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浏览文章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承接一起全能神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

发布时间:2018/11/9  浏览数: 588 次  浏览字体:[ ]
  

   案情简介:

   近日,连云港灌云的一名年轻女子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涉嫌构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其参与的案件为全能神案件。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承接此案后,姜亚春律师依法前往宿迁市看守所予以了会见,目前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对于什么是全能神,什么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以下予以阐述。 

什么叫邪教组织: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邪教组织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如何处罚:

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能神是什么:
邪教组织“全能神”,又称“东方闪电”(Eastern Lightning Cult)、“七灵派”、“女基督派”、“实际神”,是由“呼喊派”骨干赵维山于1989年创立的,系基督教新教地方教会运动变种组织,是当前国内最具危害力的邪教组织之一。该派崇拜一名被称为“女基督”的神秘女子,打着基督教的旗号,散布着他们的歪理邪说,严重危害了基督教会的健康发展及社会的正常秩序。
   全能神的组织者是谁:

  “全能神”的实际操纵者和发起人叫赵维山。该教派虽对外宣传其创始人和“女基督”是河南的一名郑姓女子,但其只是傀儡。“全能神”在东京、纽约、旧金山、多伦多、新加坡、韩国、印尼、马来西亚等国家或地区建立分部。
全能神这一组织做了什么:

   2014年,发生的5·28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快餐店命案再次引发了公众对“全能神”这一邪教组织的强烈关注。
    2014年10月11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帆等五名被告人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吕迎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7年6月,黑龙江警方在大庆市收网,破获一起在东北地区流窜的“全能神”邪教组织案,抓获“全能神”邪教人员在东北地区的头目和多名骨干,有力打击了“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强力震慑了其违法犯罪。 
全能神的源头:
    1989年,原“呼喊派”骨干赵维山带着一批成员从“呼喊派”中分裂出来,成立“永源教会”,自称为“全权的主”。1991年,信徒已达数千人的“永源教会”被当地政府定为非法组织,并被查封,赵维山外逃。1993年,赵维山将“永源教会”改为“真神教会”,别称“实际神”。他开始在教会中造神,制造了7个“神的化身”。除自称“全权”的赵维山,其余6人均为女性。此后,其中代表“全能”的女子被赵维山进一步神话为“全能神”,再被演绎成称为“实际神”的“女基督”。2000年,赵维山潜逃东京,后又到美国。2001年,向美国申请政治避难。
   一般来说,一个邪教组织的兴起,都会有其发起者及倡导者。它兴起的最初几年中,人们一直不知道它是何人发起,又是何人领导。虽然大多数人知道他们所宣传的“女基督”是其主要头目,但对其身份及背景几乎没有人知道,甚至曾有人质疑“女基督”是否真有其人,是否只是一名虚构的人物。不过,这一切疑问在2001年有了答案。2001年6月,一个自称“东方闪电”发起人的中国人在美国纽约以“逃避宗教迫害”为由,申请“政治避难”,此人名叫赵维山。自此,“东方闪电”的神秘面纱被揭开,其拙劣的发展历史随之被公诸于世。
    1983年以后,我国政府多次下令,对“呼喊派”予以打击、取缔,使其逐渐走向衰落。该派的势力早已被大大削弱,但其恶劣影响至今仍未完全消除。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呼喊派”的一些思想及部分残余势力,从“呼喊派”中衍生出许多新的异端派别,诸如“灵灵教”、“被立王”、“主神教”、“门徒会”等邪教组都与“呼喊派”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从“东方闪电”的思想来看,该派一定与“呼喊派”有某种联系,但从“呼喊派”到“东方闪电”的过程,却一直不为人所知,直到赵维山的身份被公开之时。
全能神的兴起
    当赵维山的身份被公开之后,“东方闪电”的发展史随之被人知晓,从“呼喊派”到“东方闪电”的发展过程也逐步清楚。
    赵维山,男,1951年出生,黑龙江省阿城市永源镇人。原为境外渗入的邪教“呼喊派”骨干成员。 [1]  “呼喊派”最为猖獗的年代,赵维山成为李常受的忠实膜拜者。后来,因为与该派中的同党有所不和而退出该派,决心另起炉灶。1989年,赵维山纠集了一批“呼喊派”的追随者,成立了“永存的根基教会”,并自封为神,称为“全权的主”。与此同时,赵维山开设了非法印刷厂,印制用以宣传其歪理邪说的书籍和小册子。赵维山创立的“永存的根基教会”出人意料地开始了极其迅猛的发展,仅仅两年之后的1991年,其追随者就已达数千人。当地政府部门发现其恶劣影响后,宣布其为非法组织,立即查封了他们的非法印刷厂,并追捕赵维山等主要骨干分子。此时,赵维山伙同其核心人员,逃离黑龙江,来到当时“呼喊派”信徒较多的河南省清丰县,投靠当地的“呼喊派”势力,并在当地成为一名活跃分子。不过,此时的赵维山并没有太大的影响。
    1993年,赵维山藉着河南当地人的力量,纠集一帮乌合之众,成立了称为“真神教会”的非法组织。在其党羽的簇拥下,赵维山堂而皇之地得到了最高领导的权位。此即“东方闪电”的雏形。
    “真神教会”成立后,赵维山继续沿用“呼喊派”的错谬思想,并将部分思想进行了一些发挥。同时,赵维山也开始建设自己的组织结构,他从众多的追随者中选出七名视为“神的化身”的人,与自己一同作为该派的主要领袖及骨干分子,分别以“全备”、“全荣”、“全知”、“全能”、“全权”等名称之。值得一提的是,“全权”即赵维山本人,“全能”即后来被称为“全能神”、“实际神”、“东方闪电”的那名女子。

