下或拘役,甚至可能是缓刑,假如你跑了,对不起,你就是三年到七年。
在三年到七年这个量刑档次里还有一些情节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里需要说明一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其对加重后果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这种情况下的致人死亡,仍然是交通肇事罪,如果向前面讲的,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主持人:今天的节目就是这些。
姜亚春律师: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