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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存折”案:一审银行赔3成,二审双方对半分

发布时间:2009/8/14  浏览数: 1855 次  浏览字体:[ ]
  
 

  今年3月,家住天河区的王倩怀疑自己的存折被克隆,被人取走8.6万元,她将某银行华景新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银行兑付存款86395.24元,并承担诉讼费。

  据了解,今年5月,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王倩未能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交易密码的泄露是诱发存款被冒领的主因,应该担负主要责任,银行承担三成责任。王倩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仍坚持要求银行方面承担全部责任。

  昨日,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银行和王倩应承担相同责任,改判双方责任各占五成,即银行赔偿王女士4.3万元。

银行


储户自己泄露密码


  银行认为,因王倩“公款私存”,把个人存折用于公司公款的转存,并将存折首页复印件传真给客户。事发后,她怀疑是其公司客户所为,“她第一时间想到的是报警,而不是找银行”,这充分说明了她本人的过错。结合其之前曾3次派员工拿存折支取钱款,因此推断是“她自己泄露了密码”。银行代理律师认为,从这点上来说,一审法院判决让王倩承担主要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二审激辩


法院


各担责一半


  法院认为,银行没有及时识别出虚假存折,导致“克隆存折”顺利通过银行监控,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但是另一个角度看,在密码输入不正确的情况下,即使客户通过银行识别也没有办法取到钱。因而,王倩的存款被人持假存折冒领,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存折密码泄露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银行和王倩责任相当。

王倩


存折在手无法取款


  王倩提出,自己将存折及密码给员工办理储蓄业务,是正常的委托代理,和是否妥善保管存折及密码没有关系,更和是否泄密无关。至于公款私存,虽然违反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但与本案无关,公安机关已经通过公司的业务电话查明,她并未将密码泄露给客户。“存折在我手上,就算别人知道了密码又怎么取钱呢?”王倩说:“如果银行能够认出假存折,钱就不可能被取走。”

事件回放


  2002年

  王倩在某银行开户,存折专门用于生意资金流转,未办理任何储蓄卡或信用卡,不可能在一些消费场所被人盗用密码。

  2008年1月3日下午

  王倩在银行打印查询明细时发现,其存款仅剩下395元,另外8.6万元不翼而飞。

  2008年1月3日晚

  经银行技术工程师检查发现,是有人持有和王倩一模一样的存折把存款取走了。

  2008年1月4日中午

  经银行调查和回放监控录像查明,有3名男子持有和王倩一模一样的存折,在3个不同的银行受理点把8.6万元存款取走。

  2008年3月

  该案在天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2008年5月

  天河区法院判定银行及储户王倩责任三七开,银行需赔偿王倩2.8万元损失,王倩坚持银行需负全责,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

  2008年8月5日上午

  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来源:信息时报   闫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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