   被赵维山称为“全能”的女子姓邓,但不知其名。此女子家住河南郑州附近,时年20余岁,未婚。1990年前后高考落榜,受了极大的刺激,因而得了精神病。虽经多方治疗,但一直未见好转。后来,在别人的介绍下归信了耶稣,在众人的恒切祷告下,病情一度有所好转。在她归信耶稣不久后,随即误入歧途,陷入“呼喊派”的旋涡,一发不可收拾。就在此时,她结识了赵维山,并在后来成为赵维山所成立的“真神教会”中的骨干分子。在此期间,她的病情更加恶化,而此时的她经常声称自己做了异梦,见了异象,并时常讲一些乱七八糟的胡言乱语,声言那是上帝的启示,而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果然信以为真,大加宣传。更有一些好事者竟然将她说的那些话语记录下来,逐渐形成了一本很厚的书,命名为《东方发出的闪电》,又叫《神宝座发出的声音》,也即后来被他们奉为经典的那本《话在肉身显现》(虽书名不同,但内容几乎未变)。当她不断说出“神的话语”之时,她的权威逐渐得到了其他人的认可,相信她就是“全能神”。而其他几名与她一同称为“神的化身”的人,此时都“谦卑”地全身而退,不再称为“神的化身”,转而称为“圣灵所使用的人”,心悦诚服地为“全能神”服务,包括赵维山本人。
   此时的赵维山野心勃勃,正在挖空心思地扩大自己的影响力,看到这名女子有利用价值,就决心以她为工具,扩大自己的影响。由此,开始大力“包装”这名女子,鼓吹她就是替神说话的“全能神”,是第二次道成肉身的“女基督”,是“东方发出的闪电”。表面看来,这名女子似乎是该派中的主要角色,但事实上她不过是赵维山的傀儡,听任赵的摆布与操纵。在赵维山及其党羽的大力宣传下,不久之后,“全能神”、“女基督”、“东方闪电”等称呼不胫而走,同时也迅速地吸引了许多追随者。由此,一个初具规模的新型邪教组织“全能神”正式出笼了。2000年,赵维山化名徐维山,办理了出国护照。在一些别有用心的日本人的鼎力相助下来到东京,后又辗转去了美国,在纽约设立了总部,并建立了网站。
    2001年11月,《时代杂志》宣称,“全能神”在国内已有信徒达30万人。此外,日本、韩国、印尼、马来西亚等亚洲国家及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亦有不少信徒。发展速度之快,令人震惊。
邪教名称
   邪教组织“全能神”何以称为“全能神”?又为何有那么多不同的称呼?事实上,了解这些不同名称的含义是很有必要的,因为每一种名称的背后都有一些特殊的原因,了解这些,有益于揭穿邪教组织的谬误。 [3] 
“全能神”的不同名称有两个来源,一是来源于那名女子的名号,那位女子的名号很多,所以该派的名称也就很多;二是来源于该派内部的组织特征或一些特殊术语。以下列举几个该派较为常用的名称,并简述其由来。
(1)“东方闪电”
   “东方闪电”的称呼是曲解《以赛亚书》41章2节和《马太福音》24章27节而得来的。《以赛亚书》41章2节说:“谁从东方兴起一人…”,本意是指波斯王古列说的,但他们却曲解为上帝第二次所兴起的基督不是犹太人,乃是生在中国的东方人。又引用《马太福音》24章27节的经文“闪电从东方发出,直到西方,人子降临也要这样”,曲解她就是“从东方发出,直到西方”的“闪电”,她要把所发表的话语从中国传到西方国家。 [3] 
   (2)“全能者”、“全能神”
    这两个称呼均由曲解《启示录》3章12而得来的,经上说:“……并我的新名,都写在他上面。”他们说上帝也有新名,而新名就是《启示录》中几十次提到的“全能者”、“全能神”。她既狂妄地以神自居,也便将这个名字加在自己身上。 [3] 
(3)“女基督”
   “呼喊派”根据《腓立比书》1章21节“我活着就是基督”的经文,认为每个信徒都是基督,于是他们中就有“张基督”、“王基督”、“李基督”的称呼。“女基督”的名称最早也来源于此。当这名女子正式以神自居之后,又从圣经中找了一些依据。《创世记》1章27节说:“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东方闪电”中的人以此认为,既然上帝照着自己的形像造男造女,上帝的形像就一定有男有女。所以,上帝第一次道成肉身是以男性的身份出现,即耶稣;第二次道成肉身就以女性的身份出现,就是这名女子。另外他们又引用《耶利米书》31章22节的经文“……耶和华在地上造了一件新事,就是女子护卫男子”,认为“女基督”到世上来的目的是“护卫”男基督的,因为男基督的救赎工作还不够全备。 
(4)“七灵派”
    那位女子被尊为“全能神”之后,赵维山为了更好地神化她,就从众多的追随者中重新选出了七名未婚女子,负责服侍“全能神”并记录“全能神”所发表的话语,代替了原来的那几名“神的化身”,这七名女子被称作“七灵”、又称作“神面前的七灵”。“七灵派”的称谓由此而得。 [3] 
邪教书籍
    “全能神”一直非常注重文字宣传,所以他们出版有大量书籍,并在各地散发。“全能神”出版的书籍大多印刷精美、包装考究,乍看来怎么都看不出是邪教书籍,有的竟然盗用正式出版社之名,极具迷惑性。这里简单地介绍一下该派的书籍情况,注意分辨。
   “全能神”出版的书籍包括三类:
    一是用以宣传该派错谬思想的,包括《话在肉身显现》、《东方发出的闪电》、《救主早已驾云重归》、《神向全宇发声》、《审判在神家起首》、《神隐秘的作工》、《圣灵末世的工作》、《圣灵向众教会说话》、《在光中行走》、《那灵在说话》、《基督的发表》、《吗哪》、《你听见神的声音了吗》、《七号已经吹响》、《神在末世的发声》等等,较为流行的有《羔羊展开的书卷》、《神三步作工的纪实精选》、《国度福音见证问答》等。
    二是用以歌颂“女基督”的“赞美诗”,包括《国度的赞美》、《跟着羔羊唱新歌》、《全能神,你真好》、《真理圣诗精选》(他们称这些歌就是《启示录》14章1至3节中,十四万四千人所唱的“新歌”)。
三是用以指导工作的,包括《新的发声》、《关于实行真理的交通与问题解答》、《东方闪电摸底铺路细则》等,主要教导其追随者如何有效地笼络人心,引人入伙。
歪曲教义
    “全能神”为了增强对基督徒的迷惑性,所以打出基督教的旗号,用以掩人耳目。可是,他们所传讲的信息却与基督教的教义完全相反。他们用曲解圣经、歪曲教义的方法,以为我所用、唯我独尊的态度对圣经和教义进行恶意的批判和取舍,利用了与他们有利的部分,否认了与他们不利的部分,逐步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从他们的书籍可见,“全能神”对基督教教义的歪曲,几乎涉及到系统神学的每一个部分,真可谓煞费苦心。
关于圣经:(1)否认圣经的源头(2)否认圣经的价值
关于上帝:(1)否认上帝的三位一体(2)否认上帝的永不改变(3)否认上帝的无所不知
关于基督:(1)否认基督的先在(2)否认基督的救赎
关于圣灵:(1)否认圣灵的神性(2)否认圣灵的工作
关于人类:(1)否认人类的价值(2)否认人人平等
关于救恩:(1)否认救恩的果效(2)否认救恩的范围
关于教会:(1)否认基督教会的事工(2)否认基督教会的礼仪
关于末世:(1)否认末世的盼望(2)否认末日的生机
上述各点,详见参考资料:陕西基督教网文章《揭开“东方闪电”的真面目(二~三)》 [4-5] 
组织体系
    “全能神”将他们错谬的“教义”视为“神的话”,视为信仰的“最高权威”,以近乎洗脑的方式灌输给他们的追随者,致使这些误入歧途者执迷不悟、如痴如醉。然而,“全能神”的组织者并不满足于“教义”对人们的约束,为了进一步制约这些追随者,对其进行精神控制,他们又处心积虑地建立了严密的组织体系,并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
