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赵某与李某夫妻二人于2002年11月21日共同投资设立了申通公司。2006年8月至2007年4月15日间,申通公司与陈某签订建房协议四份,约定由陈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申通公司建设厂房。2006年9月6日陈某出具收到各类砖计价值88147.50元的收条一份,注明收货人陈某,见证人张福生。2006年12月13日,张福生书写建筑用砖情况一览表一份由赵某在此表上签名;2007年2月11日,赵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某现金陆万贰仟叁佰贰拾伍元整年利息两万元整满足壹拾万元整,此款与利息由赵某承担,与李某无关。原砖条据作废”。2008年2月12日,赵某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王某、张某二人新建申通厂房用砖头款壹拾万捌仟元整截止即日后按年息贰万元继续支付利息。”落款为三被告(均为赵某书写)。后张某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以2008年2月12日欠条由赵某一人书写并签名,没有李某签名和公司盖章且申通公司和李某对此欠款不予认可为由,判决由赵某给付张某欠款108000元并支付利息。执行过程中,因赵某无偿还欠款能力,张某遂请求法院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法院还查明,申通公司现已停产,公司所有资产由李某管理。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法院判决书确定该欠款为赵某个人债务,驳回了原告张某要求李某、申通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现在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与原判决矛盾。
【分歧】
法院对张某如何得到救济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判决确定了赵某一人还款责任并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的确定力已经明确,该明确的确定力制约了执行力的扩张。该判决确定力具有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因此,要解决对李某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不是靠执行力扩张来解决,而是通过改变实质确定力来救济,也就是通过申诉程序来解决原判决中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判决拥有实质确定力即既判力,判决之既判力并不阻碍执行力的扩张,既判力限制的是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滥用”,其本质一方面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或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在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发生一事不再理的程序作用,所以既判力兼有实体法与诉讼法双重作用。执行力扩张与判决之既判力并无矛盾。对张某救济完全可经由执行力扩张之路径予以解决,而无需原告再行申诉来改变原判决内容来获得救济。两种观点的分歧主要在于,对张某是依诉讼途径予以救济还是依执行力扩张理论予以救济。
【法律评析】
以下通过对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进行分析来探索张某救济路径。
一、强制执行力必须以生效判决的确定力为基础
判决具有既判力不一定具有执行力,而具有强制执行力则必定具有既判力,即执行依据。没有执行依据则执行力无从产生。易言之,执行力产生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强制执行力的范围依法律文书确定的效力范围而定,原判决的确定力是该案执行力的基础。
二、强制执行力扩张必须以变化的实体权利义务主体为条件
执行力扩张需要具有实体权利义务主体发生一定变化这个条件。因为存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权利和义务主体可能发生变化的可能,原判决之执行力也可能需要扩张,但是,执行力现实扩张,不是依权利义务主体变化可能性进行,而是依权利义务主体的现实变化而进行。执行过程中权利义务主体不变,则执行力不得扩张。
三、执行力扩张不是依财产(资产)变化而进行
执行力扩张的条件是权利义务主体发生变化,而不是财产(资产)的变化。执行实践中经常有依据被执行人财产变化情况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情形,这是执行力滥用。执行力扩张只限于执行主体变化而不能任意扩大到财产的变化。
四、确定所涉债务是赵某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需依一定程序为之
对于原判决已经确定的所涉债务责任承担的进行改变已经不是单纯地主体变更和追加的问题,而是要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解决。如原判决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上有不当之处,则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来予以改变。对于本案所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是个人债务还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到法律的判断,要依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制度来确认,已不是仅靠的执行力扩张所能解决。另外,执行力扩张更不能超越原判决的确定力。
由以上分析可知,张某获得法律救济的最佳途径应依申诉程序为之,而非是他途。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 王勇 陈慧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