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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禁止家长私查孩子短信引争议 被指有违国情

发布时间:2009/9/28  浏览数: 1287 次  浏览字体:[ ]
  

  “学校不排名次,你问他们这点怎么做到?”作为一个孩子的家长,在武汉一杂志工作的苏定看到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电子版版本时,不无怀疑。他认为,这部法律的很多地方都难以做到。

  “有关隐私权的一些保护,有点盲目照搬国外的做法”,在国外生活多年的华中师范大学教育专家陶宏开,毫不掩饰自己的意见。

  之前,作为专家,陶宏开曾应邀参与过这部法规的立法调研座谈会。但他日前仍坚持自己的意见,“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之间矛盾了”。

  “未成年人还未成型,需要父母等成人监护,现在不许他们查看其信件、日记、手机短信和聊天记录等,这不自相矛盾吗?”

  该《办法》(修改稿)的起草人、湖北省未成年人维权中心执行主任李春生律师昨日接受采访时坦言,对这部法规的争议一直都存在。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他们看到了多次激烈讨论,大家意见纷纭,“就说这个隐私权,草案二审时还有人说要取消掉。”

  15个月的立法争议

  2007年6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随后,国内相继有6省出台了具体的地方实施办法。

  重新起草新的湖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法被提上议事日程。2008年初,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被列入省人大2008年-2012年度五年立法规划项目中。团省委具体组织该草案的起草和立法调研工作。

  2008年5月,当这部草案向全省征求意见时,在社会上就引起了强烈反响。

  其中,草案拟禁止家长“不经孩子同意就私查孩子短信的行为”等条目引起了社会各界以及互联网上的激烈讨论。

  作为起草律师李春生的助手,陈亮律师告诉记者,那时反对者的主要意见是,连自己孩子的短信都看不了,这简直不可思议,不符合现阶段的国情,超前了。

  2009年“六一”前,为这个争议,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接受中央媒体采访时说,《办法》拟立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被误读。

  国家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款中,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仅限于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等。湖北即将实施的《办法》中,将时下流行的网上聊天、手机短信也纳入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保护。

  针对这一点,周冶陶认为,这是充分结合了当下的实际情况,目的是使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范围更宽泛、更合理。

  7月31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立法通过,隐私权条款被保留了下来。

  “并非拍脑袋拍出来的”

  2009年7月9日晚22时,黄冈市某宾馆会议室仍灯火通明,会议桌上摆满了各类资料,参会人员争执激烈。

  这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二审稿草案讨论现场。

  标题、文字、标点等一条条法条打到投影仪上,供与会人员逐条审阅。投影仪上,夹杂着各种密密麻麻的修改符号。

  李春生告诉记者,这部地方性法规并不是外界有人所说的,是专家和领导在办公室拍脑袋拍出来的。

  据其介绍,在立法调研的三个阶段,该《办法》草案广泛征求了20多个领域相关人士的意见,都吸纳了学生等未成年人的意见。

  2008年5月13日,李春生受团省委委托起草草案。 随后,他们开展了5个月的调研,最终形成草案修改第一稿。

  今年1月,这个拟定稿上交至省人大内司委。3个月的集中调研后,又最终形成了更为精炼的修改稿。5月,该草案在省人大十一届十次会议上通过一审。

  随后草案到达省人大法制委员会。2个月的调研后,又对草案进行补充修改,最终形成共53条,计7000余字的草案二审稿。

  今年7月底,草案二审稿最终通过。

  《办法》从开始起草到最后正式实施,前后经历了15个月的调研和反复修改。其中在武汉、黄石、黄冈、孝感、襄樊、荆门等地举行了10多次的立法调研座谈会,50多条草案,曾收到近千条修改意见。

  法律起草人:

  不要认为存在不合理现象,就否定此立法

  《办法》(修改稿)的起草人李春生律师认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这一点并不是《办法》提出的新规定,包括学校不能公布学生成绩名次、增加课业负担等规定,都是借鉴教育部此前的有关规定。

  他认为,不能因为存在不合法的现象,就否定这个立法。只能说通过这个立法,把这个社会存在不合法的现象进行进一步规范。

  不过对于该《办法》存在的具体执行问题,《办法》起草律师助理陈亮也承认,“的确有这个问题”。

  陈亮认为,这部法规是解决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有无问题,但有的法条具体执行起来的确困难。

  他说,很多法律的意义并不在于执行,其出台到完善之间有很长的距离,但出台是一个标志。因为在社会和传统上,未成年人的地位是无法与成年人相比的,更不用说偏重保护了。

  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部部长项焱介绍,此《办法》相对于1993版“老法”有多处重大修改,针对全国的大法也有一些突破,如网吧、留守儿童等部分。

  这部法律在很多地方主要解决“应当”的问题,没有解决“不这样那要怎么处理”的问题。类似这样的困境不只是这部法律存在,之前很多法律都有这样问题。

  比如,《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并提供生活保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但不提供生活保障怎么办?不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办?还比如第十四条,规定“教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但教师不遵守怎么办?怎么惩罚?法律没有规定。

  这个法律的初衷是好的,它要告诉大家不能做什么,即使立一个空的条文在这里,暂时在现实中没用,但也是一种宣示,一种倡导,告诉各部门需承担相关职责。

  教育专家陶宏开:

  法律实施需要好的社会条件

  对于未成年人有这样一个保护法规,教育专家陶宏开认为“可喜可贺”。但他也尖锐指出,之前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已有的一些规定“落实不够”。

  比如网吧,2002年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网吧无证经营和超时营业等。对违反规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应该说,接纳未成年人已经成了网吧从业者的“高压线”,绝对碰不得。但陶宏开介绍,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在现实中各地并未根本落实中央关于网吧的管理条例,究其原因,普遍存在执法不力的问题,其背后也不免有官商勾结的可能。因此,对新出台的《办法》,陶宏开认为,法律的实施需要良好的社会条件。

  “新法”解读

  ■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

  《办法》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不得增加学生课业负担,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

  ■禁止教师开办、参与有偿课外辅导班

  《办法》第十四条禁止教师开办、参与或者推荐学生参与有偿课外辅导补习班、家教。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教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校内教学。

  ■任何个人不得偷看未成年人的手机短信、邮件、聊天记录等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工读学校等学习经历不进档案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需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申辩,并予以答复。”

  《办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学生在专门学校学习期间,原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其在专门学校学习的经历不记入个人档案。”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最高可罚1.5万元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灾害时应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安全,防止发生“范跑跑事件”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进行的安全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办法》明确要求:“发生突发事件和未成年人人身伤害事故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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