“全能神”的发起人赵维山拥有极强的组织能力,在人事管理方面很有一套。为了掌控全局,充分驾驭“全能神”的追随者,他建立了完整的组织体系。该体系等级森严、责任明确,极具危害性。据有关资料显示,该组织体系自上而下设有“女基督”、“大祭司”、“圣灵所使用的人”、“省级领导”、“区级领导”、“城乡领导”、“小排领导”和“细胞小组领导”等。
“女基督”
    “女基督”是“全能神”名义上的最高权威,但实际上只是赵维山的一个傀儡,并无实际权力。“女基督”的主要工作是负责“说话”,即说出“神的启示”。她所说的话经身边的“七灵”整理即成为“全能神”的“经典”。
“大祭司”
   “ 大祭司”是地位仅次于“女基督”的职位,被称为“圣灵所使用的人”,此职只有一位,即“全能神”的发起人赵维山,他是“全能神”组织体系中的真正掌权者。“大祭司”的主要工作是负责行政管理,如:工作的拓展、制度的执行、领袖的任免、钱财的分配、书籍的印刷等。
“圣灵所使用的人”
赵维山的身边有几位核心人物,是他的得力助手,他们也被称为“圣灵所使用的人”。他们是“全能神”的“部门领导”,主要工作是协助赵维山处理各个部门的日常工作,并为其出谋划策。
“省级领导”
“东方闪电”在各省都设有分部,并设有负责该部工作的“省级带领”。“省级领导”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所在省份的日常工作,负责随时传达“大祭司”的命令并向大祭司汇报工作进展。
“区级领导”
省级以下的市或地区,设有“区级领导”,负责所在地区的日常工作,要负责和“省级领导”联系,并服从“省级领导”的领导。
“县级领导”
区级以下的县、市,设有“县级领导”,负责所在县、市的日常工作,要负责和“区级领导”联系,并服从“区级领导”的领导。
“城乡领导”
县级以下的乡镇,设有“城乡领导”,负责所在乡镇的日常工作,要负责和“县级领导”联系,并服从“县级领导”的领导。
“组长”、“排长”
“全能神”的最小单位被称为“小组”(或“细胞小组”)和“排”,每20人为一个“小组”,设有“组长”(或称“小组领导”)一名;每40人为一个“排”,设有“排长”一名。“组长”和“排长”负责该“小组”或“排”的主要工作。
各级领导的身边,都设有“高手相助”一职,负责协助该级领导的工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设有数量不等的“高手相助”若干。另外,每一层机构中,均设有一位美貌的女性,供该层“男负责人”淫乱之用,美其名曰“过灵床”。各级领导要定期制定工作计划,积极展开工作,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成果,总结工作经验及失败的教训。
“全能神”的各层机构中,都设有一线、二线、三线、四线人员。
一线人员的职责是主持工作;
二线人员的职责是见证工作;
三线人员的职责是摸底、铺路,即开展新的工作;
四线人员的职责是接待服侍。他们在各地设有“联络站”或“接待点”及特殊的“训练基地”(专供软禁人、“审判”人、为人洗脑所用)。 [6] 
规章制度
为了达到加强组织管理、限制成员自由的目的,“全能神”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女基督说:“我要的是充满生机的‘活物’,而不是被死亡浸透的‘死物’。我既在国度之上坐席,我就要指挥全地之人来接受我的检阅。”“既称为子民,便能荣耀我名……对我所说的话句句定真,句句吃透,不可应付了事,若不注重我的话,便是直接抵挡我的,不吃我话的……直接清除我家门之外”。(《审判在神家起首》)这便是他们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6] 
“全能神”的规章制度极其繁多,本文无法一一提到,以下仅就最为常见的一份规章来谈谈这些制度的荒谬性。 [6] 
这份规章名为“神选民必须遵守的十条行政”(简称“十条行政”,“东方闪电”的很多宣传材料里都有该文),全文约有1000字,内容是教导“东方闪电”的成员如何实践“信仰”、行事为人。摘其片断如下,并一一批驳:
“人不得妄自称大,不得自尊为高,当敬拜神,尊神为高。”“当行一切对神的工作有益的事,不该做毁坏神工作利益的事,当维护神的名、神的见证、神的工作。”“不可论断神,不可随意议论神的事,……以免作出触犯神性情的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6] 
表面看来,这几条“行政”并无多大问题,“尊神为高”、“维护神的名”、“不可论断神”等当然是基督徒必须切记的。但是,这里所提到的“神”并非基督教信仰中的独一真神,而是“东方闪电”自封的“神”,即“女基督”自己,由此可见“女基督”神化自我、唯我独尊的邪恶本质,也可见她对追随者不择手段的严格控制。 [6] 
“神家的钱财、物质,包括一切财产都是人当纳的祭物,这祭物除了祭司和神可以享用之外,任何人不得享用,因为人所献的祭是供神享用的,而神只把祭物赐给祭司分享,其余的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没有权利享用任何一点。……若人享受这些东西那就属于偷吃祭物了。凡属这样的人都是犹大,因为犹大不光卖主,还偷取钱袋里的钱花。”(第三条) [6] 
献祭是上帝的旨意,基督徒理应向上帝献上他所喜悦的祭物。众所周知,圣经特别是新约圣经告诉我们的祭物并不只是物质的东西,但“东方闪电”却只把祭物理解成“钱财、物质,包括一切财产”,由此可见他们假借上帝敛财的罪恶行为。单有敛财还嫌不够,那些所谓领导者又以“其余的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没有权利享用任何一点”的名义,侵吞这些“祭物”,肆意挥霍。 [6] 
“在工作或教会的事务之中,除了顺服神之外,一切应听命于被圣灵使用的人,违背一点也不行,得绝对听从,不要分析对错,或对或错与你无关,你只管绝对顺服就是了。”(第七条) [6] 
这段话充分暴露了“全能神”对其追随者进行精神控制的险恶用心。“不要分析对错”地“绝对听从”是何等危险,但这正是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 [6] 
“对于每一个不信的亲属(你的儿女、丈夫、妻子或者你的姐妹或者你的父母等等)都不要生拉硬拽,神家不缺人口,不需要无用的人来充数,凡不是甘心信的都不要领进教会。……这样的人不是神家的人,无论如何都要杜绝一切这类人进入教会。若是因着魔鬼侵入教会而给教会带来了麻烦,那就将你本人开除或者限制起来。总之对于这件事,人人都应该有责任执行。”(第十条) [6] 
“生拉硬拽”当然不是传福音的有效方法,但他们所认为的“神家里不缺人口”的理由是大错特错的,因为《圣经》说上帝“不愿有一人沉沦,乃愿人人都悔改”(彼后3:9),真正基督教传福音的人,一定会本着“无论得时不得时,总要专心”的态度(提后4:2)。“全能神”拒绝“不信的亲属”到他们的组织里去,正好说明他们的行为是错谬的,因为害怕因此暴露他们的身份及行踪,可见他们的行为是见不得人的,正如《圣经》中耶稣所说的那样,“不爱光倒爱黑暗”(约3:19)。 [6] 
生活方式
