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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律师网:非法销售各式卷烟构成非法经营案件被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13/11/30  浏览数: 2183 次  浏览字体:[ ]
  

    前日,洪泽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在山东收购各式卷烟,通过物流发往江苏常州准备进行非法销售,途经过洪泽时被稽查部门查获,最终这名山东男子被依法判处刑罚。

    2013年底,被告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山东临沂的多家超市中收购了中华、芙蓉王等一批高中档品牌香烟,总计1000条,价值51万余元。被告人将卷烟装入纸箱,再套上编织袋进行封装,找到物流公司声称货物为电子产品,以50一件的价格进行托运。次日,这批“货物”在宁淮高速公路洪泽段时被稽查部门查获,经江苏省洪泽县烟草专卖局检验,被查获的卷烟均系真品。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多次通过物流非法贩卖卷烟罪行。

    经洪泽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考虑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认为本案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也符合经济案件的处理原则,其能够积极赔偿且案件存在自首,完全可以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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