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刘某通过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分期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 约定分期分批将车款交付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并约定未付清前车的所有权归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还以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车辆交强险和商业 险。后刘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上人员受伤、两车损坏、路产损失、车上货物部分烧毁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所购车辆被烧毁报废,保险公司定损为 29万元。后肇事对方将刘某起诉到法院,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外由刘某赔偿16万余元。刘某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多次去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托关系找熟人,保 险公司同意支付理赔款12余万元。
后刘某通过朋友找到我们所,我粗略一计,最保守的诉讼结果也得在12万元的基础。接受委托后,我先陪同当事人去保险公司沟通协调一下,原来保险公司对法院 已判的法律文书的数额都也不予以认可,其认为要么没有证据要么证据不足。但诉讼之初,保险公司也是当事人之一,对该判决书他们也没有依法提起上诉,所以保 险公司的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对于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也是含糊其辞。
最终我整理材料,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经开庭审理,虽然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如约为原告刘某购买不计免赔,但严格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扣除免赔额后,法 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四十多万元,扣除尚欠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二十多万元,尚有十多万元的盈余。本来刘某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对于拖欠车款 和未购买不计免赔险问题心存芥蒂,最终这份判决达到刘某和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双赢的结果。
该案是一个很具典型代表性的案例,因为很多保险合同案,当事人并未意识到其权利是严格受到法律保护的,一般出险后,保险公司出多少钱当事人就拿多少钱。殊不知,严格依据保险合同去诉讼,当事人的权益更能得到充分、足额甚至比单行去理赔多一倍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