“全能神”以其谬论迷惑人,又以其组织控制人,一旦进入该组织,人们就会完全陷入该派领导者所制定的生活模式。他们往往伴有种种极端的行为,体现在个人身上,亦体现在家庭之中,还体现在工作之上。因此,“全能神”的生活在直接影响基督教会的纯洁时,也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了解“全能神”的生活,有助于我们深刻地认识该邪教组织的危害。 [7] 
团体生活
“全能神”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打着基督教的旗号,因此在信仰生活中,也盗用了基督教的部分信仰术语,并效仿了基督教的一些活动模式,他们也经常聚会,并提倡追随者过读经、祈祷的生活,更鼓励他们“传福音”。不过,他们的一切活动在本质上及体现上都与基督教大相径庭,很容易被明眼人识破。 [7] 
听“真道”
“全能神”也有类似基督教的定期聚会,时间往往在深夜,地点却不为一般人所知,时常变更,内部人士“单线联系”,随时通知。在他们的聚会中,讲道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但内容一般比较古板,主要是诵读“全能神的话语”,宣告“全能神的最新发表”,有时也有针对性很强的“讲道”,用以反击基督教会人士及社会有识之士反对“全能神”的声音,为他们的谬误辩护,从而迷惑追随者。“全能神”非常强调,他们所讲的才是“真道”,不容许追随者在别的地方听道。除了在聚会时讲道外,“全能神”还制作了不少“讲道”录音带及光盘,散发给追随者,要求在家中秘密学习。 [7] 
唱“新歌”
“全能神”的聚会中,也颂唱赞美诗,他们称之为“跟随着羔羊唱新歌”(此说系曲解《启示录》14章3节而来)。所谓“新歌”,其实并无特别之处,相反却有些俗气。歌词大多摘自他们的“经典”(如《话在肉身显现》等),并不符合歌词的基本格式,而曲调都是国内曾经或者正在流行的歌曲的曲调,如《众子民心里乐开花》(调用《编花篮》)、《神已来到神已作王》(调用《我为祖国献石油》)、《实际神来了真是好》(调用《永远是朋友》)、《国度时代话语成就一切》(调用《上海滩》)、《不能辜负神心意》(调用《涛声依旧》)。
跳“灵舞”
“全能神”的聚会中,特别强调跳“灵舞”,要求所有参加聚会的人都要一边大呼小叫,一边乱蹦乱跳。由于中国人的性格往往趋向于安静,这一点令许多追随者颇有些尴尬。为此,“全能神”内部还专门创作了一首名为《献上咱一颗真诚的心》的“新歌”,用以鼓励其追随者学跳“灵舞”,歌中如此写道:“弟兄姊妹咱们扭起来,不要害羞不要抹不开,神不看咱们动作好坏,只要真心赞美神就喜欢,你若愿意尽心来赞美,情感放下快快扭起来。”其中所传达的信息,让人哭笑不得。 [7] 
行“神迹”
“全能神”常常在聚会中行“神迹”,用以“坚定”已经追随的人,迷惑有意追随的人。其实,他们所谓的“神迹”,不过就是一种表演,他们往往在事先安排一名或者几名追随者,“扮演”成“被鬼附了的人”,口吐白沫,胡言乱语,甚至逢人就打骂。当此人闹得在场之人惶惶不安时,就会有一“大有能力的人”出现,或只说一句话,或只按一下手,或只听到脚步声,那“被鬼附了的人”就立即安静,一切恢复正常。这样的“神迹”多了,不明就里的人自然会有附从者。 [7] 
个体生活
“全能神”只顾向其追随者灌输他们的错误思想,而全然不顾这些人的道德作风问题。非但如此,在他们的思想中,甚至明显有鼓励人们放纵私欲的倾向。失去了道德上的约束,再加上思想上的纵容,所以“全能神”的追随者们,有着严重的生活作风问题,道德之败坏,行为之残忍,令人发指。揭露他们的败坏行为,有利于提高我们的警惕性。
欺诈
诚实是基督徒的基本品质,也是做人的基本原则。可是,“全能神”的追随者们,身上没有一点诚实,用谎言欺哄,用诡计诈骗,是他们惯用的伎俩。他们以说谎为“神的智慧”,以诡诈为“作工的方法”,很多善良的基督徒被他们蒙蔽。“全能神”曲解《圣经》,说喇合说谎却蒙了上帝的拯救,雅各欺骗父亲却蒙了上帝的祝福,因此认为说谎和诡诈都不是罪,只要是为了神,做什么都不为过。他们欺骗家人,时常背着家人到外面活动;欺骗身边的人,引诱他们参加“全能神”的活动。对“全能神”之外的人,他们从不暴露真实身份,倘若有人问起,他们总是用谎言搪塞。对基督教会中的信徒,一定要警惕他们的欺诈行为,他们有时会装作很谦卑的样子,向基督教会中的信徒“求教”,实际上则是有意提一些刁钻的问题为难人,当信徒回答不上来时,他们就开始卖弄自己的“智慧”,兜售他们的“教义”。有时还会对信徒说,某地有一信徒在信仰上很糊涂,或者身体上有疾病,需要去探访,为他们祷告。有的信徒出于热心就去了,而此去正好中了他们事前设好的圈套。 [7] 
淫乱
淫乱不仅在基督教看来是极大的罪行,就是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也是极其邪恶的行为,俗语“万恶淫为首”即是很好的明证。可是,“全能神”却大肆鼓吹淫乱的合理性,将淫乱当作“正常的属灵生活”,称淫乱的行为为“过灵床”,认为是追求信仰长进的体现。“全能神”的书籍中宣称:“现在脱离家庭的,父母的,妻子、丈夫、儿女的,便是进入灵界的开始。说到头就是在灵界的情形里众长子共聚一处,欢歌跳舞……”“你们在意念当中从此再没有婚姻,随之便没有女人最痛苦的生产之苦,以后你们也不再干活,也不再劳动,完全沉浸在我爱的怀抱之中……你们都会狂欢不止的……”(《审判从神家起首》)失去了婚姻道德的约束,那些追随者们便失去了对配偶的忠贞观念,任意放纵肉欲,无数个家庭因此而宣告破裂。对那些不能接受这些观念的人,他们又以曲解《圣经》的方式来欺骗,他们以《圣经》中他玛和犹大的行为举例,认为混乱的性行为其实还是为了完成上帝的计划,而并非罪恶。
“全能神”不仅内部充满淫乱的污秽,而且还以淫乱为手段,勾引人加入他们的组织。“全能神”的组织者,鼓励追随者中的女性,利用色相勾原本拥有纯正信仰的基督教会信徒,致使不少人中了诡计。 [7] 
暴力
“全能神”的暴力行为,早已引起人们的公愤。始作俑者“女基督”曾如此说:“背叛我的人我都不会忘记,我会一一记在心中等待时机报应其恶行,……行使我的权柄,该留下的就留下,该赏赐的就赏赐,该交与撒但的就交与撒但,该受重刑的就让其受重刑,该灭亡的就将其灭亡,这样我的日子就再不会有谁来打扰我了。你相信我的话吗?你相信有报应吗?你相信我会惩罚所有欺骗我而又背叛我的恶人吗?”(《话在肉身显现》)“我说到做到,一切都在我的手中,谁若疑惑必遭击杀,没有考虑余地,立即斩草除根,除去我的心头之恨。”(《神隐秘的作工》“全能神”的暴力行为主要是用以控制其追随者,对那些“不服权柄”的人,或者怀疑他们的人,抵制他们的人,背叛他们的人,都要施以暴力的报复。他们的手段非常残忍,令人感到恐怖,殴打、割耳朵、剜眼睛、断胳膊、砍脚趾等都被他们用过。为了掩人耳目,“全能神”还给自己的暴力行为用了一个很专业的名词,称之为“审判”,用以美化自己的罪恶行为。 [7] 
“全能神”的组织者及领导者如此对待追随者,而受这种观念的影响,上行下效,追随者们也常常会有暴力行为,用以“惩罚”抵制“全能神”的人,以此表明他们孝忠于“女基督”。他们也时常会对反对“全能神”的人施以打骂等行为,甚至对自己的家人及亲友也是如此。“全能神”的生活行为,昭示了他们的错误,了解他们的生活特征,有助于正确地认识他们,并进一步思考对策。 [7] 
传播活动
