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秋的北京黄昏,刚过六点,天已经完全黑了下来,此时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大厅内也已是一片漆黑。记者一个人站在大厅里寻找着方向,这时从黑暗中走来一位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道:“是在找十七法庭吧?整栋楼只有那个法庭还亮着灯了。”
记者顺着工作人员指引的方向,找到了目的地十七号法庭———这是11月3日下午,律师黄维领诉搜索引擎百度一案正在这里开庭审理。
由于百度方面称此案涉及商业秘密,所以此案改为不公开审理。记者等候了将近两个小时,黄维领才从法庭走出来。他笑着对记者说,“庭审的时间确实有点长”。
而在场的另一位和记者一起等待的业内人士则表示,这个案件“怎么判都很难”。
事情的起因还是因为百度的“竞价排名”。从某种意义上说,黄维领曾是竞价排名广告的受益者。但事情总是在向无法预料的方向发展,“曾经的‘馅饼’现在似乎更像陷阱”。黄维领说。
黄维领是深圳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为提升自己的知名度,2005年9月起他购买了百度的“竞价排名”广告服务。2005年到2006年,广告在线时间基本可维持在8个小时左右,每天黄维领能接到四五个咨询电话。但进入2007年,虽然点击率还维持在一定的量上,但广告在线时间大大减少,咨询电话也明显减少。
为了继续维持广告效果,2007年11月,黄维领与百度(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重新签订了服务合同。刚开始几天,情况有所好转,但从中旬开始,又出现了在中午12时至下午1时就因“消费超额”而使广告下线的情况。即使黄维领增加了消费额度,但情况仍未改善。感觉有些蹊跷的黄维领购买了一套点击监控软件,用了一个月的时间监测。
经过仔细研究后,黄维领认为,监控软件的数据与百度提供给他的消费报表中的数据明显不符,而且一些没有被设置的关键词却被点击。黄维领怀疑,这是百度通过技术手段有意设置的恶意消费现象。
2008年8月5日,黄维领正式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黄维领认为,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百度随意更改网络设置,人为提高了他的消费额度,是一种欺诈行为。
2009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此案正式移交管辖权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而在庭审的前后几天时间里,记者曾多次致电百度,但总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一位媒体的记者说,他也有过相同经历,估计“百度内部另外还有一个开展业务时使用的总机号码”。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由于频频遇到官司,百度内部正在酝酿对竞价排名系统作更新换代。
庭审交锋
黄维领
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百度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以设定“智能匹配”产生大量的无效广告(点击),或者以虚构统计数字夸大消费金额的方式等非法手段来增加原告的消费额度,以达到欺诈消费的目的。自己曾多次向百度及其工作人员反应上述问题,并要求百度公司公布自己的消费明细账,具体包括每个点击产生的时间、IP、访客序号等来源信息,同时要求百度取消所有的类似“智能匹配”的设置,并解释清楚“智能匹配”与统计数字、消费金额之间的关系,但均遭到百度一再拒绝。
百度公司
按照合同约定不提供IP地址,是为了维护客户利益符合法律要求。基于竞价排名模式的特定,百度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用户竞价排名服务数据以百度公司的报告为准,首先是因为有关网民上网浏览行为的数据属于网民的隐私,按照法律规定如非国家相关权力机构调取,百度公司无权为了商业目的而自行披露;其次,百度公司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防止恶意点击机制,可以过滤恶意和无效点击,维护整个竞价排名系统的正常运行,也等于是维护了每一位竞价排名客户的利益。但是如果百度把自己对哪些点击计费、哪些点击过滤掉不予以计费的数据泄露出去的话,实际上就给与了他人百度公司是如何防止恶意点击的,他人一旦拿到数据就可以通过实验反向推导出百度公司的防恶意点击的规则,从而妨碍整个竞价排名系统的正常运行。
黄维领
作为消费者,我对被告提供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对自身的消费享有选择权及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然而,被告却利用其在网络广告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在未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随意篡改网络设置,并采用欺诈手段人为地提高我的消费额度,不但给我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且严重妨害了我的业务拓展,给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在该行为被发现后不但拒不向我公布消费明细账,而且还以各种理由搪塞以期达到继续欺诈目的。
百度公司
智能匹配作为搜索引擎固有的技术也是竞价排名自身所包含的重要功能环节,它是在分析网民搜索行为、习惯等大量数据的基础上,为了响应网民的模糊搜索需求,使得搜索结果展示更多相关网民搜索需求而应用的一项技术,各大搜索引擎都使用了智能匹配技术。在竞价排名服务中,智能匹配技术真正体现了竞价排名服务“找出潜在客户”的本质特点,是竞价排名服务相对于其他宣传方式的优势所在。同时智能匹配本身并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百度仍然是根据网民在百度或百度联盟网站上点击客户推广网站链接而计费。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