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女,2009年3年因怀孕在苏州园区一家医疗机构建立围产检查卡,应按期检查,每期的检查报告都是显示胎儿无异样。临近预产期前20天,张女选择回户籍地待产,在待产医院的第一次检查中,医院告知胎儿严重畸形。极度不相信的张女一家去多家综合性、专科性医院复查均显示胎儿各方面严重不健康。后该医疗机构检查时才发现胎儿的问题,但此时选择终止任何的危险性极大,经慎重考虑,张女选择自然生产,张宝宝的严重畸形及心脏等各方面问题,虽经多次抢救,生命仅仅有短短的2天。给张家人留下了无尽的悲痛。
办案过程:
律师代理过程中,告知张女,胎儿的畸形不是医疗机构导致的,对方存在的过错就是怠于履行医疗合同义务,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在一审诉讼中,对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我方律师明确告知,我们要求赔偿不是基于医疗事故,而是医疗合同违约纠纷。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胎儿重残的情况不是院方的过错导致的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医疗机构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身体与情感痛楚的加剧,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
结案结果:
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该医疗机构在中院的调解下,答应给予赔偿,但是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在调解书中认定赔偿的损失为人道赔偿,经张女本人同意,该案于2011年底审结。
心得:
医疗事故中患者一般是比较容易博得同情的一方,有些当事人也会提出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律师要及时解释,依法提出诉讼,涉及相关款项的数额最好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再决定,或者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以免律师委托合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护当事人也是保护律师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