“全能神”的传播者严格按照《东方闪电摸底铺路细则》一书所提供的步骤开展工作,但该细则并不足以保证他们在各个环节都能得心应手,于是他们又酝酿出多种传播手法,借以提高“工作效率”。据有关资料显示,“全能神”在传播过程中是不择手段的,计谋之恶毒,手段之残忍,都让人触目惊心。“全能神”也非常注重传播工作,用他们内部的话说叫“得人”。在“全能神”的倡导者及其追随者的疯狂鼓吹下,该派在全国各地迅速蔓延,并且逐渐延伸到国外。传播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都让人触目惊心。“全能神”何以具有如此大的影响力?这与他们在传播上所下的功夫和所采取的手段有着密切的联系。了解他们的传播途径及传播手法,对有效抵制“全能神”的恶劣影响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8] 
文字宣传
文字在人类文明史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所谓“文以载道”、“文以明道”是也。“全能神”的传播者深知文字的妙用,于是他们也利用文字进行宣传。可惜他们没有用文字“载道”,而是用文字祸国殃民。
“全能神”的传播过程中,一直非常注重藉着文字资料进行宣传。在“摸底”和“铺路”的过程中,“东方闪电”的传播者常常会把宣扬全能神谬论的书籍及小册子送给他们所盯上的对象,有时甚至趁人不在家时,偷偷塞入门缝,或投入信箱。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很多人就阅读了这些资料。由于缺乏必要的分辨能力,误入歧途者不少。
除了文字方面的宣传,“全能神”还注重借助新型媒体进行宣传,如互联网、VCD光盘、电脑数据光盘等。
此外,“全能神”也常常向信徒及群众散发一些制作精美的手工艺品,以此宣传他们的歪理邪说。“全能神”曾散发给信徒一个小纸盒,里面放着一张彩色印刷的纸条,上书“最后一张船票”几个大字,背面有文字说明,声称凭此“船票”可以使人逃离末世的审判,好比方舟使挪亚逃避洪水。另外,还有一个手工缝制的布质“心”形工艺品,正反两面分别写有“枣”、“桃”二字,谐音“早逃”,劝人接受世界末日已来的谬论。 [8] 
谎言诱骗
“全能神”的传播者将说谎当作家常便饭,以谎言为“上帝所赐的智慧”,以说谎为“灵巧像蛇”的实践。所以,他们挖空心思地编造了很多谎言,用以消除人们对他们的疑惑,骗取人们的信任,藉此达到他们的目的。
当他们准备拉拢一个信徒时,常常会对他(她)说出一名在当地较为知名的牧师(长老或传道人)的名字,声称是牧师(长老或传道人)的朋友或者同工。许多人信以为真,放松了戒备心理,结果就中了“全能神”的圈套。取得基督徒的信任后,他们便开始兜售“东方闪电”的那一套谬论。
更为可怕的是,“全能神”的传播者常常编造谎言,诱骗信徒进入他们的活动窝点。比如,他们会告诉信徒或同工,某处有一肢体身患重病,需要代祷;某地教会的信徒灵里干渴,需要牧养。说出现实情况后,就“诚恳”地邀请人为肢体祷告,为基督教会证道。当有人答应他们的邀请后,他们就把他(她)带到“全能神”的活动点,进行洗脑,并灌输他们的思想。一位基督徒曾经有过被“全能神”诱骗的经历。在一次讲道后,一位看来非常虔诚的“弟兄”找到他,真诚地邀请他到他们教会讲道,说是那里将要举行培灵聚会。这位同工一时放松了警惕,便也没有多想。在那位“弟兄”的带领下,这位同工来到一个非常偏僻的山村。看到那里的情景时,发现那里根本没有聚会,这时方才知道落入“全能神”的陷阱,可惜为时已晚。好在这位信徒非常刚强,一直没有接受他们的谬论。后来费尽周折,才趁看守之人不注意时连夜逃回家中。 [8] 
物质刺激
基督教会里常讲爱心,信徒之间彼此相爱,互相帮助,很少会有猜疑。“全能神”利用了基督教会中的这一特点,常常主动向基督教会中的信徒“献爱心”,用以取得信徒的信任,而信徒往往由于缺少必要的戒备心理而不幸中招。
《摸底铺路细则》里说:“有的人要让你给他找对象,或让你给他找活儿,你就可以答应他;有的人他家是做生意的,你也可以说能帮他推销产品或帮他购买产品来与他拉关系。如果咱们本人会些手艺,也可以给他干活儿。比如:会理发、会作服装等等。”他们的确如此做了。
此外,“全能神”的传播者也用金钱和物质刺激人。对于女性,他们赠送高档化妆品、首饰及衣服等;对于男性,他们赠送手机、高档烟酒等;对于那些他们认为可能发展为“接待聚会”的家庭,他们更会斥以巨资,为其购买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空调等贵重家电。“吃了人的嘴短,拿了人的手软”,很多人因为拿了别人的东西,受了别人的帮助,所以由“嘴短”到“手软”,最终因“心软”而接受了“全能神”的错误思想,走上不归路。
当他们知道某人欠人外债时,还会主动替他(她)还清。曾有人欠别人的债,“全能神”的传播者主动为他还了这笔钱。不过,他们的目的并不在还钱,而在拉他下水。几天后,他们向他提出接受“全能神”的要求,当他拒绝时,他们就要他把钱归还。最后,那人还是接受了“全能神”。 [8] 
色情诱惑
“全能神”认为,信从“女基督”的人,不再有男女之别,可以同床共枕,可以“互通灵体”。在这种谬论的误导下,很多年轻的女性忘却了廉耻之心,将自己的贞操与尊严置之脑后,心甘情愿地利用自己的身体勾引人进入“全能神”,她们俨然沦为“全能神”传播者发展成员的工具。
被“全能神”所利用的这些女性,常常借“爱情”和“婚姻”之名,去接近基督教会里的未婚男信徒。她们往往外表靓丽,谈吐优雅,致使很多男信徒心动,最终落入试探,成为“全能神”的俘虏。曾有一位男信徒,一直很难找到对象,接触“全能神”的传播者后,他们给他介绍了一位漂亮的“女朋友”,这位女子的“爱情”很快把弟兄迷得如痴如醉,不久二人便同居了,紧接着就加入了“全能神”。可是,不久之后,他的“妻子”却神秘地“消失”了,而自己却已经深陷“全能神”的泥潭,无力自拔了。
除了利用婚姻和爱情外,“全能神”也赤裸裸地利用色情勾引基督教会的男信徒,不论有无妻室。他们会派一些年轻貌美的女子,以“交通”为名,主动与教会中的男信徒接近。在接触的过程中,她们用轻佻的言语和动作向男信徒出击。有些人经不起引诱,就中了她们的诡计,而一旦在这方面没有站住,就给他们留下把柄,不得不任由他们摆布,最终成为“全能神”的猎物。对于那些坚决拒绝诱惑的男信徒,他们也有“对策”,当那些女性故意与男信徒近距离接触时,就有人在暗地里偷偷拍照,他们会以把这些照片交给男信徒的妻子相威胁,逼其就范;或者直接会有身强力壮的男性从外面闯进来,怒斥男信徒在调戏自己的妻子(或是妹妹),以殴打或报案相要挟,要求他以加入“全能神”而“私了”此事。 [8] 
暴力强制
“全能神”所惯用的谎言、金钱、女色等各种方法,已经足以让很多人倒下,而对那些拒不听信谣言,也不为金钱和女色所动的人,“全能神”还有最后一招,就是对其施以暴力,强迫人接受他们的思想,加入他们的组织。
“全能神”的人把一个人诱骗到他们的窝点时,首先对他(她)进行洗脑,然后灌输他们的谬论。倘若不很奏效,就用金钱和色情引诱;还不奏效,就用言语相威胁,咒诅人“不得救”、“下地狱”、“受审判”,并以“管教”、“收拾”、“斩草除根”等充满恶毒的话来进行恐吓。
倘若用言语起不到效果,他们就会以行动来征服他(她),以各种毒辣的手段摧残他(她)。他们会在食物中放入迷魂药、泻药、春药等,借以折磨这些人,致使很多人在半清醒的状态下答应加入他们的组织。更多的时候,他们会以毒打甚至断肢等方法来逼人就范。曾有一位男信徒被“全能神”以为病人祷告为借口诱骗到“东方闪电”的活动点,当他拒绝接受他们的谬论时,他们就殴打他,并强行撬开他的嘴,灌入粪便。
