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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何被大众评委认定为“好职业”

发布时间:2009/10/12  浏览数: 1447 次  浏览字体:[ ]
  

  虽然律师发挥能力受到许多体制性制约,在司法过程中也屡屡成为“弱势群体”,但是由于“市场红利”,国内律师在“平行主体”纠纷处理过程中仍然获得了服务机会,甚直可以展现出律师智慧和才能。所谓“平行主体”,就是强与强、弱与弱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权力干预被平衡,法律成为纠纷审理的决定性因素时的主体状态。“平行主体”说的另一面是,如果强弱相遇,法律失去作用,律师随之失去作用――这种情形下,即使律师出场,也是一块道具。好在社会里的“平行主体”纠纷时常发生,律师在我们的社会里获得了自己的天空,“平行主体”为律师提供了主要的就业和取酬机会。

  律师在纠纷处理中局部有用,社会就会发现他们有用的一面。对于大众评委来说,他们往往看不到律师在“不平行主体”服务过程中的糟糕表现,而是看到被媒介宣传的“平行主体”律师服务成绩。通过社会随机调查,大众评委往往认为律师是一个“好职业”。虽然律师因此会大倒苦水,诉说这是一种误解,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大众评委的看法――许多中国公民不惜以家庭财富和子女青春为代价,将家中年轻人送到法学院,导致法学院这个原本需要甄别个人素质、原本培养高级人才的教育阵地变成了养鸡场。在许多野鸡学院里,青春误投的生灵成群结队,期待有一天谋取到律师这样的“好职业”。

  一方面大众评委认为律师是一种“好职业”,另一方面专业评委认为律师是一个弱势群体,反差之大,若冰与火。在我这个法律科学家眼中,大众评委和专业评委的看法多没有错,他们分别看到了律师职业的两面。我们对专业评委的“专家视角”比较熟悉,律师是权利弱势群体的说法十分科学、客观,我们毋须赘述和论证。我感兴趣的是大众评委为何要将一个弱势群体的职业认定为“好职业”。

  我分析,大致原因可能有如下几个:

  一、 我族热爱知识

  中华民族热爱知识。律师“空手套白狼”,利用知识和经验获取报酬,是典型的“知识经济”。在律师法律服务模式下,文字和语言直截了当地和货币兑换,甚直标点符号都可能被标出价码,应了“书中自有黄金屋”这个古俗传说。如给上市公司出一个法律意见3000字5万、写一个法律分析报告3万――这种“为汉语争光”的事体,不是发生在传统文人墨客那里,而是发生在律师身上,大众评委为此喝彩,是正常的。

  作为律师,虽然在社会权域中弱势,无法“一言九鼎”,但可能“一字千金”。一个优秀律师的几句话,可能刚好抓住纠纷解决的关键,这些通过汉语表达出来的法理作品,可能为客户挽回几万、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几个亿的“损失”,这就导致高妙律师口中的汉语达到了字字珠玑的境界,由此产生知识崇拜,毫不足奇。关键问题是,以文化作品取得报酬成为了群体行为,它不是几个律师的表现,共和国稀疏的法律天空出现了一个“律师星系”,这些“新星”把算命先生、文书代写者、对联出卖者这些老式文字与知识贩卖者比较了下去。因此大众评委为此喝彩,实际上是为知识喝彩,体现了我族我民“热爱知识”的好传统。

  二、 我族实用主义

  中华民族非常实用主义,爱钱是全民族共同爱好,也是当前社会的“唯一目标”。由于资本主义在亚细亚发作,如卡尔马克思所言,资本家会将“一小部分资金”流入“法律阶层”,资本家ABCDEFG流入律师阶层的涓涓细流,可能在律师那里变成了小小的堰塞湖,律师因而不再属于无产阶级一部分,而成为了资产阶级的附庸。由于司法腐败,部份律师同流合污,也攫取了一些社会财富。正派律师勤劳致富的绿叶,衬托和掩护着投机律师暴富的红花。律师在中国因此失去了政治地位――法官叫“人民法官”,检察官叫“人民检察官”,甚直警察都叫“人民警察”,律师却一直没有被称为“人民律师”的。律师在政治上的垮台,并不影响律师在中国成为经济上并不“弱势”的群体――这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律师成为实用主义社会的成功者。在法律科学家如我者看来,律师仅仅是一个脱贫阶层,并不属于中国社会里的富裕阶级,与资产阶级还是具有天壤之别。但是,无可置疑的是,大众评委对脱贫阶层也是另眼看待的。

  中华民族实用主义,实际上也具有一定合理性。律师取得钱币,一定需要花费劳力,因此大众评委肯定律师挣钱行为,间接肯定律师的勤劳精神。

  三、 文艺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香港电视片中的律师文艺形象,提供了大众评委移情对象,以为律师就是那个样子的文人。

  律师被大众评委认定为“好职业”,可能出自上述原因,也可能出自其他原因。但是,作为法律科学家,我认为律师确属弱势群体,律师业是具有生存挑战性的行业,任何自爱的公民应谨慎进入;我同时认为律师应受社会褒奖的“律师精神”在于:律师是追求自由的法律人,在毫无保障的条件下具有直面生存问题的勇气、他们怀有一颗横眉冷对法律不公的“勇敢的心”。中国律师面对的世界,和任何一个中国“个体户”面对的世界,其实并无两样。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鲜江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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