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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被骗入传销组织者被烟头烫、棍子打、开水烫、凳子砸、喷白酒、洒盐

发布时间:2018/7/8  浏览数: 536 次  浏览字体:[ ]
  

烟头烫、棍子打、开水烫、凳子砸、喷白酒、洒盐,这是被骗入传销组织的陕西女子宋丽(化名)死前一个半小时所遭受的折磨。2017年7月中旬发生在江西新余的这起传销致人死亡案,案发后,江西新余警方抓获多人。中国裁判文书近日公布了该案的一份二审裁定书:在这起传销命案中扮演诱骗、说服、非法拘禁角色的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4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4年不等。

裁定书显示,被警方抓获的贾园园、吴某、李某等直接对宋丽进行虐待、殴打的传销组织成员,将另案进行处理,此案还有多人在逃。

传销窝点惨案:死前被折磨一个半小时

生于1987年的刘通(湖南新化人)是新余市逸夫小学旁一传销窝点的“家长”,王国鹏、尚秀平、黄翠是该窝点的成员。而这个窝点的成员共有十余人。

法院认定,2017年7月5日,甘肃徽县人王国鹏使用尚秀平(女,湖南桑植人)的QQ号码冒充女性,将陕西洋县女子宋丽骗至新余市。尚秀平、黄翠(女,云南个旧人)及沈某(在逃)与宋丽见面,刘通及杨某、牛某、周某(均在逃)、贾园园在暗处观察。次日,尚秀平及沈尚芬将宋丽带至位于新余市高新区新欣大道竹仔村的传销窝点,随后离开。

宋丽被骗入该传销窝点后,即被限制人身自由,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随身物品被拿走,多名传销人员对宋丽进行过上课,并威胁、殴打。在非法拘禁宋丽期间,刘通上门对其进行过“聊开心”,同宋丽说一些开心的事情,让其打消回去的念头,安心留下来看懂看明白后加入传销组织。黄翠也上门对宋某“踩朋友”,目的也是让宋丽留下来加入传销组织。

在诱骗宋丽至传销窝点十一天后,传销窝点组织成员开始对宋丽进行更残酷的虐待。法院查明,2017年7月16日傍晚6时许,在杨某的指挥下,李泉(音)在客厅负责望风,杨某、贾园园、吴某、李某四人采取用烟头烫、棍子打、开水烫、凳子砸、喷白酒、洒盐等方式对宋丽进行殴打,持续近一个半小时左右,致宋丽死亡。

案发后,2017年7月、8月,王国鹏、尚秀平、刘通、黄翠等人先后落网,他们均为80后、90后,来自甘肃、湖南、云南等地。

法院还查明,2017年6月22日,被害人蒋某被传销人员陈某(在逃)骗至新余市,先后进入当地融城大酒店旁及逸夫小学旁的传销窝点。蒋某进入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及何某(在逃)的窝点后,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即被拿走,上述人员对蒋某采取恐吓、上课、跟随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2017年7月24日,蒋某的家属来新余解救时,才被传销组织人员送离新余。

4人犯非法拘禁罪获刑,虐待致死者另案处理

裁定书显示,该案除多人在逃外,江西新余警方还抓获贾园园、吴某、李某等直接对宋丽进行虐待、殴打的传销组织成员,这些人将另案进行处理。

2018年3月26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检方指控的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宋丽父母作出赔偿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赔偿原告人丧葬费、处理死者来往交通费及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6337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赔偿其死亡赔偿金2427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91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渝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伙同他人为迫使被害人宋丽、蒋某加入传销组织,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造成被害人宋丽的死亡,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通的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通、王国鹏、尚秀平、黄翠按平均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各承担人民币15843.25元,未归案的其他人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定4名被告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对刘通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王国鹏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尚秀平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黄翠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王国鹏、尚秀平、黄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7529.75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宣判后,王国鹏、尚秀平、黄翠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新余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18年6月6日,新余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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