对那些已经加入“全能神”但又识透其谬误的人,他们坚决不许离开,控制的方法仍然是暴力。即使有人已经逃走,他们也会设法把他(她)找到,进行所谓的“审判”,其实就是毒打,甚至残害身体,如剜眼、割舌、剁手等。 [8] 
巨资宣传
2005年,赵维山和妻子杨向彬两人伪造证件逃至美国。2013年,他们就斥资1000多万元,在香港报纸上刊登广告传教。2012年,仅山东牧区交给他的奉献金就高达4400万元。 [9] 
传播步骤
“全能神”的传播工作非常隐密,也非常讲究“艺术”,传播者并不会直截了当地兜售他们的思想,因为这样太容易引起人们的反感,也容易被人们拒绝,因此他们在传播时很有耐心,也很注重方法。“全能神”的倡导者著有多本用以“指导工作”的书籍,如《工作人员手册》、《东方闪电摸底铺路细则》(下文简称“《细则》”)等。在这些书籍中,我们可以看到“全能神”在传播时,往往以摸底、铺路、见证为传播的主要步骤,了解这些步骤,有助于我们识破他们的诡计,将“全能神”的毒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8] 
摸底
什么叫摸底?《细则》中对此有清楚的说明:“摸底就是借用各种关系﹑各种方式打入各派教会内部,与人拉好关系,获得他们的信任好感,以便了解他们内部的实情,为以后引见人或见证工作打好基础的一项工作。”这段话中的“打入各派教会内部”很值得我们深思。许多异端派别都有这一特点,就是专门针对基督教会,针对已经信主的肢体,而“全能神”在这方面的特点尤为明显,《细则》对此有明文规定:“凡是没有信过耶稣的不管是什么人都不许传,亲戚朋友也不行,任何人也不许破这个例。长期没有教会生活的属于挂名的基督徒,也不许传,这一点绝对卡死,亲爹亲妈也不行,谁若把没信过耶稣的人领进教会就开除谁……”而且,“全能神”还不愿向信仰不很成熟的人传播,主要针对“真心信神的,并真心爱神的人”(《细则》),特别是针对教会领袖及教牧人员。
有了明确的目标,所以他们就藉着摸底寻找对象。为了“与人拉好关系”,他们投入的精力甚多,甚至不惜一切代价。《细则》中规定:“人的存心当摆正,不要存着拿别人操练的心,总要存得人的心,为神拯救人的心,把自己的所有精力用在工作上,能忍辱负重,舍己为人,能像摩西一样有一个为父的心,有一颗甘心为神花费的心。”(《细则》)本着这样的原则,“全能神”的传播者都有吃苦耐劳的毅力,他们穿梭于城市乡村,寻找理想的传播对象。
到了一个基督教会,他们首先以信徒的身份潜入教会,用较长的时间了解基督教会并基督教会中的信徒,从而物色下手的对象。这个过程,他们做得很细,不怕花费时间,有时是几十天,有时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在这期间,他们表面的举动一切正常,规规矩矩地聚会,认认真真地追求,我们很难看出他们有任何异端的迹象。然而,他们却在暗地里观察并刺探教会的情况。
在观察的过程中,他们不断发现可下手的对象,并不断对其下手。发现可下手的对象,就主动和他(她)联系,以“交通”、“求教”等名与其套近乎。在这过程中,他们往往会表现出极度的虔诚和极大的爱心。《细则》规定:“到人家勤快一些,不懒惰,给扫扫地、帮做做饭等等……”“言谈举止正常,让人看见不反感,是正常人,有好印象,说话、吃饭、睡觉有规矩、有礼貌,衣着打扮正常,上城市里穿得好一点,上农村穿得普通一点就可以……”在这种表面现象的掩盖下,很多信徒放松了警惕,不经意间便将自己的许多信息透露给他们,而这些信息正是他们在摸底阶段想要掌握的。
铺路
什么叫“铺路”呢?《细则》中亦有清楚的说明:“铺路就是在拉好关系之后,谈一些转观念的道理,也就是在见证之前,把他们里面容易与神工作打岔的观念、想法、认识一样一样地扭转过来,把他们里面所缺少的真理补上,所持守与神相抵触的观念该解决使其放下,使他们能谦卑下来寻求考察神的工作。”铺路是摸底工作的延续,在他们的计划中是一个重要的步骤,《细则》中写道:“得人的整个工作中,铺路占主导作用;若没有铺路的工作,就达不到果效,更没法见证,下面的工作没法作。”
摸底阶段,他们掌握了信徒的信仰状况,铺路阶段即开始针对他(她)的情况进行“转观念”,使他们对原有的信仰产生怀疑。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个阶段,传播者依然不会公然兜售他们的歪理邪说,只是提出一些可能动摇原有信仰基础的问题,和他(她)探讨。《细则》中写道:“刚开始接触不熟悉,藉着交通一些真理,达到对咱们有信任之后再作见证工作。但是还不能直接见证,得说一些过渡话扭转观念,最终让他们有以下反应:①让他们有种危机感,不追求不行;②让人看见信神不是简单的事,这样信满足不了神,要相信好神还得明白神的作工,务必跟上神的作工;③让人看见神作工作不能停留在一个时代,神的工作,是一直往前发展的;④神的工作奇妙、智能、人测不透、人用观念衡量不了,通过咱们的交通,让人感觉神奇妙、难测、让他别轻易定罪,结合他的情形,扭转人的观念让他接受这步工作;⑤让他寻求考察,别总抱着自己的不放,怕假的把真的也弃绝了。”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他们常常会提出与基督教会及信徒有关的敏感话题,促使人们有“危机感”。《细则》中提到了好几种铺路的方法,如:“谈教会光景、荒凉、没劲、聚会没享受,看经得不着开启,总是打瞌睡,讲道的怕讲道,听道的听不着东西,怕聚会,信徒之间起初的爱心没有了,想爱也爱不起来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光景,从个人的生命长进谈起,不直接说他们,反问是不是时代转移神的工作转移往前发展?”“可以谈人信神的观点(为什么要信神),再谈人现在信神的观点(人为自己求福不为满足神),接下来谈神对人的要求(正确的信神观点可以根据咱们所谈的一些真理),之后再说人怎么作才能达到神的心意,之后引到神末后的作工(注意:在交通时务必查一些有关这方面的圣经章节)。”这些话题是教会中时常提到的,也是弟兄姊妹非常关心的,当“全能神”的传播者提到时,很容易引起听者的“共鸣”,然而,这种共鸣若不留意,就会成为进入“全能神”的桥梁。
见证
“见证”是“全能神”在传播中最为重要的步骤,摸底、铺路的工作,都是为见证服务的,而所谓“见证”,就是灌输“全能神”的谬论,使人彻底放弃原有的信仰,成为“全能神”的俘虏。
经过铺路阶段的工作,人们的思想可能已经开始动摇,在那些传播者认为火候已到的时候,就开始推翻人们原有的思想及观念,并灌输“全能神”的思想。《细则》中,描述了几种见证的实例,以此告诉传播者见证的方法。比如,书中举了一个“如何否定被提上天堂”的实例,教导“全能神”的传播者如何藉此向听者灌输他们的思想:首先,要向听者提出问题:愿不愿意上天堂?(听者一定回答当然愿意)天堂怎么上法?(听者一定回答死后灵魂上天堂)是想死还是想活?(听者一定回答当然想活)。其次,就听者的回答进一步提问:“弟兄姐妹今天咱们都想上天堂,可又不愿死,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你说怎么办呢?”当信徒开始思考这个问题时,他们就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神国在地上,我们上天去干什么呢?反正现在我是不想上天堂喽!你们还想不想上天堂啦!”到这里,“女基督”已经在地上建立天国的观点就出来了,于是达到了他们的目的。
