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金质 冯福策
9月18日,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对“裹挟少女轮奸案”的一名主犯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农明疆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2008年8月22日晚,梁运雷(阿雷)、钟腾学(阿星)、潘家辣(阿辣)(均已判刑)、农建章(阿章)(另案处理)到靖西县城东路与城中路岔路口,被告人农明疆到“天成网吧”上网。梁运雷、钟腾学、潘家辣、农建章在聊天时,钟腾学提出他认识一个女孩叫“小鸽子”,找该女孩出去搞,并将“小鸽子”的手机号码给潘家辣。潘家辣用梁运雷的手机打电话约被害人卓某(外号叫小鸽子)出来,钟腾学、潘家辣到天成网吧叫被告人农明疆参与。后潘家辣驾驶梁运雷的摩托车去接被害人卓某(外号叫“小鸽子”), 以到帝盟KTV1号厢唱歌为由,骗取被害人卓某上车后,强行将其拉到靖西县龙谭水库抽水房附近的草地里实施了奸淫。随后,钟腾学、农建章和被告人农明疆、梁运雷四人也赶到了现场,农明疆将被害人卓某拉到路边进行奸淫并得逞。2009年8月21日,靖西检察院指控农明疆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靖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明疆违背妇女意志,伙同潘家辣、钟腾学等多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农明疆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起积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被告人到案后能坦白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