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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无罪之后赔偿外还应关注蒙冤者的心理就业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5  浏览数: 557 次  浏览字体:[ ]
  

连日来,澎湃新闻推出“无罪之后”系列报道,对多位冤错案当事人重获自由后的生活状况进行了回访,呈现他们为重启人生、重新融入社会而作出的努力。

其中,云南女子钱仁凤因一起幼儿园投毒案17岁时入狱,失去自由近14年后获判无罪,得到172万余元国家赔偿,如今她远赴他乡,在企业的帮助下得到一份稳定的工作,组建家庭,生女买房。

福建男子许金龙因一起凶杀案蒙冤入狱22年,2016年获无罪改判,得到193万余元国家赔偿,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他创业受挫,相亲一度遭到歧视,虽然工作还没着落,令他感到安慰的是,他遇到了现在的妻子,并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1952年出生的河南人赵作海因一起凶杀案失去自由近20年,因“亡者归来”2010年获得无罪,出狱后得到65万元赔偿,但因陷传销、投资理财、代理权健等被骗光。步入老年的他,靠当地法院安排的工作维持生活。吉林人刘忠林因一起奸杀案去自由25年多,2018年无罪后获得460万国家赔偿,但后续生活并不如意,与亲人疏远、与年轻的妻子闪婚闪离,至今仍没有稳定工作。

安徽涡阳五周姓男子因一起命案蒙冤21年,终获改判无罪,因对安徽高院的赔偿决定不满,目前尚未拿到国家赔偿,他们中四人都在外地打工,生活窘迫……重大冤错案当事人无罪获释后,回归社会时,相关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应如何对他们予以帮扶、关怀?

澎湃新闻联系了多家针对刑满释放人员帮扶的社会组织、社区机构,相关负责人均表示,无罪释放人员并不属于帮扶的对象,亦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对此,两位曾参与过多起无罪案件平反、国家赔偿案的律师分享了他们的经历和看法。“社会环境变化快,心理建设更艰难”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振红曾为多名重大冤错案当事人代理国家赔偿,其代理的吉林刘忠林案、金哲宏案两度刷新国家赔偿金额的最高纪录。在屈振红看来,无罪者出狱后首先面临的是巨大的社会变迁的客观环境,需面对一系列心理建设和人际交往问题。“刘忠林、金哲宏都蒙冤入狱二十多年,这二十多年间,社会的变化是非常大的,监狱中的培训并不足以让无罪者应对这些变化,他们跟不上形势,比如对新科技、新事物,都不能适应”,屈振红说道,“此外,他们尤其缺乏安全感,有的人因冤狱家庭破裂,在社会上没有归属感,易表现出对他人、亲朋的不信任,甚至是对法律、对司法机关的怀疑、不信任。有些案件中,蒙冤者无罪归来后,会在很长时间内,重复讲述自己的冤情和遭遇。”屈振红还指出,有的冤案错案当事人,会出现很快耗光赔偿款的情况,大多因为他们对现代社会的投资、保健品、传销等骗局没有识别力,尤其当下犯罪手段翻新,确实有人可能会惦记他们的国家赔偿款,再以投资、处对象等各种名义骗取钱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也曾参与多起国家赔偿案,他同样认为,重归社会的冤错案当事人,均面临着客观环境变迁的不适应和内心心理建设的重重困难。

刘长说,近年来无罪宣判的重大冤错案,大多经历了漫长的申诉期,监狱之外的世界已经日新月异,很多人从未使用过智能手机、互联网。浙江张氏叔侄案当中的张高平是村里的能人,也是最早买大货车的人,但是无罪出狱之后已经被致富路上的同村人远远抛开了;外面的世界是陌生的,监狱里面长期的规训也在无罪者身上刻下痕迹。“我接触的安徽五周杀人案的五位原审被告人被宣判无罪之后,在宾馆里面和律师、媒体人一起交流,我发现他们中的几位还习惯性蹲在墙角说话。”刘长回忆道。

刘长认为,无罪者还需面对的是心理建设的艰难,冤狱对于很多无罪者的内心摧毁是很难用时间去化解的。例如其辩护的江西李锦莲案,虽然李锦莲本人无罪获释,但是李锦莲从无罪释放到现在都未表现出喜悦之情,迄今也还在为国家赔偿和妻子去世的死亡原因等事宜,一直奔走申诉,并未回归到正常的生活当中。“李锦莲虽然无罪归来,但是看到的都是物是人非的景象,其心理要恢复和接受这一事实,的确困难,我曾多次建议他不要再住在原来的村里,搬到县城去住,但是这一建议实施也有困难,对此我也感到既无奈又心痛。”刘长说道。赔偿外,还应在心理、就业方面予以关怀刘长律师及屈振红律师均认为,所有刑满释放人员都可能面临一个回归社会的问题,而重大冤错案当事人的回归,则更为特殊。刘长认为,监狱对于在押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回归社会的教育,是一个常规性的动作,对于普通刑满释放人员的回归社会而言,效果也是差强人意。《瞭望东方周刊》曾报道,云南某监狱的门口形成了一个刑满释放人员聚居的村落,因为他们经过长期的规训和监狱生活,已经离不开此地。而对于冤错案当事人的回归社会,监狱的教育和培训是远远不够的,他们回归社会,更难的是抚平心理上的创伤。屈振红称,有些城市的居委会、街道等单位的帮扶工作做得比较好,但在小一点的县城、农村,则有缺失的。

如金哲宏,他在无罪出狱后,曾向所在城市的街道反映过自己生活中的困难,街道也进行了一些帮扶;但刘忠林的户籍在农村,他无罪后,没有受到任何帮扶。屈振红还称,疑罪从无的法治观念对普通老百姓来说仍不是很普及。尤其是人际关系比较简单、社群关系比较紧密的农村,对刑满释放人员有着普遍的偏见和歧视。“刘忠林刑满释放后还未获得无罪,村里人都离他远远的,更别说有什么帮助,甚至有人仍然会认为,无罪平反并不代表没有犯罪,而是证据不足,所以有的无罪者出现这样的情况,希望脱离原来的环境,到异乡去打工。”屈振红说道。屈振红及刘长均认为,对于无罪者来说,相关部门和组织还应当对他们的心理、就业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关怀和帮扶。

刘长称,目前国家赔偿的司法实践,虽然已经在逐步回应社会的呼声,赔偿金额相比立法之初在逐步提高,但是相比人的自由和年华,现行的国家赔偿金额并未达到“巨额”的程度,相比飞涨的房价,二十年的冤狱,获得的国家赔偿可能还买不到一套大城市的学区房;其次,许多冤案的追责往往不了了之,让无罪者本人难以接受;再次,冤狱的解决既是司法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让无罪者重归社会是全社会的责任,国家机关应当给无罪者足够的照顾,比如河南地方对赵作海的人性化关照是必要的,同时,社会也应当给无罪者敞开怀抱,让他们积极融入这个他们离开已久的社会生活,积极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

刘长呼吁,社会公益组织当中,应当设立对无罪归来的群体进行关怀的组织。例如美国洗冤计划的受益者,常常会参加该组织的文艺活动,报告会、影展等等,这种公益组织和公益活动其实是双重的功效,既让无罪者能够参与社会建设,也让洗冤计划更加深入人心、帮助更多人。屈振红亦举例指出,目前在台湾地区有一些NGO(非政府)组织,专门做蒙冤者回归社会的救助、帮扶工作,有一些蒙冤者平反后,也会加入NGO组织从事一些社会工作。这首先能体现他们的一些社会价值,也能增加他们的归属感。这样一个相对稳定的工作和社群,有利于无罪者心理状态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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