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
受理商标案件的类型及管辖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受案类型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
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五)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七)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九)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十)其他商标案件。
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
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
民法院仍应当受理;如果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
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二、管辖范围
上述所列第(一)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
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上述所列第(二)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
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 事纠纷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