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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刑事辩护律师网:宿迁汤臣一品会所涉案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5/2/25  浏览数: 7288 次  浏览字体:[ ]
  

    汤臣一品水疗养生会所是一家综合休闲养生会所,会所位于宿迁市湖滨新城环湖大道999号蓝波湾。2014年年底改会所因为涉黄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城开发区分局彻查,抓获众多涉嫌组织卖淫及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目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为22人),于此同时,也抓获众多嫖娼及卖淫的人员,现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受犯罪嫌疑人田某的委托,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姜亚春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田某的的辩护律师。结合春节前已经对田某多次进行的会见结合今天从宿豫区检察院调取的卷宗材料,本代理律师得出以下大致辩护意见,具体辩护意见待案件进展一并完善。


宿迁汤臣一品涉案犯罪嫌疑人田某组织卖淫罪辩护词


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我受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犯罪嫌疑人田某的辩护人。现在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在审查起诉时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首先,组织卖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引诱、强迫、容留等手段,组织、策划、指挥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次是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行使监督支配权,使之服从,将卖淫者组织成群体,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卖淫盈利的目的性。再次是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其中包括招募、介绍嫖客、安排接待及组织其他相关服务。
       但纵观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和作用,并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上述犯罪构成特征。
       1、被告不是会所的投资人,该会所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与被告没有任何利益关系。
       2、会所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在被告没有被聘用之前就已存在,被告被聘用到会所之后,浴场也继续沿袭以往的经营方式进行经营,没有做任何改变,被告对会所的经营管理不具有发言权。
       3、卖淫女非被告人组织招募而来。
       4、被告没有参与过组织卖淫的活动。被告在会所的工作职责是管理浴场洗浴部分,负责对洗浴人员培训、现场消毒、卫生清扫、收银及其它服务工作。
       5、会所是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投资并为其所有,会所的所有收益全部归投资人所有,被告只是会所聘用的一名员工,没有组织卖淫女在会所从事卖淫活动的权利。
       因此,被告在会所聘用期间,没有组织、招募、培训、策划、指挥卖淫,其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二、公诉人指控被告触犯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组织卖淫行为。作为公诉机关对组织卖淫罪案件指控的证据,应当是被告如何组织卖淫女卖淫、如何指挥和策划卖淫、如何招募卖淫女、如何强迫卖淫以及如何通过卖淫获取暴利的证据,以佐证其指控的内容。事实上,在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笔录之中,被告人只是供述了其工作职责、工作情况、及其了解到的卖淫女活动的情况、会所的经营模式、工作人员分工等客观事实,并无被告人组织或容留卖淫的事实。故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组织卖淫罪的证据不足。
       三、犯罪嫌疑人不应该是本案的被告。被告人是被会所聘用的一个员工,一个打工的农民工。被告人虽然被投资人委任为经理,但是经理这个称谓,不能作为其成为替罪羊的依据。经理这个称谓,在九十年代初可能是投资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一种象征,随着经济的发展,经理的外延逐步扩大,甚至一个部门负责人、个体户、酒店大堂负责人等,均可以称之为经理,但这些经理的概念已经不是责任主体的承担者,而是一种无责任、无意义的称谓。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被告有经理的头衔,而将被告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如果将被告作为犯罪主体追究,那么在浴场打工的员工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都可以抓起来进行审判,这样势必造成打击面过大,而不利于社会安定,从而起不到法制的效果。本案真正应该追究的是浴场的老板及其幕后策划者,是这些人为获取高额利润而制造了这个犯罪场合,被告人等也是其中的受害者。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予以考虑。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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