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 行政机关在作邮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有被告知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为加强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的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法律手段,是运用频率最高、处罚适用范围最广,同时是最有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手段。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小、与行政机关不平等的地位,而告知程序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了解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等情况,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就可以以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因此,当事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权利,对自己认为不符合真实情况的事实,理由、依据等进行陈述和申辩,使自己有受处罚或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重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 “ 罚态度款 ” 。为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 “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这就保证了面对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直言陈述,据理力争,大胆说话。