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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谈郑州市经开区远大理想城小区高空抛物一事

发布时间:2019/7/10  浏览数: 811 次  浏览字体:[ ]
  

7月8日晚上7点半,郑州市经开区远大理想城小区出现惊魂一幕:两个红色灭火器先后从高层楼上掉落。此时,正是晚饭后居民下楼散步的时间,有居民清楚地听到金属物体掉落的巨响声。

事发地为郑州市经开区远大理想城小区36号楼2单元。根据业主提供的现场图片,灭火器掉落造成变形,另一个灭火器砸中了一个电动车,电动车踏板附近受损。经36号楼业主排查,该楼16层的灭火器不在了,一家住户承认灭火器是他们家13岁的孩子扔下去的。

律师说法

找不到“凶手”受害人可告整栋楼住户和物业

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难以查明侵权行为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将整栋楼的所有住户和物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住户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免予承担责任。

如果是未成年人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意高空抛物造成他人受伤严重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过失高空坠物,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的,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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