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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7/31  浏览数: 2204 次  浏览字体:[ ]
  宿迁市人民政府文件

宿政办发〔2008〕12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全市饮用水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宿迁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六月五日 

宿迁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分解表
重点保
障措施
具体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
责任人
分 管
领 导
完成时限
 
1.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将供水安全列为重中之重工作,切实履行供水监管职责,确保夏季供水安全;配齐管理人员,加强技术力量,建立各级各单位的供水安全责任制,针对供水安全保供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
 
 
县区政府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
供水企业
 
 
县区长
葛书龙
张向明
葛志健
田  洪
2008年6月1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
 
2.切实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管理
做好水源地日常巡查
市环保局牵头
市水务局协助
张向明葛书龙
许步健
2008年6月15日前全市巡查一次,并长期坚持
 
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源地周边排污企业的执法和督查,防范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水源
市环保局牵头
市经贸委协助
张向明
郑亚军
 
对保护区内的停放船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迁移至保护区以外
市交通局
陈学平
秦正宝
 
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防范水质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爆管事故等突发事故对城市供水系统的影响
市安监局牵头
市水务局协助
乔  勇
葛书龙
许步健
 
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人,惩戒危害公共安全的偷排行为
市环保局牵头
市公安局协助
张向明刘亚军
 
3.加强水质监测,完善水质监测联网、预警、联动机制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水质监测仪器维护,保证水质监测网络运行正常
市环保局牵头
市水务局协助
张向明
葛书龙
许步健
2008年6月10日前全面排查检修一次,并长期坚持
 
实现水质数据的跨部门快速共享
市环保局
张向明
 
督促供水企业根据水质的季节变化加密检验检测,发挥预警作用
市水务局
葛书龙
田  洪
 
加大汛期水质检测频次
市卫生局
葛志健
薛甫伦
 
4.强化对供水企业的日常监管
加强对供水企业的业务指导
市水务局
葛书龙
田  洪
长期坚持
 
督促企业迅速安装应急投加设备,备足粉末活性炭、高锰酸钾等应急药剂
市水务局
葛书龙
田  洪
2008年6月20日前应急设备安装到位,应急药剂备齐备足
 
5.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全市供水安全
市环保局
市水务局
市卫生局
张向明
葛书龙
葛志健
薛甫伦
田  洪
许步健
2008年6月20日前举行应急演练;应急预案不断完善,相关制度长期坚持
 
立即组织技术培训,加强应急操作演练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
供水企业
葛书龙
张向明
葛志健
田  洪
 
尽快组建供水应急专家技术组,做好应对水源污染的制水技术储备
市水务局牵头
市环保局、
卫生局协助
葛书龙
张向明
葛志健
 
针对汛期水质易受污染的情况,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
市环保局
张向明
许步健
 
加强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
市应急办牵头
市水务局、环保局、卫生局协助
王守兵
徐惠民
 
6.加快第二水源地工程及输水管网建设
尽快形成多水源供水格局,提高安全保障性
各县政府
各县长
田  洪
市区力争在2008年9月底前建成,各县力争在年底前完成
 
市区第二水源地工程力争在第三季度投入使用
市水务局
葛书龙
 
7.加强对辖区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指导
对各地集中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检查
市水务局牵头
市环保局协助
葛书龙
张向明
田  洪
2008年6月15日前全面督查一次,并定期组织检查
 
督查落实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
市水务局
葛书龙
 
8.认真落实供水水质报告制度
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供水企业水质监测情况必须及时向当地水务、环保、卫生部门报告;水务、环保、卫生部门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向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县区政府
市水务局
市环保局
市卫生局
供水企业
县区长
葛书龙
张向明
葛志健
徐惠民
长期坚持
 
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瞒报、迟报、漏报的相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
 
 
  主题词:环保  饮用水△  安全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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