为了增强见证的效果,“全能神”的传播者也很讲究方式,《细则》中就提到了一些注意事项,如:“说话别抢着别人,总以交通的口气,别居高临下,能随着人的情形,随时遇见观念随时解决,谈自己的情形,总以商量、互相交通的口气谈话,谈自己的观念是怎样解决的。” [8] 
打击取缔
大陆地区
1995年至2015年
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 (厅字【1995】50号),明确“全能神”为邪教组织。
2014年6月1日,中国反邪教协会发表《中国反邪教协会关于严厉谴责“全能神”邪教成员故意杀人事件的声明》,声明表示:2014年5月28日,山东招远发生了一起“全能神”邪教成员故意杀人案件,六名该邪教成员在麦当劳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在遭到拒绝后,竟当众施暴,残忍地将被害人殴打致死,情节极其恶劣、手段令人发指!中国反邪教协会对“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残害生命的暴行表示强烈的谴责!对受害者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并号召社会公众提高警惕,与邪教组织开展坚决的斗争,形成珍爱生命、保障人权、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的良好社会氛围。 [10] 
“全能神”是在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出现的一个的邪教组织,是打着宗教幌子的邪教。“全能神”教主编造了很多谎言,宣扬世界末日、不信教会带来灾难等歪理邪说,让教徒把自己的家庭财产都拿出来奉献给教主。“全能神”邪教具有很强的暴力倾向,组织内部有一套非常严密的戒律,如要求信徒们要绝对服从所谓的“女基督”和“大祭司”。如想退出邪教组织,都被认为是“叛教”,恐吓教徒会被闪电劈死。内部还有一些用刑方法,如果不听话就要挨打,甚至被残害,情节严重的甚至致死。“全能神”要求其教徒在传教过程中遇到障碍就“坚决斗争”,在教主的精神控制下,以前曾发生多起“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打断被害人双腿、割掉被害人耳朵甚至杀人抛尸的恶性案件,是一个非常邪恶的邪教组织。 [10] 
“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5·28”故意杀人案件,充分暴露了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恶本质,同时也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10]  2014年7月21日,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已对招远“5·28”案件犯罪嫌疑人张立冬、张帆、张航、吕迎春、张巧联5人以故意杀人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两项罪名提起公诉。 [11] 
衡水警方经过一年零七个月的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全能神”邪教案件,抓获骨干成员74名,摧毁制作、存放反宣品、聚会讲道窝点36处,收缴了万余份反动宣传资料。 [12] 
中国公安机关2014年6月份开始在中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全能神”邪教的专项打击行动。行动开展两个月来,中国共破获案件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千人。 [11] 
广东检方2014年严惩“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批捕179人,起诉130人。 [13] 
2015年以后
2017年6月,黑龙江警方在大庆市收网,破获一起在东北地区流窜的“全能神”邪教组织案,抓获“全能神”邪教人员在东北地区的头目和多名骨干,有力打击了“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嚣张气焰,强力震慑了其违法犯罪。2018年7月31日起,这起“全能神”邪教人员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在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 
台湾地区
2010年2月,台湾基督教报纸《国度复兴报》率先披露”全能神“在桃园地区,吸引基督教会中对真理认识不清的会友加入。2012年11月,传出“全能神”已遍及全台,从南到北陆续有教会受害;
2013年起,其在台传教手段,已从隐蔽转为公开,有时会在公园、火车站前、闹市等公共场所设摊位,推广其教义。1月下旬起,”全能神“陆续于台湾地区各大报上刊登全版广告宣传其教义,台湾基督教界首度打破沉默默,于2013年3月2日正式发表联合声明。声明指出,对于自称”全能神教会“的团体,使用耶稣、教会的名号刊登广告,经仔细查核,且向香港及中国大陆众牧长查证后,证实该组织的言论是属于违反圣经正统教训的异端,并向全台所有民众及教会提出呼吁并提醒,切勿参与他们的任何活动或与他们联结。文中也针对该异端团体网站上的言论,以圣经观点加以辨明,并提出所谓”全能神教会“与被定为异端邪教的”东方闪电“的论调和书刊有著相同主张,不难发现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文末勉励所有神的儿女当警醒并警惕,以圣经真理捍卫主的教会,并呼吁牧长们为主发声。
“他们教义很粗糙,为什么有人会相信?”《国度复兴报》发行人、台北真理堂主任牧师杨宁亚在其撰文的《警醒,防范邪恶异端东方闪电》一文中,提到面对所有异端的基础装备,除了清楚圣经真理,还需留意生命的破口,要在耶稣里得到满足,因生命有空洞,将使仇敌有机可乘。他提醒:“面对事奉,感到疲倦、无力或是受伤,一定要从神、从基督的身体里得到解答,彻底处理,不然异端很容易利用这个破口攻进来。”
《台湾基督教众教会联合声明》全文报纸版刊载在2013年3月2日的《基督教论坛报》,网路版可至《基督教论坛报》、《今日基督教报》、或本报网站下载。截至2013年3月1日止,计有地方教会、卫理公会总会、基督徒地方教会联合同工会、行道会联会、台湾信义会、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总会、台湾信义会总会、浸信会联会总干事、台湾圣教会总会、台湾贵格会联会、中国神召会台湾区议会、中华循理会等56个单位联署,联署行动仍在进行中。 [14] 
香港地区
2004年7月9日,香港《基督日报》报道,邪教“东方闪电”在香港又更名为“国度救恩教会”,提醒全球华人基督教会多关注。
