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司法警察履职有规则保障:处置庭审突发事件不必请示法官

发布时间:2009/9/14  浏览数: 1287 次  浏览字体:[ ]
  

  “死刑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始自2007年7月1日的这一司法审判领域的重大改革,对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然而,当时几乎没有人注意到,这一变化将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带来什么。

  “死刑二审开庭后,司法警察的工作量增加较大。同时,由于以往刑事审判警务保障缺乏统一的规则,各地做法不一,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较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这意味着全国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有了可以统一适用的规则。”这位负责人说。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日益复杂

  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总队长,董文斌清晰地记得死刑二审开庭改革刚开始实施时,自己内心的那种焦虑。

  “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在押解及庭审中借机行凶、自杀、逃脱的可能性非常大。”董文斌说。

  “以前,区高院对死刑二审基本都是案卷审。改革后,法警部门的压力一下子大了,因为原来在各中院死刑一审时才会发生的情况,高院也必须面对。”董文斌说。

  其实,不仅是死刑案件的庭审神经高度紧张,所有刑事案件司法警察都必须全力以赴,时刻警惕着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工作非常复杂,不仅要注意被告人的举动,还要注意受害人的情绪。”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李博说。

  在一次开庭中,受害人家属认为法官袒护被告人,情绪一时失控,几个人一下子冲到被告人身边,欲施拳脚泄愤。幸亏李博眼疾手快,及时控制住了局面。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审判过程中千方百计地寻找机会逃跑,以逃避法律制裁。”李博说,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现意外。

  “目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矛盾的复杂程度大大超出以前,这使得刑事审判的复杂性日益突出,在庭审中各种突发性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最高法院的这位负责人表示,“刑事审判警务保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没有充分的保障,庭审就可能进行不下去。”

  警务保障规则各地差异较大

  据了解,从接到开庭通知起,司法警察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任务就开始了。在整个保障过程中,司法警察必须履行到看守所提押被告人、将其押解至法院放在羁押室待审、开庭后将其带上法庭、庭审结束后再将其押回看守所等职责。

  “比如在法庭上展示物证这个程序,一般来讲是由值庭的司法警察来完成。”这位负责人说,这个过程看似简单,实则大有学问。例如,在展示“匕首”、“刀具”等证物时,就要注意与被告人保持安全距离,防止其抢夺。在有些地方,因为展示的方式不是很规范,曾经出现被告人抢夺证物的情况。

  再比如,法庭上出现突发事件时,司法警察应该如何作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做得好的地方,出台了相关细则;而有的地方,司法警察则对突发事件“束手无策”。

  死刑二审开庭改革实施后,最高法院曾对死刑二审开庭警务保障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由于缺乏统一的警务保障规则,各地做法差异较大。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扇窗口,其工作是否规范、统一,关涉司法权威和法制尊严。”这位负责人说。

  关于刑事审判的警务保障,并非无章可循。据介绍,近年来,最高法院非常重视司法警察建章立制工作,仅在2008年便颁布了两个文件:《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这两个规则与之前所颁布的司法警察值庭规则、押解规则、安检规则和看管规则一起构成了现行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基本规范体系。

  “这些单项规则,都是针对司法警察各项具体职责专门制定的。长期以来,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警务保障中都是分散适用各项规则。”这位负责人说,刑事审判警务保障是司法警察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看家本领”。要将这项职责履行好,必须有一部可统一适用的规则。

  新规则使各个环节有章可循

  “新颁布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明确了因警力不足、装备不齐和安全设施不完善,而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分管院领导的责任。”最高法院的这位负责人表示。

  李博告诉记者,《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下发后,法院迅速传达学习文件精神,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并由院长与分管院长、分管院长与法警队长、法警队长与法警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该规则严格了刑事审判警务保障的程序,使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这位负责人表示,各级法院领导应当把每一次的刑事审判警务保障当成重要任务来完成,绝不能掉以轻心。

  该规则要求,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警务保障,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组织指挥、警力部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内容。

  针对以往庭审中发生突发事件后,司法警察片面等待法官指示的情况,该规则要求,突发紧急情况,司法警察必须果断予以处置,待险情消除后,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根据命令或指令采取进一步措施。  来源:法制网  张亮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