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将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提供给张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张某等人共充值赌资120余万元,华某获利4万余元。泗阳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人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没收被告人华某违法所得上交国库。
华某没有工作,就做点零工,一次机会他认识了某赌博网站的管理人,邀他做代理,就是联系客户,将掌管的赌博账号和密码交给用户进行网络赌博。张某通过华某获得赌博账号进行赌博,并打钱过来让华某代为充值,网卡中的分值一分就是一元,充值的钱交给网站。如果张某输了钱,华某按照10%的比例从网站提成,但如果张某赢了钱,华某也要按照10%的比例交钱给网站。但是张某总是输多赢少,因此华某也赚了钱,他也发现赌博者总是输得多的现象,拉了更多的人来充值赌博。至案发时,华某一共帮人充值赌资120余万元,提成获利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华某将违法所得退泗阳县公安局,由该局予以暂扣。
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华某的行为是赌博,不属于开设赌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求对被告人华某从轻处罚。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向他人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接受他人赌资,为他人兑换赌博积分或结算赌博账目,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积极退清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