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由新华社昨日受权发布,未来凡经营者集中达到一定营业额标准,应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规定》提出,在确立统一申报标准的同时,金融领域经营者营业额的计算应考虑实际情况,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业内人士认为,此规定可看作是《反垄断法》的配套措施,能起到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补充作用,为所有一般性国内收购和跨国并购提供了前期大框架。不过由于条款的可操作性仍待提高,预计此后政府还将陆续出台更加细化的相关规定。
申报标准以营业额为基础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经营者集中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提高经营者的竞争力;但又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必须事先申报制度,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国务院制定了《规定》。
申报标准是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进行事先申报的门槛,经营者的营业额是反映经营者经济力的重要指标。按照国际经验,我国也采用这一标准。
该负责人指出,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和情况的基础上,《规定》规定需要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一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经营者集中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即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