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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骗子 婚姻难保

发布时间:2009/8/25  浏览数: 1564 次  浏览字体:[ ]
  

  已婚女竟然冒充单身女借婚姻骗取钱财,丈夫提出离婚诉讼后,她却以犯罪系为家庭着想为由拒绝离婚
  □钱 军 史友军
  8月2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离婚案划上句号,法院判决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王世芸离婚。
  2007年,被告王世芸因盗窃三辆自行车,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08年3月,原告王某的前妻因病去世。此后,经人介绍王某与王世芸相识。2008年5月8日,双方在海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2008年5月28日,王某去俄罗斯打工。
  2008年5月18日,王世芸经江某等人介绍认识单身汉储某后,便持与其前夫朱某某的离婚调解书,隐瞒自己已于2008年5月8日与王某(原告)再婚的事实,谎称自己系单身女性,愿意与储某结婚,以索取儿子抚养费为名,骗取储某人民币6000元。2008年5月29日,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侦查。同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
  2008年6月27日,王世芸因涉嫌诈骗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转逮捕。同年10月6日,被法院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在监狱服刑。
  假冒单身行诈骗
  2009年1月8日,王某从俄罗斯打工回国不久,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世芸离婚。
  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王世芸再婚才10天,她就瞒着我假冒单身女,伙同他人利用婚姻骗取钱财。再婚20天我就出国打工,从国外回乡后,我得知王世芸所犯罪行,十分震惊,其行为极大欺骗了我的感情,现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王世芸离婚。
  被告王世芸辩称,我所做的一切行为也是为家庭着想,请原告原谅我的错误,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我会接受教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家,努力珍惜这份感情,不同意离婚。
  声称一切为家庭
  一纸判决
  准离婚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相处时间较短,婚姻形成时间不长,被告在婚后不久又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应予准许。被告的行为即便是为家庭着想,也不应以犯罪为代价,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希望被告认真悔罪,改过自新,早日走上社会,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新人。原、被告婚前各自的财产和婚前购买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遂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准许原告王某的离婚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世芸不服,提出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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