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明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在处理时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如需转载宿迁姜亚春律师网原创作品,请注明出自于江苏苏银律师事务所宿迁姜亚春律师网。
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恒基大厦17楼
电话:13013900543(微信同号)
站长:姜亚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