报道指出,起源于大陆的异端“东方闪电”为了渗透世界各地华人教会频繁改头换面。香港东方闪电的势力又兴起,再次更名为“国度救恩教会”,并在网络上散发此消息,提醒主内教会提防异端侵入。 [15] 
为害事件
江苏一女子因信全能神打死女儿同学
30多岁的徐某因信奉全能神邪教,并以拯救其女儿侍某的同学管某的名义,与侍某和侍某同学葛某一起,到管某家中将患有精神疾病的管某带至自己家中同住。 2013年1月30日晚,徐某劝管某停止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停药后,管某出现精神异常。
徐某认为系“魔鬼撒旦”附身所致,需将“魔鬼撒旦”杀死,于是就用板凳砸管某头部,又用手掐捂其颈部、嘴巴,并唆使其女儿侍某和儿子侍某某用跳绳勒管某颈部,让葛某按压住管某双腿,致管某被勒死。
案发后,警方很快刑拘了徐某,而对涉案的三名未成年人,则另案处理。后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徐某和女儿侍某是与巫术有关的精神障碍患者,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江苏省高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徐某以邪教驱魔治病的方式,打砸被害人头部,并教唆未成年人参与实施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共同犯罪。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教唆未成年人杀人,应从重处罚。考虑到她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在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依法从轻处罚。
2014年6月中旬,法院依法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责令其赔偿被害人管某亲属丧葬费22993.5元。 [16] 
2014年8月,冯宗全的妻子坐摩托车没戴安全帽摔伤头部,被安置在信徒家中,“信徒”声称“神”是在考验,只要坚持“神”的“指导思想”,坚持不吃药、不打针,就会得到神的庇护,病就会痊愈。冯宗全赶到时,妻子已昏迷不醒,立即抱起送往医院。可是,由于延误了太多时间,妻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17] 
案件宣判
2014年5月28日,6名“全能神教”暴徒在山东招远市一家麦当劳餐厅将一名无辜女性残忍殴打致死事件。
2014年10月11日上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帆等五名被告人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立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迎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巧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6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以犯罪既遂处理;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三)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传播过程中被查获的,以犯罪未遂处理;


(四)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部分已经传播出去的,以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七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九人以上重伤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八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七)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第九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情形,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人在一审判决前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二)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过程中,又有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 明知他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经费、场地、技术、工具、食宿、接送等便利条件或者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十四条 对于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对涉案物品是否属于邪教宣传品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1〕19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同时废止。 [1]

 


内容解读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罪数处断、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解释》明确界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如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等13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明确了七种邪教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解释》指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以上是本案所涉及的全能神案件相关资料,案件如有进展,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将予以跟进。姜亚春律师13013900543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