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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币不找零 市民抱怨“方便”成了“不方便”

发布时间:2013/11/30  浏览数: 2226 次  浏览字体:[ ]
  

        西楚网讯:随着城市交通的发展,无人售票车早已融入了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不仅减轻了乘务员售票的劳动强度,同时也考验和提高了乘客的文明程度。然而近日,市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虽说公交车无人售票很方便,但有时候急着出门身上忘记带零钱,上车又不找零,这样一来,方便倒成了不方便

  市民抱怨“不方便”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很多市民已经养成坐公交车自备零钱的习惯,上车时将钱投入钱箱,省去了乘务员找钱的麻烦,确实很方便。但也经常有一些忘带零钱的乘客,手拿着5元或10元的钞票与司机理论半天,最后气愤地将钱塞入箱中,实属无奈。“谁能确保身上就一定带零钱啊?今天我走的急,身上就只有10块钱零钱,花10块钱坐1块钱的车,这是何道理?”市民陈先生说道。他认为,公交公司规定乘客在上车时必须自备零钱,主动投入钱箱,这实际上是将“找零”的义务强加给了乘客,遇到特殊情况,一些乘客把5元甚至10元投进箱中,事实上等于迫使乘客花高价购买低价服务。

  在调查的过程中,记者还发现有不少乘客出现上错车下错站的情况,且大多是外地人。这些人对公交路线及站点名称不熟悉,再加上每辆公交车外型都差不多,就难免会出现上述情况。“以前有售票员,到站了会提醒我们,现在虽然有喇叭喊,但是有时候听不清,没注意就过站了,要是坐错了方向,我们找谁退钱?”陈先生说道。记者了解到,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想要到甲地却误上了开往乙地的公交车,上车后将钱币投进箱后,从法律上讲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但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当然,也有乘客为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协商、投诉和申诉的方式解决,但成本往往较大,得不偿失。

  公交公司建议办张公交卡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市公交公司并了解到,我市是从2001年开始试用无人售票公交车的,虽然试用初期车上还会有跟车的售票员,但是售票员并不收钱,只是承担监督与提醒乘客投币的义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首先由于取消了售票员售票,大大节省了人力及成本,公交班次随之增加,路线更多,大大方便了老百姓乘车;其次,无人售票是在司机监督下由乘客直接向投币箱投钱,不存在现金过手问题,因此可以杜绝贪污票款,减少漏票现象;第三,无人售票车规定前门上后门下,变无序上车为有序上车,避免了多门上车的拥挤混乱现象;第四,无人售票的车辆密度大,等车时间短,不存在乘客与售票员之间的纠纷问题,有利于培养市民文明乘车的良好习惯。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市区内的公交车票价都是一块钱,乘客乘坐无人售票车时,收款箱上都会清楚地标明“主动投币 恕不找零”的字样,所以乘客乘车必须自备零钱,主动投入收款箱。对于市民反映的不找零现象,工作人员建议市民可以办理一张公交卡,这样可以避免没有零钱投币的尴尬。

  律师称有法律依据

  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宿迁律师网律师姜亚春,姜亚春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姜亚春告诉记者,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在现实生活中,在公交车上的投币口会明确注明“上车X元,恕不找零”的提示,应视为要约;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乘客上车投币时应该可以看到车上标明“上车X元,恕不找零”的提示,其上车投币,视为其以实际行动作出了承诺,其承诺了被告的要约就应受该要约的约束。所以从该角度来说,依据我国的合同法,公交公司“无人售票的公交车不找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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