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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离婚案件什么情况下应予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9/9/21  浏览数: 2265 次  浏览字体:[ ]
  

  在审判实践中,什么情况下应予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其中明确了三种可以变更的情形,另外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就是应该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但归根到底,父母双方放在首位的都应该是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应是只为自身考虑、将子女作为惩罚对方工具的自私的爱,在处理子女抚养权时双方请多为子女想一想,关注孩子的情绪等感情需要,不弃孩子于不顾,也不宜过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应互谅互让、协商一致,妥善解决孩子抚养问题,不能因父母双方的隔阂而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良影响。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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