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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不用现金嫖娼会被抓吗?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0/2/11  浏览数: 684 次  浏览字体:[ ]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案管理法》和《卖淫嫖娼管理办法》处罚。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该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

  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二、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不用现金嫖娼会被抓吗?
  不局限于现金,通过移动支付钱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可以认定为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1、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钱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但由于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应当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卖淫、嫖娼。卖淫、嫖娼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发生性行为的方式也包括多种。在实践中要注意和一般色情活动的区别,如在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一些场所,为了招揽生意,引诱、组织一些女子同顾客进行一些下流的举动和行为,但没有发生性关系,对这类行为不应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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