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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广陆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谈律师聚众淫乱罪

发布时间:2019/11/6  浏览数: 714 次  浏览字体:[ ]
  

  前段时间,因为一桩高校桃色新闻,朋友们又开始调侃刑法中的聚众淫乱罪,有人认为这个罪名应该取消。
  经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查询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罪名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其法定刑最高可达死刑。
   2009年南京的大学教授“换妻案”曾经让这个罪名进入公众视野。当时,公安机关在一家连锁酒店的房间里,抓获5名参与“换妻”的网民,随后又牵出17人。这些人中,年龄最小者为1983年出生,年龄最大的则是53岁的马某某,他有“大学教授”的头衔,系“换妻”游戏的组织者。马某承认,他2007年建了一个QQ群,名为“夫妻旅游交友”。群友平时聚在一起的主要活动,就是相互间自愿进行的性行为,成员相对固定,人数或多或少。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22人的被告人阵容创造了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以聚众淫乱罪名起诉的最高纪录。后来这2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马某某被从重处罚,获刑3年6个月。
  在刑法学界,对于聚众淫乱罪,并没有太多争论,但是在社会学界,有学者却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如有学者指出,“聚众淫乱”不仅是无受害者的性活动,而且没有商业性,只不过是一些个人违反社会道德的私下行为。而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笔者认可现行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的总体设置,但这不等于本罪不存在问题,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公共性的限定。
  刑法只能施加于最严重的犯罪,不得滥用。如果司法调查成本很高,可能侵犯许多人的隐私,那么就不得以犯罪论处。这是为什么不能将恶习普遍视为犯罪的决定性原因。斯蒂芬警告说:“试图用法律或舆论的强制去调整家庭内部事物、爱情或友情关系,或其他许多同类事务,就像用钳子从眼球中夹出人的睫毛一样,这会把眼球拽出来,但绝对得不到睫毛。
因此,刑法中聚众淫乱罪应当限定为公然为之。私密下的性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干涉。只有当性进入到公共领域,脱离私密性的保护膜,才有惩罚的必要。这也是为什么在许多地方,通奸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重婚,将性从私密状态走向公共领域,公然挑战一夫一妻制度,动摇社会公众对婚姻神圣性的共识,就要受到刑法的干涉。
  私下的聚众淫乱不构成对他人的视觉强制,不会对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达到对一般人的深度冒犯,没有必要用刑法手段强制调整。此外,对私下的聚众淫乱进行惩罚,在功利方面也至少会导致三方面的问题:
   第一、司法部门选择性执法。如果将私密的聚众淫乱视为犯罪,由于它很难被发现,因此司法部门会有选择性进行投入司法资源,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人员很有可能基于偏见而有选择性查处案件。比如根据嫌疑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状况、居住环境等不同,而决定是否调查处理。这不仅会极大降低司法的公正性,也会造成司法权力的滥用。
   第二、降低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当私密的聚众淫乱成为犯罪,由于侦查的困难,大量案件无法得到处理,这也会使法律事实上难以执行,从而使民众失去对法律的尊重。
   第三、让权力过度侵扰公民的私生活。一旦私密的聚众淫乱成为犯罪,司法机关为了掌握犯罪线索,就可能对这种犯罪从策划、预备到着手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调查,这不可避免地会殃及无辜,干扰公民的正常的私生活。比如,当数人步入一间房屋,或者有过不健康的交谈,或者发送淫秽信件,公安机关都可能怀疑他们将实施聚众淫乱,从而进行侦查布控。公民的私人生活于是暴露于权力之下,无法遁逃。
瑞士学者托马斯﹒弗莱纳在《人权是什么》有过一段非常精彩的论述:当保护私人领域中的人权没有得到认真对待时,国家权力就会刺探最隐秘的活动领域。国家是通过官员而进行活动的。我的邻居就是一个警察,所以他有可能得到有关我的信息。我的孩子的同学和朋友的母亲同警察一起工作,因此她就可以利用这种信息来损害我们家。我们都处于那些以国家名义刺探人们私生活的官员的控制之下。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自由如此,惩罚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个人自由的行使还是国家权力的运用都要受到必要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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