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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李敏获刑,是舆论监督遭遇司法强权的结果

发布时间:2009/8/10  浏览数: 1799 次  浏览字体:[ ]
  

转贴自:张起淮博客

 

    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受贿案于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据太原本地媒体称,李敏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据媒体报道,李敏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对李敏构成犯罪没有提出异议,法院也手下留情,对李敏接受的锐志轿车没有认定为贿赂,只认定李敏受贿的金额为3.7万元,根据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法院判定李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不上诉,对此结果显然是满意的,这样,轰动一时的记者被捕案就悄然收场了,各方似乎都取得了一个满意的结果,但是正是这样的收场带给我们更多的深思。

    对司法活动的舆论监督在遇到国家司法强权时,其力量毕竟是弱小的,李敏的案件再次说明媒体舆论对司法监督的无力和无奈,在记者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调查时,司法机关本身不能反过来启动对记者的调查,否者,司法机关就很容易用国家赋予的强权对舆论监督进行打击报复,这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是很方便的。司法机关所拥有的司法权力是用来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的,不是用来保护自己的,更不是为自己的司法腐败做保驾护航的,否者司法的腐败谁来制约呢?一个国家的腐败莫过于司法的腐败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墙就是国家的司法保障体制了,如果社会的最后一道保障体制都腐败了,可以想象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了。

    当然记者也会犯错误,甚至会犯罪,记者在行使社会舆论监督权的过程中,可能会经受各种各样的诱惑,经受不起诱惑可能就会违反职业道德,去收取贿赂等等;对于记者的这种行为当然国家司法机关应该去调查、去处理,问题是要经过合法的程序进行查处,而且要有一个代表中立的国家司法机关去判定,否者,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和国家的司法权就会形成冲突,如果让一个正在被记者调查采访的司法机关反过来去查处记者,记者的舆论监督权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权相较量时,结果就可想而知了。李敏一案,暂不论李敏是否构成犯罪,让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就存在程序不公的问题,因为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本身就是李敏正在调查采访的对象,李敏的调查采访显然对他们存在一定的不利,让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站在完全公正的角度查处李敏的案件,怎么能够做到呢?

    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实际上是代表着社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公民社会中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是社会民主自由的基本保障,否则人民的心声如何表达出来。记者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时候,我们社会应该给与多大的容忍度,应该允许他犯多大的错误,也许是对我们社会的一个考验,是判定民主社会的很重要的一个标志。为了公众实现更高的公民权利和利益,应该给与记者更多的采访报道的自由,否者会从根本上伤害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的权利,使得国家公权力越来越强,民众监督政府的能力越来越弱,我们建立民主的社会的道路就会很漫长。

    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是为了建立更为公正的司法,虽然司法的公正依靠制度的保障,依靠国家良好的司法环境,但是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在促使司法进步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李敏案件带给人民的印象是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利用手中权力对新闻舆论的打压和报复,对新闻记者的随意的打击报复,新闻记者面对强大的司法机关不得不低头认罪的话,李敏案件带给我们法治社会的是破坏,社会的公民尤其是新闻记者当面对社会黑暗面的时候,谁还敢去调查,去揭发,去报道呢?面对牢狱之灾的危险,谁还敢为法治社会的进步铤而走险呢?尤其是当前有很多社会问题主要是靠舆论监督,靠记者的大胆揭露。如果政府给我们公民的印象是对舆论监督的压制和报复,久而久之,会损害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从根本上损害政府的权威。

    相关报道--《法制晚报》

    被指受贿央视女记者今山西受审 李敏犯受贿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曾于去年在家中被进京山西检察官抓走

  本报讯(记者王洪禹)今天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上午,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20余万元,而是3万余元。

  2008年12月4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多名检察官赶到北京,将正在东三环一小区的家中的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抓

走,理由是李敏涉嫌在采访中收受巨额贿赂。

  此事引起公众高度关注。而山西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跨地区办案、记者是否应该成为受贿罪主体等问题则更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指控称,3.7万元是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那辆车最终没有认定为受贿!”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说,这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李敏在量刑标准上已经降低了一个档级。

  2008年12月8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李敏被抓捕,涉嫌的罪名是受贿,并称:“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

  今日现场

  公开审理媒体记者难进场

  今天早上7点10分,记者来到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路的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根据法院电子显示屏上打出的信息,李敏涉嫌受贿的案件将在今天上午9点在该院一楼大审判庭公开审理。

  上午8点左右,几辆公安的警车就已经出现在法院的周围,一名中年男子胸前佩戴着“杏花岭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身份牌,指挥着多名穿便衣和警服的警察对法院周围进行布控。

  上午8点半左右,记者来到该院办公室,要求办理旁听证,但被告知旁听证已经全部发放完毕。紧跟记者进入办公室的《法制日报》一名女记者当即高声质问起来:“我昨天在你们这里一天,你们都说没开始办证。今天一早上就来了,怎么就办完了呢?”

