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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8/10/14  浏览数: 468 次  浏览字体:[ ]
  

13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山西男子石某某被法院判决给付王某某借款200000元,石某某不仅不还钱,还下落不明,最终执行法院将石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

据了解,王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右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判决石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某某借款20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遂依法向右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某某下落不明,执行法院不断寻找被执行人石某某并多次走访其父母家,一直没有结果;后网络发布公告,依然没有被执行人下落。经司法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工商登记、车辆等网络查控和线下查控,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执行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石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

山西全省法院终本案件合格率,由去年全国第25名,上升至第16名。 刘小红 摄

据介绍,“执行不能”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金融借贷、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以及刑事财产型等5类。该案是“执行不能”案件中较为普遍的类型。法院在依法穷尽一切强制措施后,一些案件最终是无法执行,这是客观的法律事实,绝非“法律白条”。法官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必将对其产生影响。

近年来,山西全省法院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问题。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山西省高院、山西省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密切协作,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为山西全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提供了有力遵循,对于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良好协作机制,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时执行,维护社会诚信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山西全省法院加强信息化运用,网上办案,网上查控,网上指挥系统的形成,促进了执行质效提升,一批骨头案得到执行,山西全省法院终本案件合格率,由去年全国第25名,上升至第16名。

截至2018年8月,山西全省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2539例,限制123451人次购买机票,限制123451人次购买动车票、高铁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19088人,司法拘留判处拒执罪3500余人,震慑和促使48419个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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