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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16种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宿迁刑事辩护律师

发布时间:2009/8/14  浏览数: 2283 次  浏览字体:[ ]
  

江苏省16种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

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2、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4、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5、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6、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7、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8、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9、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0、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1、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2、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3、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5、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6、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宿迁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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