  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此质问没有给予任何回答,转身离开。

  随后到达法院的十多家媒体记者都被告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

  就在众多记者与法院工作人员交涉时,二三十名中年妇女鱼贯进入法院大厅,这些人每人手中都拿着一张盖有法院公章的旁听证。当这些人进入的时候,有专门的人员给这些人指引审判大厅的位置。随即,审判大厅门口就站好了多名法警。

  记者听见这些进入大厅的人中有人在相互打招呼,还有人抱怨说:“在家睡个懒觉多好,明明不愿意来,单位还非让来……”

  李敏律师避谈“罪名”

  上午8点50分,李敏的两名辩护律师出现在法院大厅里。

  两名律师甚至连自己的姓名都不透露给媒体,只是微笑着低头前行。本报记者跟随着两人来到休息室,对其进行短暂采访。

  FW:你们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我们来自两家不同的事务所,其中一家是中伦文德事务所。

  FW:是李敏的家属还是检察院或是法院委托的你们?

  律师:这个确实不方便透露,一会开完庭你们问法院吧。

  FW:你们认为李敏到底有罪还是无罪?

  律师:这个我们也不能说。

  FW:这是你们作为律师的观点,也不涉及国家机密,有什么不能说的呢?

  就在这时,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强行把记者拉出休息室。

  对话当事人

  杏花岭区检察院原检察长何书生

  否认因“抓记者”被调离岗位

  昨天上午,本报记者拨通了曾组织对李敏实施抓捕的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原检察长何书生的电话。今年5月,何书生被调到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担任检察长一职。

  外界盛传,何书生这一调动完全是因为“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一案,并且有可能是“先调动、后查处”。对于李敏的案件何书生表示不会去旁听。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你为何不去旁听案件?

  何书生(以下简称“何”):我已经从那里(杏花岭检察院)离开了,我就不会再介入或关注这个案件。

  FW:外界传言说,你的调离是因为李敏案件影响太大,同时有相关部门对你展开调查。你同意这一说法吗?

  何:这完全是谣言,我现在的岗位比原来的岗位还重要。这么说吧,迎泽区在太原就和北京的西城区一样,山西的省委省政府都在太原的迎泽区。这怎么能说是我因为受到李敏案件的牵连而被调动的呢?何况我如果真的受到牵连调动,也不可能让我继续担任正职啊!

  FW:你现在还认为李敏涉嫌犯罪吗?

  何:相信法院会给李敏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吧。

  记者调查

  “案中案”至今无人问津

  事实上,李敏被抓的起因是因为其在采访湖南商人吴晓辉被山西检察机关多次抓捕的案件时,涉嫌收受吴晓辉家人的财物,而当她被山西检察机关带走后,这起“案中案”便自然地浮出水面。

  2008年年底,曾有媒体报道说“案中案”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准备开始就案中案所涉及的情况展开调查。

  本报记者昨日联系到了一直在为吴晓辉到处奔走的原全国人大代表姜仕,询问其是否有机关已经开始就吴晓辉的案件开始调查或过问。

  姜仕告诉记者,从李敏案件发生到现在,只是在媒体上看见说有关部门准备调查,不过始终没有见到这个神秘的“有关部门”,包括吴晓辉的家人和律师,都没有接触过这个“有关部门”。

  “吴晓辉依旧被关押,并且再次变换了罪名。我们也曾经拿着媒体的报道询问过有关部门,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根本没开展调查。”姜仕说。

  最高检“指定管辖”现新版本

  李敏被抓捕的当天,山西检察机关曾经出示过一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的“指定管辖”文件。

  记者曾经于2008年12月到李敏所住辖区派出所就这一函件进行调查,因为李敏被带走的当晚,山西的检察官们曾经向派出所民警出示过这一函件。

  据曾经接待山西检察官的值班民警回忆,他们所见到的那份函件是一份复印件,并且其上面的案件并不是指定管辖受贿案件,但是具体案由记不清楚了。

  昨天,记者从吴晓辉的律师那里了解到,所谓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实际上是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吴晓辉的“贪污案”。

  检察机关在办理吴晓辉的案件时,正巧李敏和另外两名媒体记者到太原采访这一案件,所以检察机关怀疑李敏收受了贿赂,才展开的调查,结果发现李敏与吴晓辉的弟弟确实有无法说清的经济问题。

  “杏花岭区检察院就以这个(李敏与吴晓华的经济问题)为由,将李敏抓捕回山西。而他们所依据的,就是最高检曾经签发过的那份管辖吴晓辉案件的函件。”吴晓辉的律师说。

  针对这一说法,记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实,但该院拒绝作出任何答复。最后记者通过特殊渠道从最高检了解到,确实曾经在办理吴晓辉案件时向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签发过指定管辖的函件。

 

原文地址:

http://lawyerqh.blog.sohu.com/128899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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