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审判员制作裁判文书时,充分运用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在判决前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解释,在判决后做好判后延伸,针对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的疑问进行解惑释疑,促进当事人能够正确理解裁判文书的内容,杜绝当事人对裁判文书在理解上存在偏差。
积极探索简易民事案件裁判文书格式化,以“简”求“快”,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将增长幅度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离婚案件,在实践中不断梳理总结,形成操作性强、规范化好、简易化程度高、体现类案特色的简易裁判文书。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文书格式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细化了判决书版式,对字间距离、字号大小和段落行数的排版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统一要求,从源头上防止裁判文书出现质量问题。
采取书记员、案件承办人、庭室负责人分级校对、审核制,在裁判文书明确当事人有效证件编码,明确标的数额;明确不能有假设的成份出现,也不能有范围的存在;表述要语言流畅、通俗易懂等,确保裁判文书的执行效果。文章出处: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