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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官员称五种罪犯可实施社区矫正

发布时间:2009/11/3  浏览数: 1442 次  浏览字体:[ ]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今年起在全国试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适用谁?


五种罪犯可实施矫正   


  《意见》: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王珏指出,各地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一定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把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影响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谁来管?


矫正队伍专群结合   


  《意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试点以来,部分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内部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但从试点效果来看,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力量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王珏说,下一步将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

怎么管?


教育监管扶助三位一体   


  《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王珏指出,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集中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是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所谓教育矫正,是指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教育,加强心理矫正,组织其参加公益劳动等措施和方法,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其社会责任感,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监督管理,强调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严格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帮困扶助,则要求积极协调整合各方资源力量,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谁出钱?


经费由政府全额保障   


  《意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王珏介绍,试点以来,一些地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大部分省给予了临时性拨款。2006年,财政部、司法部有关文件已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公用经费保障范围。最近,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对政法机关有关经费保障更是作出明确规定。各地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编制好经费预算,并将经费管理好、使用好。

试点效果如何?


重新犯罪率0.2%左右   


  2003年7月,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被确定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首批试点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5年初,试点范围又扩大至河北、内蒙古等18个省区市。

  王珏介绍,6年的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脱管、漏管现象大大减少,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有效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三是探索完善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是降低了刑罚执行成本,一名社区服刑人员的年矫正经费仅为监狱服刑罪犯监管经费的1/10。这些有益的经验,将通过立法固定下来。据介绍,社区矫正立法相关工作已经启动。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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