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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超100万可判无期

发布时间:2009/12/22  浏览数: 1307 次  浏览字体:[ ]
   今天起,习惯使用多张信用卡的“养卡”一族们,要格外小心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昨天联合发布司法解释,首次对信用卡恶意透支、套现等行为构成犯罪做出明确规定,填补了对惩治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等在法律条款领域的空白。

  透支是信用卡的基本功能,不能透支的银行卡就不叫信用卡,但也不是所有的透支行为都是恶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新司法解释增加了2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就排除了 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也就是说,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在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据了解,“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这次司法解释列举了6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

  按新司法解释,恶意透支一万元以上即为“涉案金额较大”,可能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100万元一下的,属于“涉案金额巨大”,可能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恶意透支数额超过100万元的,属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罪高可判无期徒刑。  

  银行业内人士说,按照以往经验,当事人透支超过5千元、经多次催款半年内不还的,银行就会向警方报案。事实上,上海的法院此前已经开始追究恶意透支信用卡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用假卡的,一般追究信用卡诈骗罪;冒用或者盗窃他人信用卡进行透支,一般定盗窃罪;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则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除了恶意透支行为,恶意套现也是本次司法解释重点打击的违规现象。目前,全国各地都有相当数量的地下“养卡”公司,并已形成规模化经营。这些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先用自己的现金替持卡人将欠款还上,让信用卡显示正常还款,随后再通过刷POS机等虚假消费的方式,把卡上相应额度的现金“套”出来。这样,持卡人的信用记录正常了,现金转了一圈也还是“养卡”公司的。循环操作下去,持卡人拖延几个月不还钱给银行,也不会产生逾期利息。

  由于此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银行卡产业在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只能对进行套现的商户进行收回POS机具和停止交易等软性处罚,一直缺乏有力手段,难以从源头有效遏制套现行为的蔓延。而根据新出台的《解释》,信用卡套现行将被界定为非法经营界处罚。

  今年以来,信用卡业务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今年5月份,银监会出台了规范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各家银行随即相继取消了信用卡发卡的外包业务。不过,这并没有遏制信用卡坏账急剧上升的势头。根据央行数据,截至第三季度,我国信用卡逾期半年没有偿还的信贷总额已经超过74亿元,同比增长126%。

  分析人士指出,坏账风险的提高与银行持续在信用卡市场“跑马圈地”有关。不少银行依然通过提高信用卡的授信额度和扩大发卡规模来抢占市场。

  正因此,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重点打击“恶意透支”,引发网友争议。多数网友并不关注“恶意透支”的刑与罚,而更关心“恶意发卡”的罪与责。绝大多数帖子都将质疑的矛头掷向了作为发卡人的银行。

  就在司法解释出台的同一天,有媒体披露了河南工业大学部分学生遭遇“被发卡”的尴尬事。据称这家高校的几千名学生,甚至包括一些已经毕业的学生,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了工行信用卡,而且已激活,因为卡不在本人手中,甚至无法注销。

  有观点认为,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这些无效合同引发的信用卡纠纷由作为责任方的银行和学校来承担,多数情况下都经由民事诉讼得到解决。未经本人同意的发卡,无疑是一种欺骗行为,却可以不受刑罚处罚,而“恶意透支”要承担刑事责任,两者刑责不对等,值得商榷。  来源:SM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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